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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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运输安全指标:
交通责任事故情况、交通责任事故死亡情况、交通责任事故伤人情况、环境污染情况。
(二)安全管理指标: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三)经营行为指标:
经营违章情况。
(四)服务质量指标:
社会投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
指令性运输任务执行情况。
(六)企业管理指标:
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稳定情况、企业科技及信息化运用情况、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情况。
第八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考核总分分解如下:
运输安全指标200分,安全管理指标200分,
服务质量指标150分,经营行为指标150分,
社会责任指标150分,企业管理指标150分。
加分项目:
采用科技设备、信息系统、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以及圆满完成指令性运输任务为加分项目。
第九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下列条件和标准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考核评定。
(一)A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
2.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3.考核期内未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
同时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0分。
同时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A级企业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至699分之间。
同时达到以上条件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B级企业
1.考核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
2.考核期内发生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3.考核期内发生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第十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质量信誉档案。
质量信誉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量、车辆数量等。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安全管理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机构,以及经营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等。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车辆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违章违规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事由、车辆、责任人、查处机关及核查处理情况。
(六)企业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情况,包括下达运输任务的部门、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
(七)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八)企业管理与经营情况,包括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科技及信息化运用情况、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情况。
第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纳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二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质量信誉管理档案,根据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认真做好记录,并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监督和检查,认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掌握运输企业情况,及时记入质量信誉档案,以便能准确、客观、公正地进行考核。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外籍货物运输车辆违章经营时,应将违章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抄告车籍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便将违章情况记入质量信誉档案。
第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按照考核指标和项目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如实填写《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报考核,并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图文资料(如:
相关投诉记录及附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及附件,交通事故记录及附件,特大恶性污染事故记录及附件,违章经营记录及附件,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记录及附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荣誉称号附件资料等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附件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掌握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报送此项指标的相关材料。
异地设立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包括分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质量信誉情况,分公司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机构所建立的质量信誉管理档案和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材料进行核实。
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调查结束后,应根据《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及考核评定表》各项考核指标进行打分,对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
第十六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评定,确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考核结束后,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考核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述或者举报。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述或者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核实后的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
未付联系方式和签署姓名的,将依法进行核实,无法核实的,对举报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举报人信息。
第十七条考核、公示工作结束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向企业颁发《年度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证书》,及时填写《年度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汇总表》,并于6月30日前将《年度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汇总表》及电子文档报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本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后,于7月15日前将《年度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评定汇总表》电子文档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8月15日前,在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上一年度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保存期限为三年,保存期满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自行组织销毁。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
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评定。
对新成立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含合并、兼并及分离等),在经营未满一个日历年度前,不参加质量信誉考核。
在经营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考核,考核的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变更、扩大或减少经营范围的,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
第二十条鼓励货源单位在选定货物承运单位时,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第二十一条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在考核为A级及以上等级之前,暂停该企业扩大道路货运经营范围和新增货运车辆业务,并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进行整改。
整改结束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整改后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吊销其相应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为B级。
(一)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照要求报送质量信誉考核材料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重型载货车、半挂牵引车未安装符合标准卫星定位装置(北斗双模兼容车载终端)的,或已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未接入到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云南区域交换节点的。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安全生产、企业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指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
交通责任事故是指负有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的原因造成承运的货物泄漏、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参照标准:
导致污染的后果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之一的,称为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因污染导致出现3人以上人员死亡;
3.出现50人以上人群中毒;
4.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5.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受到影响。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导致货物托运方、收货方或其他单位、个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称为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1.导致货物托运方、收货方或其他单位、个人严重人身伤害;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
3.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受到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或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交通运输厅2011年12月26日印发的《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
1.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申报表
2.云南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及考核评定表
3.年度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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