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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成立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办、县国资办、县监察局、县农投公司为成员单位的山丹县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引导资金的领导机构,负责引导资金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农投公司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引导资金的投融资执行主体,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等具体事务,在管委会或管委会指定部门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引导资金的投资运作等具体事务,按管委会决策以企业行为进行投资。
第七条
以引导资金方式投资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管委会成员单位讨论决定,以产业基金方式投资的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由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资金运作管理
第八条
资金来源渠道
首期引导资金由县财政出资1亿元,各社会资本按自愿原则出资,同时按一定比例撬动银行资金设立。
县财政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实际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整合相关资金增加投入,逐步增大放大比率和资金总规模。
各社会资本根据各自情况向管委会上报额度需求,由管委会最终确定及协调分配引导资金中各社会资本的参与额度。
各社会资本参与的资金根据管委员确定的参与额度,按照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注入引导资金,与县本级引导资金共同成为引导资金权益方。
第九条
资金管理模式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决策、投资分离的管理模式。
(一)由农投公司对县财政及各社会资本注入的引导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
银行按引导资金的一定比例放大配比,放大配比资金由农投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二)农投公司对注入的资金统一归集、管理、核算。
(三)引导资金配投项目须为管委会通过的项目。
项目投资方式、配投条件、投资期限、投资回报、投资额度、担保方式等应事前约定并签定协议。
(四)在引导资金投资期内,农投公司每年要核实一次因承担引导资金区域投资项目成本所致资金消减情况,及时按其注入引导资金的原始额度予以补平。
第十条资金投资额度
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超过年度引导资金规模总额的20%,股权投资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方式
(一)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二)以股权质押等担保方式,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债权投资;
(三)为有效控制资金成本,基于安全性和流动性并重的要求,按规定可以实施的理财行为限于国债、AAA级企业债、保本型理财产品或专项资金计划。
不得从事与产业项目无关或对象为非国有第三方的委贷业务。
(四)其他可能的运作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对投资行为产生的运营补助、绩效补贴和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资金担保方式
根据标的企业的情况可采取股权质押、母公司或上市公司连带责任保证、固定资产抵押、第三方适格机构担保等方式,以上担保方式可组合可转换。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期限
(一)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企业需要引导资金延期退出,可提出申请。
经农投公司评估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管委会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投资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为依据。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回报
引导资金投资各产业项目的回报比率采取投前约定、投后调整方式。
投前将根据产业分类、风险级别设定级差回报(1%-7%,参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产业指导目录;
市场化回报机制项目由管委会单独研究决定)和不同级别的担保措施。
投后应结合考核结果,以反向浮动,量化挂钩为原则,调整回报。
对扶持效果达到预期的,按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收取每年回报;
对未达预期的每年按7%收取回报;
经管委会批准,对扶持效果超过预期的可按比例减少资金使用费,直至归零,以体现引导资金扶优扶强的宗旨;
对符合县委、县政府战略部署的重大项目回报利率采取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资金回收程序
(一)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期满、目标企业破产、清算等引导资金需要退出的其他情况时,农投公司应提出引导资金退出方案;
(二)引导资金投资期满后,退出方案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由农投公司负责收回至专户。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的,所占股份可由企业股东按照原始投资额加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回报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回购;
也可采取其他形式转让,其转让价格由产权交易市场按市场价格确定。
采取债权投资方式的,由农投公司按原始投资额加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回报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收回。
第十六条
资金核算方法
(一)引导资金因进行投资或退出而直接发生且不能计入投资成本的日常管理费用,根据费用配比原则,从农投公司计提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当引导资金投资出现减值而无法全额收回时,按规定向管委会申请核定损失,核准后的损失金额按规定冲减核销相关账务。
第四章产业投资项目选定
第十七条
引导资金产业投资项目(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申报指南》确定的具有攻坚性、引领性、带动性的重点领域,主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尤其是符合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项目。
(二)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新开工或在年内可开工,有明确的生产计划和良好的销售前景。
(三)除轻资产高附加值的项目外,项目承担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0万元。
(四)管委会认为应支持并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申报和评审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每年确定项目申报重点领域,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
(二)凡注册地在山丹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工信部门申请,初审后统一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重大工业项目也可直接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
(三)管委会办公室对工信部门申报项目初审后向农投公司推荐项目。
(四)农投公司聘请在产业发展方面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团队、行业专家对推荐项目开展尽职调查、风险论证和评审,提出调查、论证及评审意见,并提交管委会办公室。
(五)由管委会办公室报管委会研究确定产业投资项目及其引导资金投资额度。
(六)对管委会通过的项目,由农投公司与项目业主签订相关协议,并在1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协议发放投资资金。
第五章资金监管与考核
第十九条
农投公司代表县政府持有目标企业股权、债权或合伙人权益,行使股东、债权人、合伙人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出席股东、债权人或董事会会议及合伙人会议,维护引导资金所对应的合法权益。
在达到引导资金退出条件时,提出引导资金退出方案,按法定程序,完成引导资金退出,及时收回退出的引导资金。
回收的资金经管委会批准可滚动投资。
农投公司应对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以及引导资金的整体运作情况进行定期跟踪、适时监控、分析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引导资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
农投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引导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管委会报告,对于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者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引导资金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管委会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对引导资金投资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应对引导资金的运行实施绩效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管委会。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经管委会批准,农投公司每年按实际在投资金(含滚动投资额)的0.08%计提运营管理费,用于人员工资、项目尽职调查、专家聘请、差旅费、会计师、律师等相关费用;
若引导资金绩效管理考核情况良好,农投公司则按照每年实际使用引导资金的0.02%计提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管理费和奖励资金从引导资金中计提。
农投公司应将管理费、绩效考核奖励与投资款分开管理,管理费不足时应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解决,不得坐支投资资金及投资收益。
第二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企业经营风险等影响,导致项目失败并造成引导资金投资损失的,企业可在法定赔付的基础上向农投公司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县财政局依法依规进行清算。
清算结果报管委会审核同意后,进行清偿。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使用、管理引导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引导资金的,由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农投公司因提供增信撬动的银行资金产生的损失,不追究农投公司责任,不将此损失列入农投公司绩效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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