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初稿3)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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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一、社区管理的重要性及现状
二、当前我市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管理体制落后
(二)社区管理体制行政化色彩较浓
(三)社区管理法制不健全权力脱管
(四)社区管理中的职能缺位
(五)社区管理的组织力量比较薄弱
三、当前我市城市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受传统旧体制惯性的束缚
(二)我市的社区建设偏向政权建设
(三)法制不健全更缺乏有效监督
(四)政府在社区管理中职能缺失
(五)社区组织机构薄弱能力不足
四、加强我市城市社区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构建社区管理的新理念,完善社区管理体制
(二)建设“民主自治”社区取代“行政化”社区
(三)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各级监督
(四)加强政府在社区管理中的作为
(五)加强社区建设投入
参考文献
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
首先阐述城市社区管理的重要性,对城市社区的概念、强化城市社区管理的意义进行了探讨。
随后对我市的城市管理现状、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总结并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
文章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城市社区管理有了长足进步。
但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市的城市社区管理呈现行政化、法制不健全、政府职能“缺位”等缺陷必须进行改革。
分析我市城市社区管理改革的理论依据和驱动因素,提出了城市社区管理的构建原则和基本思路,并由此设想了完善城市社区管理的具体思路:
构建社区管理的新理念、完善社区管理体制、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各级监督、加强社区干部建设等,从而建立科学有序、先进高效的城市现代社区管理新模式。
关键词:
城市社区、管理、问题、对策研究
社区是人们的生活集聚区,是各种利益关系交织、各种社会矛盾汇聚的场所。
完善的社区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调整利益关系,缓解矛盾冲突,为居民提供和创造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
我市的社区建设始于2001年,目前共有城镇社区147个农村社区160个,随着动迁安置工作的展开我市的社区规模将越来越大,昆山发展日新月异,城市化、现代化、国际化建设步伐越来越快。
在此背景下,寻求一个完善的社区治理模式成为必然之举。
一、我市社区管理的重要性及现状
社区管理是在“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新体制下,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三种手段,以及引进责任、考评机制、法律机制、市场机制和监督机制等四种机制,来处理社区内存在的问题,解决矛盾、服务群众、对社区进行综合性管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政治信仰、思想认识、收入水平、教育程度、家庭影响等各方面的差别,导致人们产生种种不同的观念、想法,造成一部分人心理上的失衡,有可能形成不稳定的因素,而婚姻、家庭、子女、职业、生活条件等几乎人人要面对的问题,同样也会诱发不稳定因素。
而有效的社区管理恰恰是及时发现不稳定的苗头,及时控制不稳定因素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最有力手段。
目前昆山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区建设管理工作,通过深入开展城乡和谐社区创建,形成一套具有昆山特色的社区建设运作模式和运行机制,获得“全国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市”称号,社区建设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建立了“一支(委)一居一中心一办”的服务管理模式。
逐步构建了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为基础、社区民生综合服务中心和“六位一体”综治办为平台、其他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新型社区服务管理体制。
通过成立昆山市社工协会、社会组织培育中心,组织参加全国社工师职业水平考试等活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和专业社工人才。
建立民意听证会、民情恳谈会、居民议事会等一系列制度。
实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
通过强化社区管理增加社区健身设施和健身活动的开展,使人们的参与热情大大提高,使健身场所和设施的利用率大大提高,也使锻炼的效果得到保证;
社区管理机构通过对社区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和完善防病网络、防疫网络和治病网络,通过发动居民参与、志愿者服务、社区内的医院、医生等医疗资源的共享,有效地开展防病治病工作,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
随着我市社区管理发展,社区居民的素质也在不断提高。
通过强制使居民改掉不文明的习惯及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行为,通过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兴趣培养、技能教育等多渠道、全方位的教育,使广大居民的文化知识,艺术修养等各项素质得到全面的提升。
社区的约束要素和教育功能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居民文明素质的作用不可小视。
街道、居委会是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基本基层组织。
从目前城市社区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看,尽管这类基层组织继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管理功能,但确实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概括起来说,主要是建制散、权力小、服务少、参与差。
尽管这些年各地城市在改革行政型社区管理体制方面已经做出了不少努力,但社区管理的行政色彩仍然很浓。
一方面,街道办事处政社不分的状况并没有大的改观,它仍然承担着过多的行政管理职能,工作量过大,经常处于疲于应付状态,其直接后果是既未能够明显减轻政府的社会管理负担,也没有能够很好地发挥自己应有的社会管理职能,致使社区成员越来越高的物质文化生活要求难以得到满足,同时也没有从更深层次上提高广大居民民主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
因为在行政型管理体制下,社区生活带有浓厚的政治性和强迫性色彩,社区成员对行政任命的社区管理主体缺乏认同感,对社区缺少归属感,不能积极参与社区活动。
从而造成社区管理中“上面雷声大,下面雨点小”的窘况。
这种做法与社区建设的初衷相去甚远,只能说是政权建设,而非真正意义上的社区建设。
另一方面,作为居民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的工作方式也带有较浓厚的行政色彩。
因为事实上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的领导,所以其日常工作不得不服从街道的安排,进而也陷入了繁杂的具体事务之中。
过多的事务性工作必然会弱化居委会自治组织的管理职能。
目前,社区管理的法制不健全,对管理权力缺乏监督和制约,主要表现在:
其一,在社区管理中,一些具体的管理工作找不到法律依据。
例如,对沿街乞讨、露宿街头的盲流人员的收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二,监督的主客体错位。
监督主体本应是居民,由居民来监督社区权力的使用,但事实往往不尽如此。
例如,有的居民委员会因过分追求经济效益,不顾干扰居民日常生活的后果,在社区内允许或亲自进行违章搭建,这会进一步助长违章、违法行为。
其三,监督运行方式单一,主要是由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较少。
其四,监督缺乏必要的协调。
社区内有各种监督组织,但因职权不明,协调不力,容易造成多方插手或相互推诿的现象。
其五,监督制裁不力。
监督组织没有仲裁权力或仲裁权力很小,往往只能一些督促、调解工作。
其六,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
总之,社区内由于监督体系不完备、机制乏力,很难保证社区权力的正确行使。
社区管理组织负担过重,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社区居委会,不是一级国家行政组织,没有行政权力来控制和推动社区的各项事业。
而“自治”制度又不健全,行政权力对社区干预多,上级行政部门几乎都可以交任务、下指标给社区居委会,对社区提出要求,居委会的情况就是责任大、权利小、事情多、经费少、待遇低、力量弱,造成社区居委会的超负荷劳动。
社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来源、基本设施与所承担的职责任务不适应。
有些工作区政府缺乏相应的机构,管理职责无法履行,有的虽然设置了机构,但由于人员或设备等力量较弱,而影响到任务的完成。
作为社区管理主体的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的基层组织,为本辖区人民群众服务是义不容辞的责任,理应发挥“上为国家分忧,下为人民解愁”的作用。
而街道尽管承担着诸多管理任务,但其权力小,只能行使部分政府职能,在城市管理、经济建设、社会保障等方面难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难免造成执行部门有权执法却又没有力量直接把法律落实到基层,街道和居委会能够做到但却没有权力去做,结果出现条块之间推
扯皮的现象,从而造成政出多头,相互配合不够和整体工作成效不高的状况。
加上办事处和居委会还缺少年富力强、文化层次高、懂得现代社区管理、熟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层政权运作与广大居民之间互动规律的干部;
而且,干部年龄老化,专业、文化知识结构不合理,业务素质不高的现象相当突出,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着社区管理和服务作用的发挥。
三、当前我市城市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传统社区管理制度的缺陷在于:
一是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行政机构,对自身行政服务和管理的范围没有制定明确的制度规范,造成无权管理或越权管理;
二是社区内的市、区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别受各自条条的领导,按条条的指令行事,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缺乏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往往造成社区事务相互推诿扯皮;
三是社区内的社会团体等组织没有形成有效的行为规范,让社区成员来共同遵守。
对于社区行为越轨者,社区组织也缺乏行政上或法律上适当而有效的惩罚;
四是社区管理运行尚未形成条块结合的监督机制,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对它们的工作质量和一些不正之风难以进行监督和制约。
我市社区行政化倾向较为严重,表现在: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实行自治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本应该是政府工作的监督者和居民事务的协调者,但在实际工作中社区成为街道及其部门工作的承受层、操作层,承担了相当的政府职能。
以至居民委员会的选举、考评都由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控制管理,这些都有悖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政府与社区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已经演变成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严重影响了社区管理。
现在许多社区组织当权者独断专行,大事小情都是一个人说了算,不讲民主,不受监督,政务不公开。
这种家长制的领导作风难免会助长领导者自我膨胀,自以为是,刚愎自用。
我国现行的有关社区管理和居委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还有许多立法上的空白,如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问题,由于社区居委会的法人资格模糊不清,当遇到某些企业或团体侵害自己利益时,就不能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进而导致某些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致使居委会的工作经常处于两难的困窘境地。
(四)社区管理中的职能错位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管理中的职能不明确。
街道办事处原本只履行一部分行政职能,但在社区管理中,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各项任务都下放到街道办事处,使它从一级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逐步演变为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管理与服务的综合性机构。
市、区的各专业管理部门也存在职能相互混淆的情况,他们还往往各自为政,工作布置繁杂和重复交叉,使街道难于应付。
街道在难以承受如此之多的社会管理事务的情况下,往往把自己的部分职能转移到受其“指导”的居民委员会身上,久而久之,原本作为一种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在承担了一部分行政职能后,与街道办事处之间实际上形成了领导与指导兼有的双重关系,而其原本的自治管理功能却日益萎缩。
这一方面使街道应当发挥的综合管理功能得不到很好发挥,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能;
同时,使社区其他组织的职能错位和扭曲,社会性组织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丧失了独立意识和活动能力
(五)社区组织机构薄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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