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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及地位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法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专利权法律制度、商标权法律制度、商号权法律制度、产地标记权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等。
知识产权法基本上采用单行法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但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点,因而采取民事特别法的方式给予保护。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识记:
(1)知识产权的基本含义及广狭义范围。
(2)工业产权的概念及构成。
(3)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基本制度体系。
领会:
(1)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
(2)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权的基本特征。
(3)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第二编 著作权
第一章 著作权概述
本章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其基本含义的演变,领会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熟悉中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简况,明确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及其演变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原始版权即“翻印权”,是保护印刷出版商的封建特许权。
1709年《安娜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其”版权”体系以保护作者利益为主,并以经济权利内容为限。
1791年至1793年,法国在立法中以“作者权”的称谓代替传统的“版权”,强调著作权中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双重内容。
在当代著作权立法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制度方面出现整合与趋同。
我国《民法通则》及著作权法将“版权”与“著作权”用语并列对待。
第二节 著作权与相关权利的区别
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1)标的不同。
所有权的标的是有形物,著作权标的是无形的智力成果。
(2)权利的完整性不同。
所有权的绝对性最为完整,著作权在时间、地域及权能上受到限制。
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1)保护对象不同。
专利权保护创造人的思想内容,著作权保护思想内容的表达形式。
(2)保护条件不同。
专利权要求发明创造具有首创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
(3)权利产生程序不同。
专利权采取国家行政授权的方式产生,著作权在大多数国家依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
(4)适用领域不同。
著作权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专利权主要发生在工业生产领域。
两者在某些方面也可能出现交叉。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区别:
(1)权利属性不同。
商标权仅为财产权,著作权则包含人身权与财产权。
商标权要求标识具有可识别性,著作权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
(3)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商标权的取得一般须经注册登记,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
第三节 中国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保护公民与法人的著作权。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系统规定著作权事宜的基本法律。
2001年,著作权法修正案获得通过,主要涉及:
(1)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
(2)保护客体的增加及表述方式的调整。
(3)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4)进一步细化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5)修改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6)完善邻接权制度。
(7)明确著作权转让方式。
(8)增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加大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9)确立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第四节 中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我国著作权的主要原则是:
(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
以作者权益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核心,系统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内容及其侵权责任。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明确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鼓励优秀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以协调两者利益为立法宗旨,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基础上又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对该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
(4)与国际著作权发展趋势一致的原则。
我国参加了国际公约,在著作权立法中接受和遵循国际社会公认的准则,并颁布了实施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1)著作权的概念。
(2)1709年《安娜法》、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的基本知识。
(1)著作权概念在历史上的演变与发展。
(2)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
应用:
著作权与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之间的区别。
第二章 著作权的主体
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其基本分类,领会作者(原始主体)及其他著作权人(继受主体)的相关规定,明确几种特殊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认定方法。
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
著作权主体,亦称著作权人,即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的分类。
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的分类。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的分类。
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
作者首先是自然人。
作者须具备的条件是:
(1)作者是直接参与创作的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
(2)通过创作活动产生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作者的权利是第一位的,即享有完整的和原始的著作权。
法人、非法人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也视为作者。
凡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是指除作者以外,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或国家。
继受主体的著作权取得主要原因是:
因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著作权。
因合同而取得著作权。
国家因购买著作权、接受赠送或依法律规定而成为特殊权利主体。
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独立的著作权,但其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应征求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同意。
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
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是:
(1)合作作者有共同的创作愿望。
(2)合作作者参加了共同的创作活动。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全体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对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
汇编作品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
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
(2)创作的成果是可分的。
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影视作品是摄制在一定物体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影视作品由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制片人享有。
其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由其作者单独行使著作权。
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
职务作品是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凡主要是利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条件创作并由其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单独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委托作品的权利归属。
委托作品是他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报酬,由作者按照其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归受托人。
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匿名作品的权利归属。
匿名作品指作者隐去姓名,其中包括不具名或不写明其真实姓名的作品。
该类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2)演绎作品的概念、合作作品的概念、编辑作品的概念、影视作品的概念、职务作品的概念、委托作品的概念、匿名作品的概念。
(1)作者应具备的条件。
(2)外国人主体资格认定的规定。
(3)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的区别,汇编作品与原作品的关系。
各种特殊作品的权利归属。
第三章 著作权的客体
了解著作权作品的概念、特点、类别,熟悉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领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作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1)独创性。
(2)可复制性。
著作权作品是作者的思想表现形式。
单纯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而不具有文学、艺术等客观表现形式的,不能成为著作权客体。
作品的类别有: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以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拟作品。
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第二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故事、戏剧、舞蹈等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集体性、区域性、延续性的特点。
《伯尔尼公约》授权各成员国通过立法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法律保护。
我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计算机软件受保护的条件是:
(1)原创性。
(2)可感知性。
(3)可再现性。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
但对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指令开发、职务开发及非职务开发,其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法律另有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和)刑事责任。
第四节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分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和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
不适用著作权法的作品包括法律、法规及其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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