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办法重庆市江津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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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战结合,全民参与。
第六条 全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指导、督促编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 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管理以及督促检查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内容
第八条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区政府部门(单位)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镇(街)、村(居)综合及单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现场应急预案等七个部分组成。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组成及编制单位为:
(一)区总体应急预案。
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组织指挥体系、处置原则、标准及程序,是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纲领性预案。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编制;
(二)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
按照突发事件分类,分别编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4个专项应急预案,是部门协作配合、应急联动的主要依据。
预案分别由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局牵头编制;
(三)区政府部门(单位)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
根据我区常发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处置需要编制的单项和保障应急预案,是部门(单位)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直接依据。
预案分别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编制;
(四)镇(街)、村(居)综合及单项应急预案。
各镇(街)、村(居)编制的综合及单项应急预案,是分级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直接依据。
预案由镇(街)、村(居)负责编制;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结合生产、经营和工作实际编制的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和处置的直接依据。
预案由本企事业单位负责编制;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根据活动内容和特点编制的应急预案。
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编制;
(七)现场应急预案。
是应急处置中针对突发事件现场情况编制的应急预案。
预案由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负责编制。
第九条 全区各镇(街)等基层政权组织,须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编制镇(街)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制定落实区政府部门(单位)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须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
第十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
(一)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由有关行政负责人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参加;
(二)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开展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
(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起草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组织征求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涉及部门(单位)及专家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涉及与公众权益密切相关的应急预案,应当以适当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五)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审批,及时公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重庆市有关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与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现有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五)按照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应急处置的职责,落实相应责任;
(六)应急措施具体,处置程序简明,具有可操作性;
(七)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
主要包括编制目的、工作原则、编制依据、适用范围等。
(二)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主要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职责、组织体系框架、应急联动机制等。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主要包括信息监测与报告、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化解措施等;
(四)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分级响应程序、信息共享与处理、响应程序、应急通讯、指挥与协调、区域和部门(单位)联动机制、紧急处置、应急人员安全防护、群众安全防护、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新闻发布、应急结束等。
(五)后期处置。
主要包括善后处置、恢复重建、社会救助、保险理赔以及评估、调查和总结等。
(六)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通信与信息、应急支援与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物资经费、社会动员、紧急避难场所、技术储备、宣传培训与演习、监督检查等。
(七)附则。
主要包括有关名词术语、缩写语与编码的定义与说明,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国际(国内)沟通与协作、奖励与责任、制定与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等。
(八)附录。
主要包括与本地区、本部门有关的应急预案、预案总体目录、分预案目录、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有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有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危险源与灾害点现状分布图(册)等。
以上为应急预案框架的基本内容,有关镇(街)、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有关内容。
基层应急预案(包括镇、街、企事业单位)应当重点明确先期应急处置职责、信息报告、人员撤离路线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
村(居)应急预案应当紧密结合实际,突出信息报告、先期处置、人员撤离等有关内容。
现场应急预案应当具有针对性,突出现场防灾避险、应急抢险及人员疏散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格式:
(一)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按照重庆市政府相关应急预案框架统一格式进行编制;
(二)镇(街)、区政府部门(单位)应急预案格式参照区政府应急预案格式编制;
(三)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格式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也可参照区政府应急预案格式编制;
(四)村(居)以及现场应急预案格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文字表述应简明、准确、严谨,每个自然段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便检索和引用;
(六)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有涉密内容的,应当标注密级,并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与备案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YYY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审批和备案。
(一)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报重庆市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二)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编制部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同意后,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区政府审定。
(三)区政府部门(单位)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由部门(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经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按照重庆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要求上报备案,同时报区政府应急办事机构备案。
(四)镇(街)应急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审定,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五)村(居)应急预案经居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六)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报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区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报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七)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审议同意,由区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八)现场应急预案由现场指挥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报现场指挥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区政府专项、区政府部门(单位)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报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编制背景材料;
(二)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三)应急预案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应急预案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
(五)对存在的分歧意见处理依据和结果;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公布与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公布:
(一)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区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
(二)区政府专项应急预案以区政府文件的形式公布;
(三)区政府部门(单位)单项和保障应急预案以区政府办公室或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四)镇(街)应急预案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文件的形式公布,村(居)应急预案以村(居)名义张榜公布;
(五)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以企业(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六)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以主办或承办部门(单位)文件的形式公布;
(七)现场应急预案以现场指挥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文件的形式公布。
第十七条 凡涉密的应急预案要删除涉密内容,编制应急预案简本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建立相应的联动协作机制,应急预案实施时按照规定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第五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修订应急预案。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公布与备案。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镇(街)、村(居)的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修订一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应急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有关YYY、行业管理对应急预案修订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每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建议。
鼓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参与应急预案编制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编制部门(单位)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应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主要人员发生变化的;
(四)市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进行修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并给予书面明确答复。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做好有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对发生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应当按照如下原则协调解决:
(一)各镇(街)、区政府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服从区政府的应急预案,重大事项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协调。
(二)区政府部门(单位)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区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重大事项相互抵触的,报请区政府应急管理领导机构研究解决。
(三)镇(街)、村(居)以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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