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3405072
- 上传时间:2022-10-10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4.26KB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代理词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上述三个合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黒合同”、“白合同”和“转包合同”。
从本案查清的案件事实来看,上述三个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具体有如下理由:
(一)20XX年2月16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一个月中标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况下签订的,与此同时签订的还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廉洁合作协议书》。
上述包括补充协议在内的这些文件,就是司法实践中常说的相对备案的“白合同”而言的“黑合同”。
上述“黑合同”对涉案工程的工程价
款、施工工期、工程履约保证金、工人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金额等实质性内容有明确约定,足以说明当事人在中标前就进行了实质性谈判并达成了一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禁止性规定,是串标行为。
因此,所签合同无效。
(二)20XX年3月15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黒合同”之后所签,同样因当事人之间存在串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而无效。
(三)20XX年4月8日沈志国与聂正奇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实为转包合同),是在聂正奇无签约资格且被逼迫、实际施工人沈志国无资质资格的情况下签订的,并且违反了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因此,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
二、沈志国与富泰公司事实上直接建立了合同关系
实际施工人沈志国与发包人富泰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存在于中标之前和中标之后,贯穿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
有如下事实和理由可以证明沈志国与富泰公司之间的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1、20XX年2月14日沈志国向富泰公司交纳保证金,本次庭审质证时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对聂正奇的《询问笔录》和聂正奇出具的书面《证明》中,聂正奇陈述:
沈志国在20XX年2月15日左右陆续向合肥富泰交纳履约保证金(事实上沈志国等向富泰公司交纳保证金
的时间和明细为2月14日交62万元,2月16日交80万元,2月26日交20万元)。
上述履约保证金都是在中标之前、与聂正奇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之前已经交纳的。
沈志国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明显是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该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得到富泰公司的认可。
2、20XX年2月16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签订时间是在中标之前,并且中标之前实际施工人沈志国已经着手工程施工。
20XX年11月25日聂正奇在《询问笔录》中陈述:
“20XX年3月初我带沈志国、沈健进入柏林春天现场开始施工了”。
20XX年11月29日,沈志国、沈健在他们自己写的《关于柏林春天17#、18#楼工程施工经过》中陈述:
“春节后3月初我们分别到现场进行开工前准备工作”。
这些证据都能够证实实际施工人沈志国在中标前、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前就已经进场施工,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的事实,该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得到富泰公司的认可。
3、20XX年3月1日,沈志国和沈健即签订协议,明确承包各自承揽的工程,明确162万元履约保证金的交纳。
重要的是该证据系原告沈志国提供,是起诉的主要证据之一。
他们签订协议时,诉争工程尚未确定中标人,也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更未签订《内部承包责任书》,可沈志国、沈健就已经从富泰公司手中承揽了工程。
4、20XX年3月6日,聂正奇出具书面《证明》称:
“富泰公司要求华景公司支付柏林春天17#、18#楼工程质量保证金162万元,该款是承包17#、18#楼二位项目负责人沈志国、沈健直接用现金方式支付给富泰公司”。
与此同时,工人工资保证金也已经支付,收款
人系金鸣。
上述事实同样可以证明,在中标之前,沈志国即承揽了工程,履行了施工合同中支付保证金的义务。
5.原告沈志国给富泰公司的《停工报告》以及富泰公司于20XX年9月18日给沈志国的《回函》、20XX年10月2日的《通知》,证实原告沈志国和富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沈志国在华景公司中标之前已经与发包人富泰公司之间直接建立了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且已经履行了交纳保证金和进场施工的义务。
沈志国与富泰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十分明显,虽然没有直接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实际履行合同的行为即能说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成立,符合《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从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司法解释》)第26条关于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规定来看,该条款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因为《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视为合同成立。
实际施工人劳动物化在发包人的工程上,而发包人既接受了物化劳动就应支付相应工资,这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实际施工和发包人之间事实上发生的,虽然其中存在着承包人或转包人,但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对此,《司法解释》划出的界限是:
只要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发包人就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三、合同无效不构成表见代理
如前所述,中标前签订的“黒合同”无效,签订的备案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所谓的内部承包合同因聂正奇不具备签约资格且被逼迫签约、沈志国无资质资格且事先参与串标、该合同实质是转包合同等情形而无效。
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所谓的表见代理人金鸣和聂正奇、本人华景公司之间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要看合同的第三人沈志国是否善意,富泰公司是否善意,要看所保护的交易是否合法。
答案是:
沈志国明知自己没有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和资格,且在中标前参与串标,承揽了讼争工程,显而易见是恶意的,所涉交易是不合法的,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所以,它所指向的表见代理因不符合善意和交易合法的法律特征,因而不构成表见代理。
同理,富泰公司也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其所从事的交易也是不合法交易,它所指向的表见代理因不符合该特征,因而也不构成表见代理。
四、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的事实,我们认为对本案中的无效合同
篇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含本诉、反诉)
鄂尔多斯市A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
b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代理词(含本诉、反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鄂尔多斯市A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诉为原告、反诉为被反诉人,以下统称原告)与鄂尔多斯市b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诉为被告、反诉为反诉人,以下统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XX年3月1日上午开庭审理完毕。
由于本案证据较多,且兼有本诉和反诉,故法庭要求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递交详尽的代理意见,以再次阐明诉讼请求、厘清案件事实、论证证据材料,并作为法庭笔录之补充。
在此,原告代理人特将关于本案的代理意见呈上,以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对民事起诉状中相关内容的再次明确
1、关于诉讼请求
原告在立案时向贵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共提出了9项诉讼请求,其中第6项诉讼请求为:
请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的设计变更、现场鉴证及20XX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1,125,384.00元。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具体为:
请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自20XX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1,125,384.00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鉴定结论为准。
同时,原告在宣读该项诉讼请求时明确提出进行相关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见附件1)。
2、关于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第2页倒数第6行有一处笔误,即需将该行中的“被告”修改为“原告”。
原告对此在庭审中也予以了澄清。
二、关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
根据原、被告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庭总结了如下争议焦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是否有效;
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依据;
3、能否适用《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工[20XX]319号)对涉案工程自20XX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4、原告是否应对逾期施工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原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三、针对焦点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无效
1、事实依据:
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未将甩项工程纳入招标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工程款自然不包含甩项工程款
20XX年9月,被告就伊丽达·
景泰园住宅小区(后名称变更为丽达·
世纪商住小区,下同)1#、2#楼的工程施工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多家建筑公司发出了《投标邀请函》,原告按照《投标邀请函》的要求在指定时间领取了《招标文件》(招标编号:
ZAsg20XX-195)。
《招标文件》规定,招标工程名称为:
伊丽达·
景泰园住宅小区1#、2#楼;
分为两个标段,1标段为1#楼,建筑面积约2200平方米,砖混结构,六层;
招标范围为:
图纸内的土建、暖卫、电气等工程施工,其中门窗、不锈钢栏杆、扶手、散热器、电梯不在招标范围内(见《招标文件》第3页的《投标须知》2.2);
投标报价为:
按内蒙古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及取费定额做出的工程造价后,投标人自主决定降低工程造价系数(______%);
施工预算为:
承包人结合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的条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提交发包人审查,并经双方签字确认,然后按降造系数确定预算造价并签订合同价。
原告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1标段1#楼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项目进行了施工预算,并以降低工程造价15%的系数进行了投标。
经评审,被告向原告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原告被确定为中标人。
在《中标通知书》的“中标工程范围”一栏,被告再次明确:
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建安工程施工,也就是说甩项工程不在中标范围内。
20XX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第46页专用条款23.2.
(1)约定了合同工程款为2,273,696.00元(平米价为828元,建筑面积为2746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