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作息及休假管理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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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休年休假、放射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婚丧假等,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护理岗位人员由护士总长审批)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
⑶、因公出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须持有关文件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经院长批准。
⑷、科室负责人休假3日以上者,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
⑸、休病假,必须提供有效诊断证明,无病休诊断书及必要辅助检查报告单者不得休病假。
长休病假者,亦应按时提交病休诊断书等资料。
⑹、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正常批假手续者,上班后2日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事由,逾期不办者按旷工处理。
⑺、休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应及时续假,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⑻、申请休各种假或因公出差离岗,必须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经本科室考勤员登记后,按上述规定报批。
⑼、休假或出差返回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到有关部门销假,归岗上班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
四、考勤管理制度
1、考勤是医院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职工在单位到岗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是计发工资奖金、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是对职工工作全面考核的重要元素之一,全院职工都应高度重视。
2、正常的工作秩序是保证医院各项工作完成的基础,自觉遵守考勤规定和劳动纪律是全院每个职工的义务和职业要求。
3、职工考勤表应是职工考勤情况的真实纪录。
出勤登记必须真实可靠。
因此,负责考勤工作人员的条件与职责是:
⑴、选派工作认真负责、不怕麻烦、敢于坚持原则、能秉公办事的人员负责考勤工作。
⑵、填写考勤表要详细、准确、无误、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正,逐日考记并签字,杜绝到月底画、报考勤的虚假行为,要在考勤表内真实地反映出一个人当月每个工作日的活动情况。
⑶、向本科室或办公室及时反映本科室考勤中出现的问题。
⑷、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考勤情况汇总,经与科室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院办公室。
4、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考勤负全面责任:
(1)负责教育、监督本科室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
(2)按规定审批本科室职工的假期;
(3)对违纪人员按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办公室;
(4)向院办公室及时反馈本科室职工考勤中出现的问题;
(5)对本科室考勤员所报考勤登记表负全部责任,保证无虚假现象;
(6)各类假期均须报院办公室备案。
5、院办公室负责全院考勤的管理:
(1)对各科室上报的考勤结果进行核对、确认,于每月8日前,编制月考勤统计表。
月考勤统计表包括:
缺勤人员情况、请休假人员情况,以此作为上月职工工资执行增、扣款的依据;
(2)负责组织院劳动纪律、工作秩序情况的集中检查和日常抽查;
(3)负责为每位职工建立一份年度考勤登记表,根据月考勤统计表及集中检查和抽查的情况逐月予以登记。
职工年度考勤登记表是对每个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休假的种类、时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
职工与其配偶、父母不在一起住,且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休探亲假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和节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休探亲假的假期,均含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二)婚假
职工结婚给予婚假。
正常婚假,可给5日,符合晚婚条件的,可另增晚婚假15日。
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方的,可给路程假,费用自理,本年度不再享受探亲假。
婚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婚假期间按25元/天计发工资。
(三)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6日的丧假。
如死者居住外地,可给路程假,一切费用自理。
职工的公婆、岳父母死亡后,需要料理丧事的,可参照执行。
丧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超过期限的按事假对待。
丧假期间按25元/天计发工资。
(四)产假、计划生育假
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生产的给予产假。
一年内两次流产的或一年内既有产假又有人流的,其中流产假算病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产前可休15天,产后75天)。
多胞胎产妇,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日。
2、实行晚育者,本人写出保证终身只生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增加产假30日;
生第一胎未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少数民族职工,可休产假15日,生第二胎休产假15日。
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需凭证明)增加产假30日。
4、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日。
5、男职工配偶晚育生产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0日。
6、因避孕措施失败而做人工流产手术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持医院证明可给假10日;
怀孕超过4个月以上者,持医院证明可给假20日。
7、乳婴未满10个月者,在工作期间每日可给1小时的哺乳时间。
8、女职工妊娠满7个月后和婴儿未满周岁者,可不值夜班。
9、产假、计划生育假一律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10、女职工的分娩费用,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11、聘用职工的产假期间按15元/天计发工资。
正式职工不发出勤工资和岗位工资。
在产假期满后未按时上班,且没有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对于聘用职工,医院将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为其保留岗位,不发给产假期间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用。
(五)放射假
1、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为自负盈亏单位及放射科为单人科室的实际情况,给予放射工作人员20天(包括公休日)的放射保健假。
2、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分段休假的方式,即上半年安排10天休假,下半年安排10天休假,不得存休或零休,由科室负责人统筹安排,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外出休假不核销费用。
3、休假期间按30元/天计发工资。
4、如果放弃休放射假,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医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予1000元/年补助。
(六)事假
1、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处理。
职工有特殊情况,已无其他假期,必须请假者,可临时请事假。
确需请事假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事由和起止时间,按批假权限审批签字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休假办事。
2、事假的审批必须从严掌握,批准事假权限如下:
请事假1~4日由科室负责人批准;
5~14日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医院分管领导(护理岗位人员请事假须经护士总长审批)批准;
15日以上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
3、科室负责人请事假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事假天数超过5天或因公外出、病休要事前一周告诉医务科,以便安排工作。
4、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5、试用期人员请事假,试用期相应延长。
6、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扣除工龄一年。
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个月。
(七)病(伤)假
1、休病(伤)假,必须提交由医院认可的病休证明;
住院治疗的须提交出院与病休证明。
2、休病(伤)假,应先交假条及病休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原则上补交假条不予认可,无休病(伤)假条者,按旷工处理。
3、院内医师出具的诊断及病休证明必须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出具人情假条。
否则,经查实追究其责任。
4、职工以休病(伤)假名义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经查实此期间视为旷工并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5、凡休病(伤)假者,其休假期不论长短均由原所在科室管理。
(1)原所在科室要予以关心,定期进行家访探望以示组织关怀。
(2)坚持按月报病休考勤制度。
(3)坚持向院办公室提供病情状况备案(2—3个月备案1份)制度。
(4)对有违反本条第4款者,要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查处。
6、病假期间医院按25元/天计发工资。
(八)公伤
职工因工负伤,应根据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经技术委员会讨论鉴定。
确认为工伤后,写出书面材料,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九)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值班制的工作特点和人员编制现状,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岗位职责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确保完成医院各项工作,不另增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医院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享受奖金。
为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现对年休假的使用与管理,作如下规定。
1、依据:
为了便于管理,本院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适用于全院正式及聘用职工。
2、享受年休假的年限计算
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⑵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⑶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与其它几种假的关系
⑴在同一年度内,按有关规定既享受年休假,又享受探亲假或放射假者,单次休假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假期(休探亲假者,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存休或零休),不得同时连续休几种假期。
⑵享受探亲假、放射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者,除按有关规定给假外,符合休年休假条件的,根据单位工作情况,可享受年休假。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一年内事假、旷工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⑶脱产学习,到外院进修,出国进修,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学习、进修期间不享受年休假。
⑷由组织上安排疗养的工作人员,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应冲销规定的疗养天数,冲销不完的,可继续享受。
5、具体实施办法
各科室应根据工作和排班的实际情况,结合职工本人意愿,在不影响科室业务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职工休假。
⑴原则上每一自然年度的第一季度不安排探亲假、年休假、放射假。
⑵职工年休假实行分段安排休假。
各科室应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职工应遵守这一原则,适时调剂假期的使用。
⑶各科室必须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科室职工年休假安排计划报送院办公室备案,如中途有变动的,需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送办公室备案。
⑷职工在休假期间,如医院或科室因公要求职工返院上班的,必须及时返院,返院后,如在院工作时间超过半个工作日的,按1天计算,年休假期相应顺延。
六、休假的管理
1、原则上每一年度的第一季度不安排休假。
2、同时享受探亲假、年休假、放射假的职工,不能同时休假,只能按最长一种假期休假。
3、放射假、年休假、探亲假休假时间由科室自行安排,可实行轮休,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职工休假实行审批。
休假、请假审批单据应报院办公室备案。
职工请、休假期满应到院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5、各科室必须建立考勤登记,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勤情况报院办公室。
6、院办公室随时抽查各科室人员出勤情况,并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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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 职工 作息 休假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