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关于XX自贸试验区拓宽油品领域利用外资的思考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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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商投资油品贸易企业受商务部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条件限制,经营范围基本为仅限注册自贸试验区企业的“批发无仓储”,业务为国内票据交易,无法进入油品贸易流通领域。
同时,受到油品进出口配额许可的限制,尚未能够进行油品进出口贸易。
2、外商投资油品贸易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实际控制人基本为大陆自然人,投资款的汇入和结算受到外汇管理局关于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限制,使得不少企业注册后打算转内资。
3、油品仓储物流项目投资周期往往比较长,因我市建设用地指标紧张工程进度缓慢导致外方资金汇入进度受一定制约。
二、油品领域利用外资的准入政策
(一)设立阶段对外资的准入政策
1.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201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限制目录。
但在自贸试验区该措施暂时停止实施,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加油站建设、经营。
2.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酚油加工、洗油加工、煤沥青高端化利用(不含改质沥青),列入外商投资鼓励类,享受鼓励类政策,比如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和开采辅助活动——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
201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属于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须遵循相关准入规定,方可享受鼓励类政策。
在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石油、天然气、煤层气的勘探、开发,须通过与中国政府批准的具有对外合作专营权的油气公司签署产品分成合同方式进行。
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输油(气)管道、油(气)库的建设、经营。
列入外商投资鼓励类,享受鼓励类政策,比如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5.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但在自贸试验区该措施暂时停止实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船舶代理(中方控股)。
201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属于外商投资特别管理措施。
但在自贸试验区该措施暂时停止实施,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
(二)内外资一致的准入政策
1.油品进出口领域
(1)原油进口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
目前仅对原油加工企业放开,需提供原油加工能力、原油储罐容量等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资信和授信额度证明文件以及采购、营销和物流条件等。
(2)原油进口允许量申请、调整分配:
根据上年进口实绩;
符合条件的原油加工企业按照国家核准的炼能安排允许量,需要提供近两年原油进口业绩或国家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
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等。
(3)成品油进出口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条件,成品油进/出口允许量申请:
只限国营贸易,即在WTO备案的企业经营。
(4)燃料油进口非国营贸易企业资格条件:
获得进口经营资质;
有码头、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银行出具的资信和授信额度证明文件等。
2.成品油流通领域
根据商务部2006年公布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但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需拥有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综上所述:
石油投资市场准入门槛较高,民资、外资等多元化市场主体不多,竞争不充分。
三、油品领域利用外资的有利因素
(一)保税燃油供应资质许可下放自贸试验区
国家已经授权浙江自贸试验区进行“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许可经营”改革试点,目前,我国对保税油许可经营资质的准入条件比较严格,原有的经营资质仅限于几大国内企业,试点政策突破了外资准入限制,在浙江自贸区的《管理暂行办法》中,未设置限制外资准入的条款,有助于开放浙江自贸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市场,提高浙江自贸区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国际竞争力,推进油品全产业链投资便利化和贸易自由化。
(二)我市油品市场基础良好
目前,我市拥有成品油零售企业198家(加油站44个,加油点102,加油船50,零售管理公司2),成品油仓储11家,成品油批发19家,原油仓储6家,保税油5家。
截止2017年底,我市油品总库容9172.06万立方米(运营库容2147.96万立方米,在建库容870.40万立方米,规划6153.70万立方米),其中原油7988.50万立方米(运营库容1632.50万立方米,在建库容569万立方米,规划5787万立方米),成品油451.71万立方米(运营库容267.71万立方米,在建库容160万立方米,规划24万立方米),燃料油731.85万立方米(运营库容247.75万立方米,在建库容141.40万立方米,规划库容342.70万立方米),保税油库容1685万立方米,主要业主为天禄能源(中际化工)、中化兴中170万、洋山申港、金润石油、世纪太平洋、中石化、中燃和舟渔公司等。
四、油品领域利用外资的建议
根据《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允许世界一流石油化工企业以及“一带一路”沿线石油富集国企业参与油品领域投资建设。
以自贸试验区为载体,充分利用世界资源,引进能为我所用的油品企业,提升自贸试验区海上开放门户示范作用。
(一)进一步降低外资进入保税油领域门槛
放开舟山保税燃料油经营资质限制,降低申报条件,允许不同投资主体在舟山注册企业,经营保税燃料油供应、代理、经纪等业务,对于境外知名油品贸易商,允许租赁油罐,租赁船舶,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业务。
充分市场竞争,做大做强舟山保税油供应市场,降低舟山燃油供应价格,提升舟山燃油市场的整体服务水平,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突破不同税号保税燃料油的混兑调和政策
允许开展保税燃料油不同税号下调和业务。
为降低保税燃油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借鉴新加坡等国际燃油不同型号调和的常规做法,允许在舟山范围内开展保税燃油不同税号下调和业务,加快保税燃料油贸易创新和海关监管模式创新。
新加坡的船用燃油绝大部分来自中东、欧洲和美洲地区,因新加坡具有良好储运设施和国际石油贸易中心地位,使其成为了船用燃油的调和与供应中心。
舟山目前的大型储运设施,已经可以使得石油贸易商将世界上其它地区的燃油运至舟山的成本与新加坡基本持平,并进一步进行调和,其成本将接近新加坡的水平,自贸试验区对调和加工的保税油品出具原产地证书,海关认可原产地证书并免除关税,从而对船东更加具有吸引力。
(三)突破外资进入船舶修造行业的政策限制
舟山修造船业发达,口岸优势明显,吸引了大批外籍船舶来舟山修理,修造船业已具规模效应。
全市有船舶修造企业174家,包括中远船务、欧华船厂、金海湾、扬帆集团等特大船厂在内的大、中型造船企业数十家,船台190座,年造船能力130载重吨;
大小船坞86座,总坞容155万载重吨。
目前,国家规定外资修造船企业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须由中方控股,通过进一步放宽外资进入船舶修造行业的股比限制,将更加有利于外资进入我市修造船行业,吸引更多船舶进入舟山进行维修补给,从而拉动船供油市场。
(四)允许外资适当准入参与舟山绿色石化产业基地建设
民营石油企业在炼化、储备(仓储)和销售等领域为推进我国石油市场体制的改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炼油行业是一个规模经济行业,民营石油企业在资源、资本、技术、市场、人才等方面难以与国有公司竞争。
舟山绿色石化产业基地建设要完善上下游一体化产业链,鼓励外商参与基地项目的投资与合作,放开石油加工领域外资准入。
(五)提高油品贸易自由化水平
实行原油进口多元化,允许三大石油公司以外的经营主体从事原油进口业务,允许舟山民营绿色石化基地内炼化企业开展自主原油进口业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境外投资主体企业开展原油进口业务,以此扩大原油供应渠道,丰富原油贸易主体,繁荣原油交易,刺激上游市场竞争。
充分发挥舟山深水良港和战略区位优势,通过创新油品自由贸易方式,以中国(浙江)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为依托,丰富油品贸易主体,吸引国际知名油品供应商、交易商、交易服务商等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企业,开设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油品进口、转口、复出口贸易业务,以开放促发展,逐步建立集贸易、储运、结算等功能的服务体系。
五、油品领域利用外资的保障措施
(一)支持石油产品大宗交易项下资本自由进出
金融市场开放是油品全产业链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
当前,国际油品交易一般采用美元计价,金融机构服务油品企业的产品十分丰富,既有传统产品(如出口贴现、保兑、信用证、进口代收、出口托收和保函等)和初级结构化产品(如背对背信用证、信保融资等),也有高级结构化产品(如贷押融资、预付款融资、资产池融资、保证金融资等)和保值产品(如掉期、期贷、期权等),这些产品目前一般都采用美元结算,或者能够实现与美元的自由清算。
放开对内外资银行设立的限制,鼓励金融机构为油品企业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
支持石油产品大宗交易项下的资金进出逐步开放,起步阶段可以采用“净额管理”模式,实行资金进出“总量控制”,不会对现有的外汇和货币政策造成冲击,反而能为外汇管理渐进开放积累有益经验,也能加速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二)引进石油产业链外商投资实行“一企一策”
浙江自贸试验区出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暂行办法》,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和总部经济,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对以油品为核心的大宗商品国际贸易企业,按照年出口额增量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对国际海事服务企业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绿色石化生产企业,实行“一企一策”:
对符合条件的油品加工企业在获取原油进口资质、配额和使用权等方面提供便利;
对海洋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和“中国制造2025舟山行动纲要”政策;
引进金融服务企业,根据融资总额给予相应奖励。
(三)企业设立体制机制创新
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化商事登记制度创新。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之内的非禁止投资领域,须进行外资准入许可。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在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浙江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实行“一窗受理”改革,对不涉及实施准入特别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和变更环节,商务和工商部门通过整合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需填报的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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