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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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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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省仁怀市白眼沙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人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光付等人发起,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
省仁怀市白眼沙茶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12.2万元人民币。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光付
本合作社地址:
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管理,盈利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围容如下:
茶叶种植、销售。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18个成员共同出资,其出资人基本信息及出资情况为:
1、:
光付,男,现住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号为:
7。
2、:
春桂,男,现住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号为:
4。
3、:
安仁禹,男,现住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号为:
2。
4、:
辉伦,男,现住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号为:
5。
5、:
光国,男,现住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号为:
9。
6、:
迅,男,现住省仁怀市中枢镇新街1号附183号,号为:
4。
7、:
刚,男,现住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号为:
3。
8、:
袁兰,女,现住省仁怀市中枢镇建设街九组,号为:
4。
9、:
辉勇,男,现住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号为:
4。
10、:
安仁权,男,现住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号为:
9。
11、:
辉菊,女,现住省市红花岗区新蒲镇大山村沙坝组9号,号为:
7。
12、:
玉芹,男,现住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号为:
5。
13、:
安仁德,男,现住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号为:
6。
14、:
光强,男,现住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号为:
2。
15、:
春强,男,现住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号为:
8。
16、:
安仁华,男,现住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号为:
6。
17、:
钱洪亮,男,现住省仁怀市九仓镇九仓街道社区居委会下场口组004号,号为:
4。
18、:
春福,男,现住省仁怀市九仓镇小湾村毛家屯组059号,号为:
8。
成员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占股比列
光付
1
货币
8.2%
春桂
1
货币
8.2%
安仁禹
1
货币
8.2%
辉伦
1
货币
8.2%
光国
1
货币
8.2%
迅
1
货币
8.2%
刚
1
货币
8.2%
袁兰
1
货币
8.2%
辉勇
0.5
货币
4.1%
安仁权
0.5
货币
4.1%
辉菊
0.5
货币
4.1%
玉芹
0.5
货币
4.1%
光强
0.5
货币
4.1%
安仁德
0.5
货币
4.1%
春强
0.3
货币
2.45%
安仁华
0.3
货币
2.45%
钱洪亮
0.3
货币
2.45%
春福
0.3
货币
2.45%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共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8条本合作社在仁怀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本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表决权。
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15%(不超过20%)票的附加表决权。
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
(三)确保产品与本社进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80%。
(四)积极参加本合作社的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退还。
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加适应症手续,继续成员资格。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合作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执行监事构成。
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增加或者减产出资的标准;
(四)审议本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单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二十日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减成员出资标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三人。
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和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经营管理负责人和三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聘忆;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第二十八条执行监事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工作。
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卸任理事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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