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可编辑版本)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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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编制计划、调查研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
八、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l系列国家标准的符合性。
九、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十、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专家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等方面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少于5人。
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十一、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发展的状况。
十二、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十三、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队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
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
审查结论主要涉及:
评价意见、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
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
是否予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十四、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十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十六、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3年。
复审后应当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十八、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
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受理备案的部门由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十九、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
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
(七)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十、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二十二、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5至7个工作日内应予办理;
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准予备案;
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二十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年。
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名录。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二十三、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后,废止的应当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十四、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有效证件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二十五、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应当严格执行。
二十六、受理备案部门不得泄露、扩散标准的内容或者文本。
备案的标准一般不对外提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七、标准备案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不向备案企业提出与备案工作无关的要求。
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八、发现应当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或者超过备案有效期限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向社会公告。
二十九、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取消备案。
三十、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监督检查的规划,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十一、本规定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未作规定的事项,以本规定为准。
三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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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意见:
一、本标准已通过了本单位组织的专家组的审查,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同意本标准批准、发布。
二、本单位对本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负责;
三、本单位所提供的标准备案材料合法、真实。
四、本标准所涉及的现行有效强制性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1、标准名称:
再生聚乙烯薄膜袋
2、标准编号:
Q/HXLC1-2006?
?
3、
(填写不下可另附页,并应加盖企业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单位名称
贺州市新龙昌吹膜厂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张森伟
单位电话
法人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标准名称
企业标准编号
原标准备案号
Q/HXLC1-2006
代替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编号及名称
采用程度
产品生产者名称
联系人
生产地址
贺州市八步区信都工业基地
联系电话
备案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注:
1、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应当填写异地生产或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2、该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企业未办理相关手续,将被注销备案。
第页共页
附件2-1: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
标准名称
企业名称
主要起草人
张肇伟
审查情况:
1.审查时间:
2010-12-20
2.审查地点:
3.起草单位:
4.审查机构:
5.参加审核人员名单(见后)
6.审查组组长:
7.审查内容:
1)对标准编制说明的审查:
2)对技术内容的审查:
3)对标准编写格式的审查:
4)其它内容:
附件2-2:
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意见
姓名
职务
职称
表决意见
签字
√或×
A
B
C
D
E
F
G
谢家华
√
梁先党
曾清
罗来贤
李济锦
何海强
罗东韶
贺州市新龙昌吹膜厂的企业产品标准《再生聚乙烯薄膜袋》经专家组成员审查,一致认为:
1.该标准的编写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的规定,内容完整;
2.各项技术指标、要求和实验方法、标志说明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要求;
3.符合吹膜安全卫生要求。
4.不规范处已作修改。
同意通过专家审查。
专家组长:
1、专家组成员可以是本企业或者企业外的专业技术人员;
2、“E”栏中,表决是否通过,请选择打“√”或“×
”。
附件3:
声明
本企业(名称):
贺州市新龙昌吹膜厂
所提交的企业产品标准(名称、编号,以下简称:
本标准)
再生聚乙烯薄膜袋、Q/HXL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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