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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知识和能力知识点
通用知识和能力知识点
第一篇思想政治
1.中国梦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2.中国梦的核心内涵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
4.中国精神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这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6.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内容。
7.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8.“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9.到2020年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10.建立完备规范的税法体系、成熟定型的税制体系、优质便捷的服务体系、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稳固强大的信息体系、高效清廉的组织体系。
11.六大创新是指创新理念、机制、组织、方法、能力、文化。
12.改革引领是新常态下做好税收工作的动力源泉。
13.法治引领是新常态下做好税收工作的规范保障。
14.文化引领是新常态下做好税收工作的精神感召。
1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是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层面),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面),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个人层面)。
16.培育和践行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税务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篇从严治党
17.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18.党的建设主线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19.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
20.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
21.税务系统从严治党应遵循的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问题导向、全覆盖、融合推进、改革创新、从严落实。
22.三个禁止:
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
23.党的规矩包括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24.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
25.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组织、廉洁、群众、工作、生活纪律。
26.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27.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28.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29.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30.反“四风“是指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31.《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26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其中有4大类24种针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有13种违法违纪问题包括除税务机关人员外的其他机关公务人员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32.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33.税务系统各级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体责任。
34.税务系统各级党组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35.税务系统各级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36.各司局、各处室、各科室负责人对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责任。
37.纪检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
38.两权监督是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39.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以明确责任为基础,以权力制衡为核心,以流程控制为主线,以完善制度为根本,以公开透明为保障。
40.组织处理的种类通常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改正、停职检查、撤销荣誉称号和智力成果、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41.被处理人对涉及本人的降职、免职、辞退等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15日内,按照规定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42.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43.对严重违纪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两种:
改组和解散。
44.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政纪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5.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处分的种类为:
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46.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警告处分的期间为6个月。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47.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记过处分的期间为12个月。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8.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员受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49.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期间为24个月。
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0.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期间为12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不仅要撤销其现任职务,还要相应降低其级别。
在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51.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在受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52.税务机关公务员和税务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15日内,按照规定向作出该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53.税务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5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55.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56.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57.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盈利活动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58.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行为。
59.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60.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三篇行政管理
61.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命令(令)、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
62.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承办部门名称、印发部门名称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63.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标注;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64.在公文的主送和抄送中,税务机关的名称应当使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得使用简称。
65.公文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
(一)”“1”“(1)”。
66.公文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67.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请示必须在事前,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正文末应当有请示语,在公文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68.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只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69.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69.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在公文的标题后用圆括号注明。
70.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71.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提交本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72.会议费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73.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74.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75.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76.公务卡结算范围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等。
77.同一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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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属于发卡行和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同行办卡的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前的3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跨行办卡的应在免息还款期到期5个工作日之前,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
79.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其中:
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80.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
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81.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
公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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