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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系列行zd原则已经形成,它完全可以和民法原则媲美,而且在某些方面更胜一筹。
”[①]深入研究集中体现法国行zd精神的基本原则可以使我们深刻理解和领会法国行zd的基本内涵、主要观念和规范体系,同时,这对在国情上与法国有许多相同之处的中国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法国行zd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行zd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
概言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为法国行zd的产生提供了政治、经济、思想准备,大革命时期建立起来的独立行zd院制度直接标志着法国行zd的产生,并使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之行zd院模式与英美法系之普通法院模式形成鲜明对比。
正是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出现的法治国思想和独立行zd院制度的发展,在法国逐步产生和形成了行zd治原则和行政均衡原则,这两个原则被认为是法国行zd的基本原则。
(一)法治国思想的影响
在法国,法治国的思想产生于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前的启蒙时代。
以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以理性作为武器向宗教神学和君主专制发起了猛烈的攻击。
其中,作为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的孟德斯鸠和卢梭比较系统的阐述了法治国的思想。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制衡论”、卢梭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都包含有丰富的法治国思想。
他们倾向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认为“国家权力不是绝对的,国家和个人都应服从法律,法律保护个人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
”[②]启蒙思想家的法治国思想伴随着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爆发进一步深入人心,并成为法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1789年《人权宣言》第5条规定:
“……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不得受到妨碍,任何人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该宣言的第6条规定:
“法律表达普遍意志。
所有公民皆有权亲自或经由其代表来参与法律之形成。
不论保护抑或惩罚,法律必须对所有人一样。
……”。
上述规定都是当时法治国思想的表现。
个人的自然权利是孟德斯鸠、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构造其法治国思想的逻辑起点,这种学说对于弘扬民主、平等、自由等价值观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也适应了当时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
但是,随着法国的政治风云变换和垄断资本对加强国家权力的需要,建立在形而上学的个人主义之上的自然权利说被实证主义社会法学派的学说所取代。
以狄骥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法学不是从个人的自然权利出发,而是以社会的连带关系为逻辑起点对法治国的思想进行了阐述。
狄骥认为:
“法律的强制力量并不于统治者的意志,而是于法律与社会相互依存的一致性。
由此,法律对统治者的约束同其对庶民的约束一样严格,因为统治者与庶民一样,也受建立在社会相互关联性基础上的法律规则约束。
”[③]狄骥与启蒙思想家的法治国思想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在使国家的公权力受到法律的控制和约束方面是一致的。
比如,狄骥认为:
“国家必须遵守它所制定的法律,只要该法律未被废除。
国家可以修改或取消某项法律;
但只要该法律存在,国家限制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都必须在该法律法定范围之内,而正是因为这一点,国家才是法治国家。
”[④]
法治国思想的传播为法国行zd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首先,法治国思想的基本精神在于使国家公权力从属于法律,这种精神在行政领域的体现就是行zd治原则,即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行政权也应当到法律的支配。
其次,法治国思想不仅要求公权力服从于法律特别是制定法(形式法治国),而且进一步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观念(实质法治国)。
二战后,随着从经济自由主义向国家干预主义的进一步发展,行政权更加广泛地深入到法国社会之中。
为了应对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更为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体现形式法治国思想的行zd治原则的局限性日益明显。
为了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行zd院通过判例发展出了行政均衡原则。
该原则要求,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行为必须合理、适度、均衡。
而这正是行zd院根据公平、正义等实质法治国的观念对行政行为提出的要求。
(二)行zd院制度与判例的作用
法治国思想在行zd领域的应用必须有制度性的保障才能使该思想变为生动的现实。
在这方面,法国的行zd院制度与判例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为对法国行zd及其基本原则的形成具有较大影响的另一重要因素。
“法国的行zd是由行zd院适用的特殊法律,而行zd院正是为适用行zd而创造的。
”[⑤]大革命时期,法国人的一个共同信念是:
最高法院代表旧制度,大革命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取消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干预。
至今仍然有效的1790年8月16日—24日的法令宣布:
“司法机构应当同行政职能相分离,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行政人员的活动,违者以渎职论处”。
“这项规定意味着一个终点,但它却恰恰是法国行zd的起点的标志。
”[⑥]自此以后,法国行zd院从最初的保留审判权到后来的委托审判权直至1889年通过“卡多案件”正式取消部长法官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才逐渐同实际的行政相分离。
这个分离的过程是行zd院的独立性逐步增强的过程,是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督逐渐强化的过程,同时也是法国行zd及其基本原则逐步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法国行zd院自创立以来已有二百年的历史,在此期间它对推进法国行zd及其基本原则的发展起到了独特而卓越的作用。
对此,美国学者莫里斯。
拉朗热作了十分精辟的概括:
“行zd院所发挥的卓越作用真正是法国独创的。
在这个国家里,政府经常变动,宪法也并不持久而来回更改,行zd院却是主要的稳定因素。
它所赖以建立的原则,越过成文的宪法,构成一个真实的不成文的宪法。
……在这个多次发生革命的国家里,行zd院以渐进的方式发挥作用,它做事既谨慎,又有效,有时也被急风暴雨所颠覆,但很快又达到恢复,就这样保持着国家的永久性和民族的连续性。
”[⑦]法国行zd院在控制行政权滥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所起的作用尤为显著。
在第五共和国创立宪法委员会之前,行zd院历年所发展的案例法几乎是唯一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
[⑧]行zd院通过判例的形式不仅率先发展了权力滥用理论,从而丰富了行zd治原则,而且在20世纪80年代,又发展了行政均衡原则。
均衡原则与英国的合理性原则、德国的比例原则、日本的无瑕疵裁量请求权和裁量零收缩理论同属对行政裁量权的有效控制手段,但更能体现法国行zd特色。
在比较法国新旧两个时代时,托克维尔认为二者唯一实质性的区别在于“大革命之前,政府只有依靠不合法和专横的手段才能庇护政府官员,而大革命以来,它已能合法地让他们违反法律。
”[⑨]这种判断在托克维尔所处的时代也许是真知灼见,但是在后托克维尔时代,伴随着独立的行zd院制度的出现和行zd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这种说法已经与法国当代的现实显得距离过于遥远。
法国本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同至今仍以判例法为基础的英国法相比,法国法则有以制定法为中心的法结构这种大陆法的特征。
”[⑩]因此,法院判案原则上以成文法为根据,然而在行zd中起主要作用的却是判例。
这是由法国行zd的特点所决定的。
因为,一方面在公法和私法相互分离的传统之下,行zd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民法和其他私法的规定;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事项极为繁杂,法官经常遇到无法可依的情况,不得不在判决中确定所依据的原则。
在法国,“行zd的重要原则,几乎全由行zd院的判例产生。
”[11]一位法国行zd学家用生动的语言说,如果我们设想立法者大笔一挥,取消全部民法条文,法国将无民法存在;
如果他们取消全部刑法条文,法国将无刑法存在;
但是如果他们取消全部行zd条文,法国的行zd仍然存在,因为行zd的重要原则不存在成文法中,而存在于判例之中。
[12]这几句话虽然有些夸张,但却十分生动地说明了判例对于法国行zd的重要性,也说明法国行zd的特点。
在法国行zd中,判例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这或许有两个原因:
一是行政事务复杂多变,成文法难以适应这种速度;
二是判例出自具有较高素质的最高行zd院法官之手,质量比较高。
[13]此外,最高行zd院的判决,逐月逐年公开发表,供学术界讨论和研究,法学界对于判决的评价,也能提高最高行zd院判决的质量。
法国行zd中的原则大都先由法官或法学家们在案件发生后提出或创造出来,经过实践的检验,有的成为普遍性的成文法原则,如行zd治性原则;
有的则仍处于判例状态,仅仅出现在法学家们的学术研究中,行政均衡原则即属此类。
这些原则由判例产生,经过实践的检验,所以具有高度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这正是法国行zd的优点之一。
综上所述,法治国思想的传播为法国行zd基本原则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独特的行zd院制度为之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而行zd院的法官则根据实践需要通过高质量的行政判例不断对其进行丰富和完善。
正是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逐步推动了行zd治和行政均衡两项基本原则在法国的形成与发展。
二、行zd治原则
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zd是调整行政活动的国内公法。
调整行政活动是指行政活动必须遵守法律,在其违反法律时受到一定制裁,例如引起无效、撤销或赔偿责任的结果。
这就是法国行zd学上所谓的“行zd治原则”。
具体而言,它是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手段、方式和违法的后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并积极保证法律的实施。
[14]该原则是法治国思想在行zd领域最为重要的体现,是法国行zd的核心原则。
(一)行zd治原则的主要内容
行zd治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项内容:
1.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采取行动,这是行zd治原则的根本要求。
对于公民而言,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就可以自由行动,而无须法律授权。
但是,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则没有这种自由,而必须严格遵循“凡法律所未允许的,都是禁止的”规则。
这是行政行为与公民个人行为的最大区别。
唯有如此,才能使行政机关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行政机关的权限(包括事务、时间和地域三方面),主要规定在宪法、法律等成文法之中,当成文法规定不明确时,行zd院根据法的一般原则对成文法的规定进行补充和解释。
行政机关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自由行动,否则,构成“无权限”。
无权限行为是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在越权之诉中,“无权限”是行政行为被撤销的首要理由。
但是,如果无权限机关所作出的行为,属于羁束行为,且该行为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机关在同样的情况下也只能作出同样的决定,行zd院对这种行为并不撤销,因为撤销该行为“并不影响行政决定的结果和当事人的利益,而徒浪费诉讼时间。
”[15]
2.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行zd治不仅要求行政行为的存在须有法律依据,而且进一步要求行政行为的实施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和目的。
也就是说,行zd治要求行政行为过程必须合法。
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法律对行政行为全程的监督和控制,使行政权在法律所设定的轨道上运行。
但是,我们不能把行zd治的这一要求,简单理解为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把法的抽象原则适用于具体事件而没有任何斟酌选择的余地。
行政行为有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之分,它们受法律制约的程度上是有所区别的。
但是,二者都必须受制于法律这一点是共同的,不可动摇的。
根据行zd治原则,行政行为必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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