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及作用机理(全本)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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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与内在联系
1.2.1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概念与区别
王绪瑾(1998)认为,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
它是每一个社会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政府对每一个社会成员应承担的基本义务;
它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
对于商业保险的定义,王绪瑾(1998)认为,“商业保险则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魏华林、林宝清(1999)认为:
“所谓商业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
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社会保障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建立在社会公平原则之上,由国家或社会作为社保制度的实施主体;
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
3、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4、基本不体现参与者的个人意志,参与多为强制性;
5、给付标准较低,只保障基本社会水平;
6、费用多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或由政府承担;
7、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社会救济等多个方面;
8、社保缴费的费率一般根据收入情况决定。
从覆盖的范围来看,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保健、生活卫生环境等多个领域。
商业保险则具有以下特点:
1、建立在牟利的商业原则之上,客观上起到了稳定社会、化解风险的作用;
2、由保险公司作为实施主体;
3、服务对象为参与保险的人群;
4、以投保人的自愿为前提;
5、保险项目范围广泛,给付标准较高;
6、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保障程度与缴纳的保险费呈正比;
7、商业保险的费率一般根据风险厘定。
1.2.2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内在联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不同特点表明,两者是在性质、目的、运作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的社会安全保障方式。
从功能和分工来看,公办社保覆盖全社会,是提供社会全体公民安全保障的基础;
商业保险则是公办社保的必要补充,用以对社保不能覆盖的领域和保障程度不够的部分消费者提供保险。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社保和商业保险是两种截然分开(甚至存在某种程度对立)的保障方式。
从国外实践看,近年来社保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的情况日益普遍。
一方面,在公共社保的制度中,个体、企业、商业保险公司和一些社团组织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新制度框架的设计或修改原有制度框架,在决策中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在商业保险领域,政府也有相当程度的参与。
例如在绝大多数国家,立法机构对企业年金制度中的补充养老计划制定了法律框架,明确了企业和雇主在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法律义务,在政府税收制度中,一些国家也对商业保险公司执行的补充养老计划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优惠措施。
但是,在实际运行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还存在相互竞争、冲突的一面,例如,在保险资源空间一定的前提条件下,两者之间相互冲突存在一些矛盾。
然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险需求量的增大,两者之间将更多地表现为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和共同成长的一面。
总之,目前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边界日渐模糊,商业保险正在更大的程度上发挥社会保障的作用,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
1.3大力发展商业保险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分析
1.3.1
新形势下大力发展商业保险支持社会保障建设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逐步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体制的剧烈变革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中国的生产力。
经过20年的快速发展,中国的经济总量和人均GDP在世界上的位置明显提前,创造了经济高速增长的奇迹,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社会福利得到明显改善,市场经济日益走向成熟,中国的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中国政府抓住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力时机,在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建设上做出了不懈努力。
2002年,中国共产党十六次代表大会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和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进一步提出将“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之一。
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
明确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成了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不断完善,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维持社会安定团结,对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对统筹城乡经济发展进程,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持续的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庞大的人口基数和老龄化的不断加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给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2003年的SARS事件,2004年的禽流感事件,2008年的冰冻、地震特大自然灾害以及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都是现代社会综合系统性风险的体现,而这些,都大大的加重了社会保障体系的负担。
一个公平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多层次优势互补,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多渠道参与的全方位保障体系。
中国经济社会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性、安全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客观上要求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也需要商业保险不断做大做强、发挥更大更积极的作用,以弥补社会保障体系的不足。
1.3.2
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国外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实践表明,商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与社会保险之间,呈现出一种互制互动、相互促进的关系,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表现出不同的组合形式。
国外养老和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强化个人责任和市场功能,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改善社保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国民的福利。
因此,对于中国来说,应充分认识商业保险在社保体制中的重要作用,积极鼓励商业保险发展,并为之提供更大的作用空间。
第一,随着中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的社会养老制度将面临着巨大财政压力。
截至2008年底,中国老年人口总数已达1.59亿,占总人口的12%,但据联合国预测,到2040年中国的老龄化率将达到28%。
在老年人口迅速增加的情况下,要维持高替代率的养老保障体制和高水平的医疗福利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
从健全养老保障体制、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改进国民养老福利的角度出发,需要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提供有益的补充。
第二,相对与社会基本保险来说,商业保险有着独特的效用。
在国外,商业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被视为一种投资理财方式。
一是寿险本身就具有储蓄功能,可以帮助投保人更好地分配收入;
二是寿险的回报可以免税,同时寿险的赔偿部分也是免税的;
三是按照国际惯例,保险赔偿金是免于追索的,债权人永远用保险金抵偿债务人的债务;
四是寿险的现金价值可以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
此外,社会养老保险只对生存的参保人提供保障,商业养老保险却可以在保障人生存的同时也对投保人身故后的家人提供保障。
目前社保体系的养老金只能按月领取,而商业养老险则比较灵活,为投保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第三,出于大量保险资金运作的需要,保险公司通常具有很强的资本市场运作能力,兼有保险产品和资金管理双重能力,尤其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拓宽和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的改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都将获得更大的保证。
而且由于保险赔偿是免税的,对于投保人来说,可以更好地规避风险,大大改善投保资金的收益性。
第四,近年来我国一些高危行业事故频发,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商业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介入高危行业,既可以有效弥补行政安全管理体制的缺陷,减轻政府负担,提高财政资金的运作效率,也可以有效地动员社会资金,分散风险和强化风险的事先管理。
第五,我国是农业大国,全国13亿人口中,有7亿多在农村。
相对于城市居民而言,他们的社会保障程度比较低。
因此,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利用商业保险自身独特的专业化优势,为广大农民提供包括农业保险、失地保险、养老、医疗、健康、子女教育等在内的多种保险保障,将对提高农村地区的社会风险保障水平,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商业保险可以有效地弥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等不足;
商业保险是减轻政府社会保障压力、稳定社会生活的有效手段;
商业保险是建立、健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完善。
第二章
国外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的经验与启示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萌芽于自由资本主义末期,在西方发达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日趋发展与完善。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当今世界各国都在借鉴别国经验,逐步发展和完善了本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根据其内容特点的不同,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五类:
1.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模式
这种模式始于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比较完备的立法确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
19世纪80年代,德国首相稗斯麦为了对付工人运动,一方面颁布了《反社会主义者法律》,对工人运动进行镇压;
另一方面,先后颁布了《疾病保险法》(1883年)、《工业伤害保险》(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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