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宁易购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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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个别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条本制度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该事件对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和内容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文件。
(二)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三)临时报告。
即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及时向市场披露发生可
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四)交易商协会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性规范文件的要
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
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
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说明书;
(二)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三)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
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后续发行的,应至少
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九条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
资工具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债务
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风险做
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企业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
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独立分析,
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投资风险。
”
第十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
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
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8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
金流量表;
(三)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上述信息的披露时
间应与公司在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一致。
第十二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
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
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
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三条本制度第十二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
低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
制度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
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
时间一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监事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
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五条在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
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披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公告应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
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
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
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
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若有)。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
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
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次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
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二条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公司须定期披露财务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
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执行的部门。
公司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公
司各级所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
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
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
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
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按时按法定程序报告交易商协会并公告;
(五)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方面与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
关机构及时沟通;
(六)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
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二)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
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准备和提交的报告和文件;
(四)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联系股东、
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
露;
(五)负责收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提供的信息披
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
报告交易商协会;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
相关人员履行相关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牵头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根据交易商协会有
关要求披露,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
合下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进行披露。
第五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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