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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法律适用、外国判(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国学派:
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管辖权规范。
德、日学派:
法律适用规范。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1.立法模式:
散见式、专篇专章式、单行立法或法典式2.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法理和一般法律原则,第四节国际私法的性质,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一、名称1、法则区别说,这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名称,十九世纪以前一直沿用它。
国际私法历史八百年,这一名称统治了近五百年。
2、冲突法,最早是十六世纪由荷兰学者Rodenburg提出,英美沿用后才广为使用。
与此相近的名称还包括法律冲突法或法律冲突等。
3、外国法适用论,十九世纪由德国学者Oevstadt提出,萨维尼著有法律之场所效力论。
4、私国际法,1834年由斯托雷提出。
5、国际私法,由德国学者薛福纳Schaeffner首次提出并使用。
1815年他著有国际私法沿革史一书。
国际私法的定义,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内容,由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和解决涉外民事纷争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组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体系,1、相关概念
(1)法律体系:
只有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成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制体系:
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又称法制系统。
(3)法学体系:
指一个国家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4)立法体系:
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成的体系,强调法的渊源(外部形式)。
法律体系则侧重于内容。
(5)法系:
由不同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强调法律传统。
2、国际私法的立法体例按本国民法体系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将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分为两大部分,合并规定在国际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
将冲突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和国际民事诉讼法规范合并规定在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中。
瑞士模式。
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是当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典范,其体系兼采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内容,将两者融为一体,其最大的优点是便于查阅和使用。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体系。
该体系由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三大部分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
该体系包括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和附则五个方面内容。
3、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小国际私法”体系:
仅讨论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际私法”体系:
将国际私法分为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三大部分。
“大国际私法”体系:
将国际私法分为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及国际商事仲裁四大部分。
英美普通法体系:
将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视为国际私法或冲突的核心内容。
法国体系:
在依顺序讨论国籍、外国人的地位、法律冲突、国际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的基础上建立国际私法理论体系。
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遵守国际条约和参照国际惯例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第二章国际私法发展史,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现代国际私法理论国际私法立法史,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的几种学说,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几种学说,国际私法立法史国内立法,中国1)永徽律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这是我国最早的关于国际私法的规定。
2)1918年北洋军阀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规范法律适用条例3)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外国,国际私法立法史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旨在逐步实现国际私法规范统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组织机构:
a)大会:
讨论公约议题和会议未来议题并作出决定。
b)指导机构:
荷兰编纂国际私法常设政府委员会c)秘书处:
会议的常设机构,地点设在荷兰海牙,第三章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定义法律冲突的原因法律冲突的种类法律冲突的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法律抵触):
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可以适用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即:
效力上的抵触或矛盾),法律冲突产生原因,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
(产生法律冲突的客观因素)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不同国家的法律作出了规定的规定不同。
(这是发生法律冲突的重要条件)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个涉外民事关系,而这两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时,便产生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
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这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条件。
法律冲突的种类,1、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2、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3、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人际法律冲突4、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5、平面的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的解决。
由于公法主要涉及国家的公共利益,各国从属地主义立场出发,原则上并不承认公法在内国的效力。
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对于空间的上法律冲突,人们常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利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
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运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做法。
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的解决。
对于立法冲突的解决,一是可以统一立法权,这在国际社会尚不可及,二是统一实体法;
对于司法冲突的解决,一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加管辖权的协调,采用相同的行使管辖权的规则,二是利用相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使在不同国家诉讼的案件适用相同的法律;
解决守法冲突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办法,不过,对于部分私法关系,可利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解决。
垂直的法律冲突和平面的法律冲突的解决。
对于垂直的法律冲突的解决适用处于高层次的法律,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对于平面的法律冲突,则要根据其不同种类适用不同的规则。
法律冲突的法律调整,冲突法间接只是在没有统一实体法时才适用国际私法主要是用“冲突法”进行调整的,故又被称“冲突法”。
实体法直接一般情况下,有统一实体法规范时,就要适用实体法,第四章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定义和特征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确定,冲突规范的定义,定义冲突规范是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举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冲突规范的特征,具体特征1)不同于实体法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2)不同于诉讼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3)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明确性和预见性4)其结果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冲突规范的性质:
既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的一种特殊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范围,范围,又称连结对象等,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规范的“范围”可以判断该规范用于解决哪一类民商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可以是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可以是法律问题。
系属,系属,又称冲突原则,是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应的法律。
它指令法院在处理某一具体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或允许当事人或法院在冲突规范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其词语结构表现为“适用法律”或“依法律”。
例如,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是范围,“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是系属。
连结点,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是指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依据。
其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
从形式上看,连结点是一种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
从实际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联系或隶属关系,它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约束,应受一定主权者的管辖,如果违反这种约束或管辖,该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
连结点的分类
(1)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
客观连结点是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如国籍、居所等。
主观连结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
(2)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
前者是指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外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如婚姻举行地。
动态连结点是可变动的连结点,如住所、国籍等。
(3)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
单纯的事实主要包括物之所在地和法院地,法律概念包括法律行为地、住所等。
一国立法机关对某一法律关系究竟选择哪一要素作为连结点,通常要考虑下列因素:
冲突规范“范围”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的性质与分类;
冲突规范所选择连结点必须是“范围”中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区分不同连结点的含义和作用,并要看有关连结点是否与特定的法律具有较本质的联系,对特定的问题具有相对重要性;
有关连结点必须是各国立法机关经常作为自己行使立法管辖权的根据;
有关的连结点必须便于认定,便于适用,并与特定地域地联系;
有关连结点的选择必须符合内国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政策。
冲突规范的类型,系属公式,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旗国法,当事人合意选择法,最密切联系地法,一般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及亲属、继承关系方面的民事法律冲突,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两大派别。
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婚姻举行地法、侵权行为地法,解决民事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解决船舶、航空器所有权及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采用灵活开放的连结点采用复数可以选择的连结点对法律关系进行区分对法律关系要素的分割,第五章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的概念与特征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实质问题与程序问题的区分发生时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发生区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的概念与特征,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导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准据法的特征
(1)按照冲突规范所援用的法律
(2)确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3)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现行有效的法律(4)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准据法的选择方法,1、基本选择方法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法则区别说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法律关系本座说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发展,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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