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人员管理办法20061001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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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單位須依「人力需求申請表」中所列之條件進行面試,用人單位並應了解其性向、經歷、專業技能等各方面表現,符合要求者依公司任用權限核准後,由人事單位通知錄用。
2.派駐人員於派駐前,應至指定地點簽妥「派駐合約書」,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完成簽約作業。
3.派駐期間每期為一年,總管理處管理部應於合約期滿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主管及受聘人員,雙方均同意需要時得以續約,其中一方如不同意續約,則期滿自動解約,離崗前須依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4.總公司有權調遣境外派駐者,至轄境內所投資之任何企業任命。
有異動情況時,以「異動申請單」經權責主管核准後,辦理移交手續。
5.凡總公司之人員服務年資,不因赴不同調遣地服務而中斷年資續算。
6.到任後出差之相關事宜,依「出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五條駐外人員職責
1.駐外人員任滿返國時,依其表現及公司組織之需要得優先任用之。
2.個人應負責之工作及業務,須隨時向指定主管報告。
3.在駐外地區應謹言慎行、盡忠職守、不洩露公司資料、不接受賄賂、嚴格遵守當地法令規定,如私自執行之業務有觸法者,自負一切責任與訴訟費用,並依公司規章處置。
第六條考核作業
總管理處應於新進人員試用期滿、及每半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對境外人員進行考核評分作業,由行政總部統計評核結果後公告,並將考核結果記載於「人事動態記錄表」中,以作為調薪及晉升之依據。
並依《考核等級說明表》內容,於次月發放考核獎金;
不及格者,由總經理裁定做適當處理。
*參看《考核等級說明表》
第七條異動、調薪
駐外人員之調遣、考核、晉升、調薪由駐地之權責主管評核,若有相關異動情況,以「異動申請單」交總管理處審查內容,條件符合者經權責主管簽核後,行政總部再以「敘薪通知單」方式直接通知當事人,使其瞭解異動後之薪資。
第二章駐外人員福利
第一條派駐差旅費
1.新進派駐人員至境外派駐時,先由所在地公司負責購買去程之單程機票,未來行程機票皆由派駐地公司負責。
2.若於境內直接聘任者,須向總管理處主管報備核准後,得報支境內交通費。
3.聘任時,人事單位應對其說明駐外差旅費規定,若有其他特殊情況者,用人部門主管亦須先提報總管理處主管核准後,受聘者方得自購機票,其費用報支不得超過公司購票標準。
4.到任三天內,須將機票票根繳交至訂票處,若須報銷費用者,須檢附合格憑證,經權責主管簽核後,方得報銷。
5.若派駐地政府規定須另辦理其他證件時,由公司專人負責辦理,費用並由公司支付;
未滿試用期者,費用由薪資中扣回。
第二條薪資
1.駐外期間公司繼續支付原職務薪資並加發駐外職稱津貼,若調回原籍地任職時則取消,並恢復原職位之薪資計算(職稱亦同)。
2.領薪方式、薪資調整、年終獎金之發放依「薪資管理辦法」辦理。
3.若於派駐地支領薪資,由駐地公司代扣個人薪資所得稅。
4.於薪資中不扣福利金,亦不參與派駐國境以外公司之年節福利或相關福委會活動。
第三條派駐地發放之津貼
1.於派駐地任職足月後,由駐地公司另發放零用金及電話費津貼,其不併入薪資所得計算中。
2.享有電話津貼者手機須隨時待命,請假或離境休假亦須留有聯絡電話,若關機無法聯繫者,不發給當月之電話津貼。
3.每人每月津貼如下(人民幣):
類別
派駐職稱
零用金
電話費津貼
應扣互助金
副總經理級以上
2000
實報實銷
200
副協理~協理級
(上限1000元)
經理級
500
100
副理級
1500
300
指導員~主任(專員、技師)
1000
50
第四條食、衣、住、行、娛樂
1.食
由公司餐廳免費提供三餐,無用餐者不另補助。
2.衣
(1)派駐公司若規定統一著裝,於到任時可至管理部領取當季制服;
a.夏季、秋季上衣制服二件(若特殊需要者,可另申請一件);
b.冬季外套一件;
c.破舊時可以舊換新。
(2)凡有配給制服者,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上裝必須著公司制服,下裝不得著短褲(膝蓋以上);
凡正常上班時間,必須配戴廠證;
違反以上規定者,每次罰款¥50。
(3)若因公出差不便著公司制服時,可著便服。
(4)為顧及公司風氣、與主管形象,請自身自重扮裝,切勿蓬頭垢面、披頭散髮。
凡著便裝上班時,不得著細帶(或無帶)背心、露背、迷你裙等暴露服裝,違反規定者,每次罰款¥50。
3.住
(1)公司免費提供指定地點之宿舍,其房內衛生、洗衣、燙衣皆有專人負責(貼身衣褲請自洗)。
(2)為確保宿舍區的安靜與個人安全,故規定門禁時間為:
a.週日晚上~週五晚上,不得超過23:
00進廠;
b.以一刻鐘(15分鐘)為計算單位,每超過一刻鐘,罰款¥20;
c.凌晨2:
01~5:
00返廠者,罰款¥300;
d.凌晨5:
01以後返廠者,罰款¥500;
e.因公交際晚歸者,不得超過24:
00;
f.若次日不上班(同週六),無門禁限制。
(3)週日晚上~週五晚上,若因特殊原因當天需外宿者,可填寫「外宿申請單」經副總經理級以上權責主管簽核,或以電話方式先報備後補簽單,次日交總管理處即可。
(4)欲攜眷者得自行在外住屋,費用與自身安全自行負責。
若眷屬探視需暫時(一個月內)入住宿舍時,須事前稟報行政總部主管安排,不得自行入住。
若非眷屬,一律不得進住,違者懲處大過壹次。
*依法所稱之眷屬包括配偶、父母、婚生子女。
4.行
(1)因公出差者,可申請派遣司機與公務車,除有專車配給者或公司急需委派以外,其他人員除於任何時間一律不得自行駕駛公司車,違者懲處大過壹次。
(2)返鄉休假之去程,公司亦會指派公務車送至指定地點,回程若有被委攜帶公物者,公司亦會指派公務車至機場接送回廠。
(3)逢節假日,4人以上同行至周邊城市時,可申請公司派車接送。
5.娛樂活動
(1)於廣東省中山市坦洲鎮第二工業區欣錩大道上建有會館,館內設有餐飲部、卡拉OK、電視房、健身房、麻將間、桑拿室、游泳池等設施,於規定開放之時間內均可免費使用,亦可招待客戶或親友使用。
(2)逢中秋節時,舉辦燒烤活動;
逢尾牙時,舉辦團聚餐會;
若年度營運狀況佳,總公司之淨利為8%時,則舉辦中國境內旅遊;
淨利為12%時,則舉辦東南亞國旅遊;
淨利為15%時,則舉辦美歐國旅遊;
到職工作日已滿試用期但未滿一年者,旅費自付二分之一,到職工作日滿一年以上者,旅費由公司支付。
6.其他
以上細則內容所指之罰金,皆由個人當月零用金中扣除(若不足扣除之餘額結轉至次月扣除),款項存入專戶中由專人負責保管,其費用供聯誼活動使用。
第五條醫療與保險
1.各企業內部均設有簡易醫務中心,可免費提供一般藥物與醫療服務。
若需要專業醫療或檢驗時,可填具「就診申請單」至行政總部申請蓋印,即可至“中山寶元職工醫院”就診,所有費用由公司負擔;
若於正常上班時間至外就診返廠後,須補交「境外人員請假單」。
2.凡派駐人員,由台灣公司投保「平安保險」與「意外保險」之團體保險,保費由公司負擔,名單可至總管理處管理部查詢。
第六條休假(駐外慰勞假)
1.休假申請
須於休假七天前填寫「境外人員休假申請表」申請,經權責主管簽核後方得休假(不可越級簽核),否則以擅離職位曠職論處。
*休假年度期間計算為:
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休假期之計算
每人每年度共有四十八天有薪慰勞假,假期自出發日起計算至返廠日(既含往返路程日),依國籍分為:
(1)台籍人員休假
每年度可申請六次由公司支付旅費的返鄉慰勞假,即平均約五十二天可申請八天的休假期。
例如:
2006/5/1報到,該年度可享有4張機票,及32天慰勞假。
計算方式:
(365–120)天/365天=0.67(四捨五入取小數二位)
0.67*48天=32天(四捨五入取整數)
0.67*6張=4張(捨小數取整數)
(2)其他外籍人員休假
每年度可申請四次由公司支付旅費的返鄉慰勞假,即平均約七十八天可申請十二天的休假期。
2006/5/1報到,該年度可享有2張機票,32天慰勞假。
0.67*4張=2張(捨小數取整數)
(3)因工作業務需要無法正常休假者,可自行調整假期,但與前次休假間隔不得少於一個月(前次返廠日至此次出發日),且每次不得超過十五天,超過天數不得再抵銷休假而須以事假論;
(4)休假之排訂由部門主管視業務情況安排之,並須依「職務代理管理辦法」委妥職務代理人;
十五天以上(含)之休假,依第四條﹒第1項規定:
《應由上一級主管直接兼任,不得由代理人代理職務》,辦
妥業務交接後,始得休假。
(5)駐外慰勞假每年度終了結算,未休完之慰勞假必須以簽呈方式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保留至次年一月份以內使用,未使用者視同自動放棄。
若於合約期滿前休假日仍未使用完畢,亦視同自動放棄。
超過年度假期者,超過之日數以事假論。
3.休假旅費報銷
(1)每次休假之機票費含境內至機場之海陸交通費;
機票均由公司專人代訂,但個人可自行選擇休假地點、付款方式等內容,並於出發前至總管理處領取機票。
(2)旅費標準如下(人民幣):
類別
籍別
機票費
返鄉交通費
返鄉
自選地點
台籍
專人訂票
不得超過
返鄉金額
(依公司詢價標準)
其他外籍
(3)休假返回公司三天內,須將機票票根聯繳予總管理處訂票專人,同時領取返鄉交通費。
(4)休假行程若未返回原籍家鄉者,可依當時機票價格申請折現,但不予報支返鄉交通費。
*本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5)凡自購機票(或刷卡)之費用標準依公司詢價定價,並於次月薪資發放時補發。
(6)休假期間因業務需要返回公司述職時,境內其他費用得於述職公司實報實銷。
(7)凡駐外期間滿五年者,每年可申請一位眷屬(含駐在地結婚者)前往駐地探親,由公司支付機票款,公司並可協助辦理簽證手續,費用自行負擔。
未使用者,視同自動放棄,不得折合現金。
若於過年期間負責留守者,視同辦理。
*駐外期自順富控股有限公司2005年7月1日成立計算。
第三章出勤、請假
第一條出勤
1.每週一至週六上下班時間依派駐公司公告時間為標準。
2.每週六下午半天與週日全天為公休日,但須依上級主管指派任務或業務需要為優先考量進行加班。
若中方部屬進行加班,直屬主管必須到場督導,凡未善盡職責者,一律懲處小過壹次。
3.管理部應派安全課專人每日巡視出勤情況,並由總管理處於月底匯集製作「出勤匯總表」經權責主管簽核後,交人事單位作為計算薪資與考核分數之依據。
4.法定假日依駐地公司之規定休假。
第二條請假
1.請假手續
除病、傷、喪假以外,皆須提前一週親自填寫「境外人員請假單」;
但遇有緊急事故時,應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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