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炭集团公司离退休(内退)人员管理办法(带流程图)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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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为离退休(内部退养)人员专职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办:
(一)负责生活费、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企业年金的发放工作。
(二)负责医疗费用的审核与结算工作。
(三)负责日常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四)负责慰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八条在离退休人员居住相对集中的大柳塔、黑炭沟、包头(营盘湾)、乌兰木伦、东胜五个区域设立离退休管理所,就近服务,方便管理。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九条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离退休工作,要认真及时传达贯彻国家、属地和我公司的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政策、规定,保障离退休人员相关待遇的落实。
第十条公司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离退休人员座谈会,主要领导要向离退休人员通报本单位的情况,沟通思想,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在研究制定与离退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办法和意见时,应事先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办法出台后要向他们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加强离退休工作机构建设,做到组织机构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工作人员与工作量相适应,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离退休管理和服务人员,要选派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
工作中要做到热心、耐心、细心,主动周到、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反映离退休人员的诉求,热心帮助离退休人员解决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各种困难,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离退休管理
第十四条参加养老保险的公司原在籍员工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在办理了离退休审批手续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员工离退休审批表、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等移交至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纳入离退休管理程序,进行日常服务与管理。
第十五条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参保的社保中心支付,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代理按月编制明细表,按程序上报申批。
第十六条离退休人员非统筹费用项目及标准由公司总经理或相关会议确定,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统一编制明细表和汇总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转公司核算中心核准后支付。
第十七条养老金和非统筹费用支付由分所指定银行代发,异地安置人员通过邮局或银行汇款,并按时收取具有收款人本人指纹的回执单,其汇费由公司报销。
第十八条离退休人员管理经费由公司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提出计划,报公司核拔。
第十九条相关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应邀可参加公司各种庆典活动,选代表列席员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离退休人员座谈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阅文看报
处级以上离退休人员可定期到本管理所的老年活动中心阅览有关文件,其中:
公司级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可公费订“三报一刊”即《人民日报》、《中国老年报》、地级报、《老年世界》;
处级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可公费订“两报一刊”,即省报、地级报、《老年世界》;
一般离休人员每人每年可公费订“一报一刊”,即省报、《老年世界》。
书报费年末一次性按标准发放,自行订阅。
其他退休人员可到各退管所老年活动中心或活动室阅文看报。
(三)电话费:
离休人员及处级以上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在统筹外按月随养老金发放:
公司级离休人员50元/月,公司级退休人员50元/月,处级离休人员50元/月,处级退休人员30元/月。
(四)交通费:
公司级离休人员120元/月,公司级退休人员100元/月,处级离休人员100元/月,处级退休人员80元/月,一般离休人员40元/月。
领取交通费的人员,个人用车,原则上单位不再派车。
因突发性急病或意外受伤,本人不能行动确需派车护送入院的,由退管所汇报中心领导同意后安排;
离退休人员逝世后需用车时,由退管所汇报中心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五)离退休人员包干医疗费及煤水电粮补比照公司在职员工执行。
(六)丧葬费、抚恤费按照国家及参保社保局规定执行。
(七)工伤护理费按照国家和XX集团有关规定执行,离休干部因病住院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比照工伤护理费标准执行。
(八)离休易地安家费标准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内部退养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对象:
经协商批准的退养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将退养审批表、退养协议书和组织关系等移交至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纳入退养管理程序,同离退休人员一并进行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退养人员待遇按退养协议的约定标准执行:
(一)内部退养人员退养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生活费调整比照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幅度执行。
(二)门诊医疗费(按实际工龄计发)、煤水电补贴与在岗员工执行同一标准。
(三)基本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以实领生活费为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
(四)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办理退休手续。
原为管理岗位而档案身份为工人的女员工,内退享受原岗位待遇,正式退休时按档案身份的年龄办理。
(五)住院及医疗费报销按公司医疗内部统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统一制表支付基本生活费,单位应给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企业年金、过渡性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医疗保险金按月计入账户。
第六章集体活动
第二十三条离退休人员的集体活动的组织工作要做到安全第一,服务到位、平等有序。
第二十四条离退休人员的集体活动一般以在居住小区内进行为主,开展以小型分散,灵活多样,自主自愿,既便于管理又便于参加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对离退休人员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充实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组织学习活动
1.定期组织离退休人员传达、学习、阅读公司文件,听取公司重要报告,确保离退休人员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以及XX、XX改革、发展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2.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年度工作会,每年视情况适当邀请个别离退休人员代表参加。
3.党组织会议由各退管所总支或支部自行组织,分散进行,主要包括:
季度集中学习、总支或支部“七·
一”座谈会、各退管所总支(支部、下属小组)自定的小型活动。
4.党总支提议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
(二)文体活动
离退休人员参加各项活动应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和身体状况量力而行,自愿选择报名参加并服从活动组织安排。
对于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或有特殊疾病的人员,建议放弃对外等不宜参加的活动。
本人执意要求参加的,须有家属陪护,活动中若出现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意外,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离退休人员进行文体活动,一般应参加公司工会或矿区各文体协会组织的集体活动,公司未组织实施或未考虑到离退休人员活动项目的,由离退休业务管理所自行组织,利用现有的条件设施,灵活多样,采取集中组织与分散组织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具有老年人特色的文体活动。
1.加强对外交流,依托XX矿区老年文体协会,适时组建部分文体活动项目代表队,对外参加比赛和交流,创建XX离退休人员文体活动的精品项目。
2.适时举办部分文体活动项目友好邀请赛,通过比赛达到提高水平、交流技艺、相互学习的目的。
3.对普及率较高的文体活动项目,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如各类球赛。
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文体活动项目,由各退管所根据本所实际情况组建日常活动小组,如老年健身操等。
4.组织“九·
九”重阳节庆祝活动,由各退管所选送优秀的文艺节目,进行统一组织策划并在矿区演出,达到相互沟通、相互交流、拉近距离、共建和谐的效果。
5.在元旦、“五·
一”等重大节日开展活动,达到增添节日欢庆、增加趣味、增强体质的目的。
(三)也可适当开展对外交流、比赛、表演和外出参观游览等活动。
(四)按照公司安排,可适当组织处级以上退休人员和离休人员外出参观、旅游、健康疗养等。
第二十六条活动经费在年初费用预算时统筹安排,必要时公司工会和矿区文体协会给予经费支持。
第七章老干部接待
第二十七条公司离退休老干部接待统一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负责承办。
第二十八条接待范围:
(一)离退休人员中原公司级、处级领导来访或受邀参加会议、活动等人员。
(二)公司领导安排接待的其他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九条接待遵循的原则:
(一)对口接待的原则。
来宾接待和招待均要事前通知公司接待处。
对来访的离退休人员按原职务高低,分类接待,特殊情况按高规格接待:
原公司副总师级及以上领导由公司分管人力资源的领导确定相关领导接待,其他参加接待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确定;
原处级及以下离退休人员的接待由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确定,由业务职能部门对口接待。
(二)从简节约原则。
招待标准从简,不铺张浪费,不重复宴请,接待陪同人数一般不多于来访宾客人数。
(三)服务周到原则。
接待过程安排周密,热情相待、落落大方、不卑不亢,使来访的离退休老领导感到温暖、热情、周到,使每位离退休老干部高兴而来、满意而去。
第三十条接待程序和服务内容:
(一)接受任务、布置接待、迎接安排。
人力资源共享服务中心接到接待任务后,要明晰来访的离退休老干部的基本情况,包括人数、姓名、性别、职务和抵离时间、乘坐交通工具及车次或航班,并提出接待意见,同时做出费用预算,报请上级批准。
招待所或宾馆应提前预订,并安排好伙食、进餐方式、时间、地点等。
(二)看望、商议日程。
安排好住宿后,公司有关人员前往看望,表示欢迎和问候,了解来访日程和目的,商定活动日程并通知有关部门。
(三)活动组织实施。
按来访目的,组织业务部门做好具体陪同、座谈等。
(四)送别。
根据离退休来宾意见,预定车、船、机票,协助来宾结算食宿帐目等,并安排专人专车送至车站或机场。
第三十一条接待标准及费用:
(一)宴请标准:
1.原公司级领导:
餐饮标准控制在200元/人之内。
2.离休老干部:
餐饮标准控制在150元/人之内。
3.处级及以下退休人员:
餐饮标准控制在100元/人之内。
4.其他:
早餐按每人10-25元标准安排;
中、晚工作餐可按每人30-50元标准安排。
(二)住宿标准:
1.原公司级离退休人员每人安排一个套间。
2.离休人员、处级人员安排一个标准间。
3.其余来访者及随行工作人员安排标准间。
4.领导另有要求的,按领导意见办理。
5.住宿费原则上由来访人员自理,领导另有要求按要求办理。
第八章慰问
第三十二条对象及条件:
(一)原公司副总经理级及以上领导。
(二)离休老干部。
(三)副处级以上人员。
(四)特困户(参照公司工会在职员工特困户评定标准,下同):
主要是指退休人员本人及家属患有重大疾病、单亲家庭、子女上学、租房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450元(鄂尔多斯现行标准,有调整将随之变动,下同)的退休人员。
(五)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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