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集团基建项目合同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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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程序。
2.2
按照项目的管理要求和特点,在项目建设前期阶段确立合同分类明确、层次清楚、能够涵盖项目建设全过程和所有工作内容的合同体系。
2.2.1
招标前进行项目的系统分析,明确项目管理范围。
2.2.2
对项目进行结构分解,系统地分成若干独立的合同。
2.2.3
进行各合同间的界面分析,确保各合同之间界面清晰、搭接合理。
2.3
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组织合同谈判和订立合同。
2.4
全过程跟踪合同执行情况,按照动态管理原理,对项目实施全面的监督、控制和调整,实现合同规定的各项目标。
2.5
控制和处理合同变更,尽量减少对建设项目质量、计划工期和投资的影响。
2.6
分析和处理索赔,及时解决合同争议,减少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2.7
建立协调和沟通制度,促进各方的相互支持和积极合作,积极应对项目进展中所遇到的问题。
2.8
建立合同档案,加强合同信息管理,做好各类合同信息的记录、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2.9
注意对合同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并根据需要开展法律及技术咨询。
3
合同类型
基建项目合同按其内容分为施工类合同、货物采购类合同、咨询服务类合同。
3.1
施工类合同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设备安装及调试等。
如:
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专业施工承包合同等。
3.2
货物采购类合同内容包括工程设备采购及材料采购。
3.3
咨询服务类合同包括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规划咨询、前期工作咨询合同(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评估咨询合同(评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图纸审查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检验检测合同等。
4
合同文本
4.1
选择合同文本
4.1.1
应尽可能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
一般应选择国内合同示范文本,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建设工程造价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
在具备使用条件时,也可选择国际工程合同文本,如ICE合同文本、ECC合同文本、FIDIC颁布的系列合同文本等。
4.1.2
选用国内有关部门或行业部门推荐的合同样本或示范文本时,要保证合同的完整性,对其通用条款不应修改或删除,但可以补充符合项目特点和项目业主要求的专用条款。
4.2
合同条款的整体性及完备性要求。
合同条款是一个整体,各条款之间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对各有关问题进行规定的条款必须齐全,各条款间不能出现缺陷、矛盾或逻辑上的不足。
4.2.1
施工类合同条款要包括工程名称、承包范围、工期、质量标准、价格及支付条款、材料设备供应责任、结算、验收、双方责任及义务、质量保修期、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4.2.2
货物采购类合同条款要包括货物种类、质量要求及标准、价格及支付方式、交货及验收条款、责任期限、结算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
4.3
合同价格条款。
合同价应与工程承包范围一致,防止缺漏项目。
4.3.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在协议书中约定。
4.3.2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双方确定的最终报价(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工程预算)作为合同金额,在协议书中约定。
4.4
合同支付条款及质保金
4.4.1
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及抵扣。
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30%,预付款的抵扣要求在工程进度款止付之前扣完,抵扣方式要在合同中约定。
预付款支付前要求承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支付保函,预付款支付的同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等额的有效发票。
4.4.2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一般规定如下:
每月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当月完成工程产值的85%,累计工程进度款(包括预付款)的止付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85%。
进度款支付的同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等额的有效发票。
4.4.3
工程结算款的支付比例。
工程结算经发包人批复后,结算款的支付比例一般不应超过结算价的95%。
结算款支付的同时,承包人必须提供等额的有效发票。
4.4.4
工程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一般不应低于工程结算价的5%,质保金的返还期限为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4.5
合同结算方式。
应根据合同计价方式,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约定具体的结算方式,一般分为以下方式:
4.5.1
固定总价包干、不需结算;
4.5.2
固定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4.5.3
施工图范围内总价包干,暂估项目、工程变更按实结算。
即:
合同结算价=合同价-暂估价(含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按实结算(含专业分包工程)+材料价差增减+设计变更增减+工程洽商增减+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奖励-合同违约扣款。
4.5.4
暂估合同总价、按实结算。
4.6
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
合同中应规定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的认定依据。
4.7
施工类合同中应增加关于结算核减额费用的支付条款:
承包人报送的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合理审定结算总价8%,则因造价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增加
的部分由承包人支付。
4.8
争议解决方式。
发生合同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
合同签订时间和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选择作为建设项目业主的H集团成员公司所在地。
5
合同报批
5.1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的呈报。
5.2
基建项目合同必须使用H集团公文流转系统的《合同审批单》呈报。
其中:
合同当事人(集团内、集团外)分别为拟签订合同的甲方、乙方。
5.3
合同呈报时应附以下资料:
5.3.1
《H集团合同前期调查情况一览表》(格式见附件1);
5.3.2
《合同说明书》(格式见附件2);
5.3.3
合同文本;
5.3.4
乙方单位有效的资质证明原件扫描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均要求有年检页的副本原件扫描件);
5.3.5
投资立项(H集团内部审批公文);
5.3.6
招标文件(H集团内部审批公文);
5.3.7
评标报告、比价报告或确定乙方单位的依据资料及审批公文;
5.3.8
合同价确定依据资料(包括:
合同价来源及确定说明、乙方报价承诺书原件扫描件及电子版、经甲方审核确认的预算书封面原件扫描件、审核预算说明、审核预算书电子版)。
5.4
基建项目合同的审批按《H集团基建项目管理类公文审批规程》执行。
6
合同签章/分发
6.1
合同经批准后,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合同的签章。
6.2
合同承办人按公文审核意见修改合同文本,并和审核部门沟通修改的合同文本后,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签署要求签名、填写签订日期,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印章除应在合同最后一页签章处加盖外,还必须加盖骑缝章。
6.3
加盖印章时,合同承办部门和印章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审查合同条款和合同签章:
6.3.1
印章管理部门应当审查签章合同条款与报批合同条款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盖章;
另外,在公文审批过程中,有审核部门修改意见时,还要审查签章合同条款是否已按审核意见修改,没有修改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不得盖章。
6.3.2
合同对方先盖章的,合同承办部门与印章管理部门除按6.3.1审查合同条款外,还应当审查合同对方印章与合同载明的主体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盖章;
6.3.3
H集团各单位盖章后送交合同对方盖章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核合同对方印章与合同载明的主体是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履行合同。
6.4
合同承办部门和印章管理部门办理完合同签章后,按产业集团、成员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合同分发。
7
合同履行
7.1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管理,以确保合同当事人的工作按合同约定的范围、计划、支付条款等程序和规则完成,包括对合同交底、实施及变更的管理,直至合同关闭。
7.2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交底,并形成书面交底记录。
7.3
合同执行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合同实施保证体系。
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7.3.1
做好监督工作,监督承包商、供应商按合同施工和供货,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目标和要求。
7.3.2
做好协调工作。
协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承包商、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等有关各方之间的关系;
协调各标段之间的关系,保证合同顺利实施。
7.3.3
跟踪合同实施情况。
及时收集合同实施的信息,进行分析,找出偏差,做出判断,并采取有效措施。
7.3.4
建立合同变更管理程序。
分析和处理合同变更,有效控制合同变更的数量;
对照预算进行控制,对各种合同条件和技术要求引起的争议进行商务处理。
7.3.5
审核支付申请。
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合同价款的支付工作。
对施工类合同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的支付,须有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书、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对工程产值(现场已完合格工程量)的审核意见、项目组的核定意见,合同执行部门根据合同条款及审核依据,在H集团公文流转系统使用《付款审批单》报批。
7.4
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对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
合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主要包括工作内容、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图纸、合同价、结算方式、施工工期等。
7.4.1
预计合同范围内的实际投资超出合同金额达到以下规定时,必须在原合同基础上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的签订原则上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完成,不得在完成结算审核后以结算价为基础签订补充合同。
7.4.1.1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预计合同范围内的实际投资超出合同金额20%(含);
7.4.1.2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至1亿元以内,预计合同范围内的实际投资超出合同金额15%(含);
7.4.1.3合同金额1亿元(含)以上,预计合同范围内的实际投资超出合同金额10%(含)。
7.4.2
在原合同范围外新增工作内容,若新增工作内容与原合同内容紧密联系不可分割,且新增工作内容投资超过合同金额达到7.4.1的规定时,则应在原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
若新增工作内容与原合同内容相对独立,则应另行签订新合同。
7.4.3
补充合同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约定,补充合同的签订不应使原合同失效;
若确须终止原合同,则应在签订的新合同中注明原合同解除。
7.4.4
补充合同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的资料报批,按原合同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7.5
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执行部门须在《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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