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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能在合同拟定这一块做好准备,使得合同内容完整合理确切,那么不仅有助于公司的形象问题,还可产生良性循环,给企业国家带来交易的机会,所以研究合同条款拟定时应注意的问题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1出口合同的重要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就进出口交易达成的正式书面协议。
虽然按照国际商法,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后,当一方的发盘或还盘被对方有效接受后,协议即算达成,二者就建立了合同关系。
但是,一般情况下,买卖双方依然需要就口头或书面达成的一致签订正式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旨在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的标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等细节做出明确规定,以便顺利履行合同。
1.1合同的基本形式和种类
1.1.1合同的基本形式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不加以限制,即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是允许缔约国对此提出声明予以保留。
《中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进出口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合同的种类
常见的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两种
1销售合同(SalesContract).其内容比较全面、完整。
合同中主要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包装、运输、交货期、付款方式、商品检验、争议的解决以及不可抗力等条件,对于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全面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大宗商品和成交额较大的贸易中得到普遍应用。
2销售确认书(salesconfirmation).属于简式合同的一种,主要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包装、装运保险和付款方式等条件。
虽然他所包括的条款比较简单,但与进口或出口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适用于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土特产和轻工产品,以及一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
由于销售确认书的内容较销售合同简单,并且在单笔交易中,为了避免合同过于简单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建议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销售合同的形式,仅在上述的特殊情况下,为了简化复杂性的交货条款,再采用销售确认书,但在每次交货前所签的销售确认书前也应有一个较为全面和详细的合同。
1.2出口合同的条款
书面合同的内容包括约首、正文、约尾,每部分都由一些重要条款组成。
条款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拟定出口合同就是要填写出口合同条款的内容。
基本条款即经过交易磋商达成一致的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口合同的内容全面完整,因此出口的条款也比较丰富,下面就一一分析出口合同中一些重要的条款的意义。
1.2.1合同的品名、品质条款
商品的品名,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主要交易条件。
品名也代表了商品通常应具有的品质。
合同中,应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对新商品的定名,应力求准确,符合国际的习惯称呼。
对某些商品还应注意选择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合同中的品质约定,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有一种表示商品品质的方式即标准。
但是,经调查发现,标准已成为进入世界市场的门槛。
2003年欧盟公布新的服装标准禁止服装上使用偶氮染料,我国商务部随即向国内有关行业和媒体传达了这一标准。
我服装行业出口的蓝色服装上,绝大多数使用了偶氮染料,不符合欧盟标准,必须改用进口的非偶氮型染料,同时研发新型的替代品。
这一标准的出台,将暂时增加该类服装的生产成本。
从这可以看出,在订立合同品质条款时,注意我们是否能达到合同的标准,如若不能则应改个容易履行的标准,否则即使出口了,也可能遭到退货或拒付。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安全和环保意识的加强,产品标准日益严格,并用趋同和泛化的趋势,国家有关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对国际标准亟需加强关注,这有利于本国企业的发展。
还有就是出口商品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明确品质机动幅度。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欧盟出口羽绒大衣一批,合同规定含绒量80%,服装标准上也标明含绒量80%。
货物抵达对方后,对方对羽绒大衣进行检验,发现部分含绒量仅为75%左右,因此提出索赔。
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在此条款中应该明确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比如说5%的机动幅度,这样,则此外贸公司就会顺利的完成这批交货,这种问题就不会发生,也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1.2.2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商品数量的多少,是制定单价和计算总金额的重要依据,不仅关系到交易规模的大小,而且是影响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的重要依据。
所以,商品的数量条款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条件。
数量条款中也有一个机动幅度的问题,同样也要引起重视。
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数量机动幅度可避免发生交货风险。
我某外贸公司向日本出口和服绸一批,合同规定数量为2000米,在加工印染过程中,出现部分次品,最终符合合同品质规定的和服绸为1900米,我方遂以1900米交货,对方以我方交货数量不足为由,提出索赔。
我方认为,合同未规定包装单位,交货数量应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对方提出,该批交易系以付款交单方式成交,不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对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
经协商后,我方同意作出一定的补偿。
我方的损失就是在这样不经意的情况下发生,可以看出拟定好数量条款对企业的出口发展至关重要,一定要认真阅读了解数量条款中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给公司带来损失。
1.2.3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品质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商品使用价值与增值的必要工具之一。
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如果一方违反了所约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可以拒收货物。
可见,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交易条件。
1.2.4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商品的价格是买卖双方洽谈交易的主要内容之一,因为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双方的经济利益。
在国际贸易中,正确掌握作价原则,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做好成本核算,是对外报价前必须做好的工作。
1.出口商品的计价原则
在确定出口商品的价格时,国际市场行情和赊销意图,是商品定价的主要原则。
市场行情既反映了当前的价格水平,又反映了未来价格的趋势。
正确把握市场行情,才能以有利的价格条件成交。
我们在出口商品报价时,尤其应该重视国际市场行情。
有些出口商采用低价作为竞争手段,导致被进口国有关企业指控“倾销”。
对此,我们一方面应积极应诉,另一方面在报价时应充分重视市场价格水平。
2.计价货币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现汇贸易采用可兑换货币。
我国的人民币已实行经常项目下可兑换,所以,也是我国对外贸易中使用的货币之一。
可兑换货币的价值,因汇率的变动而变动,买卖双方均应密切注意货币汇率的升降趋势,以选择合适的货币,减少由于汇率波动而带来的风险。
必须指出,由于国际贸易的签约日和交货日往往相隔甚远,因此,因汇率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十分巨大,买卖双方均不可掉以轻心。
例如,在2007年到2008年,中国人民币一直处在不断的升值中,在此情况下,出口商在签订出口合同时倾向于选用币值坚挺汇率看涨的货币,如欧元、日元等,而不是美元。
也就是说在汇率不稳定的情况下,出口方倾向于选用“硬币”,币值坚挺汇率看涨的货币。
3.佣金和折扣
在商品价格中,有时会包括佣金和折扣。
在价格条款中,总金额是单价乘以数量的积。
现用一个小案例来说明它的重要性:
出口商A向进口商B出口冻鸡肉40公吨,合同规定数量可上下10%,2006年10月中旬交货,进口商来证规定数量为大约40公吨,单价CFR每公吨1500美元,总金额60000美元。
出口商于10月10日出运44公吨,总金额为66000美元,在10月31日向议付行交单时,遭到了拒付。
原因在于卖方货物超金额了,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信用证在金额处没有显示增减幅度,按《UCP600》规定,应理解为最高金额不可超60000美元,所以尽管该信用证的数量处有大约字样,实际上最多只能出运40公吨。
卖方在装运货物时应该注意,发现货物多装了,应该立即卸下,避免在以后的收取货款时出现拒付货款等问题。
1.2.5合同中的贸易术语条款
国际贸易术语有13种,分为四组,E组,F组,C组和D组。
贸易术语的选用问题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
选用不同地贸易术语,则关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运费保费支付人不同,单据提供者也不同。
比如在CIF贸易术语中,保单是由卖方办理并提供保单给买方,即为买方办理保险,当发生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买方可凭此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单还是议付单据中不可或缺的单据之一。
现有一则相关案例:
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宜。
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
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地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
在此事件中,卖方就是太自以为是了,想当然的做事,没按合同规定办事,本来按照合同中规定的CIF贸易术语,根据国际惯例的解释,卖方的基本义务之一就是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物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向买方提交保险单。
但卖方却因距离较近而没去办理保险,因而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保险单,即使货物安全到达了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卖方完成了交货义务,那么遭到买方拒收货物,拒付货款也是合理的,卖方要自己对此负责。
尽管买方的实际动机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由于他抓住了卖方的把柄,使自己处在了有利的地位,所以卖方一定要注意合同的贸易术语条款,不要让对方有可乘之机,要尽量让合同的履行顺顺利利,使双方互利收场。
1.3签订出口合同的重要意义
按《公约》规定,在交易磋商中,一方的发盘为另一方所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签订书面合同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法律步骤。
我国在参加《公约》时,对合同的形式作了保留,规定国际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为有效。
因而,以下两种情况,达成交易后,签订书面合同时必要的法律步骤:
1.经口头磋商达成的交易,必须签署一份书面合同,合同才能生效。
2.经函电方式磋商达成的交易,如果其中一方曾声明以签订书面合同为准,即使双方已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在签订书面合同以后,合同才能生效。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经磋商达成交易后,往往另外签订书面合同。
这是因为通过签订合同,把往来函电中有所变更的条件,最终归纳于一份规范的合同文本中,并由双方签署。
这样的合同,既是一份完整、有效地法律文件,也是一份完整、明确的履约依据。
2出口合同带来的风险
在出口合同中存在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是风险问题,在拟定合同时,应时时小心谨慎,注意避免风险。
货物出口合同是固定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保证国际货物正常流转的重要法律工具,对于合同履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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