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直门华星贸易大厦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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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最大限度地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招聘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流程化,完善并规范员工招聘与录用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下岗位的招聘活动。
二、招聘程序
第三条审批权限
根据公司制定的人力资源规划,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填写《华星大厦员工增补申请表》(见附表),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再上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人力资源部根据批准后的申请表制定人员招聘计划,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进行招聘事宜。
第四条招聘渠道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所招聘的岗位要求、招聘费用等方面考虑选择适当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主要的招聘渠道包括报纸广告、网络广告、海报、人才招聘会、猎头公司、各地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大中专院校的需求见面会等。
第五条初步筛选
人力资源部对所收集的材料进行初步筛选,淘汰一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
人力资源部将初步筛选后的合格人选交用人部门的负责人,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任职资格确定需面试的人选。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通知初选合格人员来公司进行面试、笔试。
第六条初试
此测试由人力资源部主持,多种测试方式相结合,可以采取面谈法、角色扮演法、笔试等方式进行招聘。
具体方式由人力资源部视职位要求进行安排。
第七条复试
根据第一轮测试的结果,人力资源部将符合空缺职位要求的申请者推荐给用人部门,并安排复试,复试由用人部门负责,从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对候选人进行考察。
根据情况,如有必要提请高层领导面试应聘者。
第八条招聘结果确定
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部门的意见,视情况安排通过初、复试的候选人与公司总经理面谈,确定拟聘人选,并由董事长、总经理最终审核确认聘用人员。
人力资源部对主管以上拟聘员工进行外调,并安排相关人员前往人民医院或区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招聘公司高层人员须报董事会备案。
三、录用程序
第九条通知试用
人力资源部根据体检和外调结果,通知相关人员按时到职,开始试用期。
第十条新员工资料存档
新员工录用后,需先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试用手续。
届时需出示以下文件,以备存档:
1、简历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4、区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
5、前单位离职证明;
6、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3张;
7、其他技能证书和文件;
8、户口在外地的员工需提交三证(暂住证、就业证、生育证)、一卡(就业卡)复印件。
第十一条试用资格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试用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2、吸食毒品者;
3、在前单位有不良纪录者;
4、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5、体检结果不合格者;
6、应聘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情况者。
第十二条试用期限。
新员工的试用期为1个月。
试用期届满时,由人力资源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按期签订正式合同。
考核结果不合格者,用人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试用期薪酬
试用期薪酬规定见华星大厦工资管理办法,试用员工试用期间薪酬不作任何调整。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
试用期满后转正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公司签署短期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者例外。
四、附则
第十五条保密义务
公司员工有义务为申请者保密,所有未被录用的申请者的材料原则上不退回申请者本人,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处理。
第十六条物业中心员工招聘
物业中心部门经理(含)以下员工招聘时,由物业中心行政部负责按以上招聘程序操作,招聘结果须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所招聘人员的录用程序不变。
物业中心部门经理以上员工招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七条生效
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今后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解释与修订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实施。
人力资源部可以根据情况对本办法修订,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端正工作态度,保证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职工考核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内容包括:
出勤、迟到、早退、旷工、工伤假、公假、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调休补休假、加班等。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公司各部门指定人员负责考勤,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考勤记录进行检查、监督,月末对全月考勤汇总核对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
员工要认真遵守考勤制度,恪守工作职责。
第二章出勤规定
第四条工作时间
1、大厦实行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月平均约为20.92个工作日。
2、每日上班时间:
上午8:
30—11:
30,下午13:
00—17:
00(视季节或用户要求可适时调整)
3、中午休息时间:
11:
30—13:
00。
中午休息时间包括午间用餐时间。
第五条迟到、早退、旷工
1、晚于规定时间上班者为迟到;
早于规定时间下班者为早退。
2、无故缺勤按旷工处理;
无故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或上班时间无故离岗位超过2个小时的,按旷工1天计算。
3、无论事假或病假,假期已满不能上班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4、员工上班迟到或早退,一次扣罚30元,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者(含5次),一次扣罚100元;
全年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以上者(含10次),一次扣罚200元,公司通报批评。
5、旷工一天扣发当月30%的工资;
全年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者,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六条出勤打卡
1、员工打卡一日二次,早、晚上下班各一次。
2、在工作时间如外出公干,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
如主管领导不在,须告知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由总经办主任负责备案,并在打卡记录单上注明去向。
3、若早上上班时直接外出工作,需以电话方式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告知本部门考勤责任人在打卡记录单上注明去向和事由;
若下班前因外出工作超出下班时间不再返回,需经主管领导同意且在离开时在打卡记录单上注明去向及事由。
4、大厦部门副经理(含)以上人员因故离开大厦,应提前将外出原因、地点、时间、联系方法等事项以书面形式报经总经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外出。
5、1个月内,因个人原因忘记打卡累计达3次及以上者,扣发1天日薪。
6、禁止员工之间代为打卡,一经发现,双方均按旷工1天处理。
但直接主管替员工在打卡记录单上注明其去向的行为除外。
第七条免打卡
1、公司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可免打卡。
2、因弹性工作性质需要、员工无需按时打卡的,由部门提出弹性工作制人员名单,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大厦董事长及总经理批准。
实行弹性工作制的员工不计迟到和早退,但每天应向主管领导说明工作的去向。
弹性工作制员工请假时,须提前填报相应的申请单据。
第八条考勤管理
1、公司的考勤区间是本月23日至次月23日(不含)。
2、人力资源部每月根据打卡纪录,进行考勤存档,并将本月考勤情况于每月24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予以公布。
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情况于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工资发放表交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对考勤情况及员工工资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请假规定
第九条华星大厦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
1、每周5天工作制,星期六、星期日为公休日。
如员工因工作需要变更公休日,由部门经理确定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公历一月一日元旦(一天);
3、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三春节(三天);
4、公历五月一日至三日劳动节(三天);
5、公历十月一日至三日国庆节(三天)。
第十条年休假
新招聘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大厦连续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6天年休假,本企业工龄每增加一年,年休假增加一天。
12天封顶。
休假日期由员工提前15天向部门经理申请,并填写公司请假申请单,部门经理根据工作安排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部门经理休假需主管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部通知本人方可休息。
1、原木材大厦及中国木材总公司职工在原单位工龄可视为华星大厦工龄;
2、年假休假有效期为一年内;
3、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人力资源部年终与部门经理核定,未休假的员工按年假每天100元予以奖励;
4、不得断续随意休假或填补病假,特殊原因需经部门经理以上领导批准;
5、年度各类假别累计超过30天者,不享有当年年假待遇;
6、大厦外派脱产学习或脱产培训时间达2个月者,次年不享有本年度年假。
第十一条事假
1、若无充分理由,员工不能无故缺勤或请假,凡因办理私事请假的为事假;
2、如有特殊情况请假,需提前向部门经理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离岗,视为事假,各部门经理的事假由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员工三日之内事假报经部门经理批准,超过三日由总经理批准。
3、一个月内事假天数不得超过七天,全年事假天数不得超过三十天。
事假扣发每日全部工资;
一个月内事假超过七天或者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三十天,不享受年终绩效考核奖励。
4、员工在事假期间,一律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违反者一经查实立即解聘或除名,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病假
1、职工在工作期间请假到医院就诊或病休,视为病假。
2、员工病假须持有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否则按事假论处。
一个月内累计病假五天以内扣发每日全部工资的30%;
五天以上,根据工龄长短,公司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和工资待遇。
3、医疗期标准:
A.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
①本单位连续工龄5年以下,医疗期为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②本单位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医疗期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B.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
①本单位连续工龄5年以下,医疗期为6个月(按12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②本单位连续工龄5-10年,医疗期为9个月(按15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③本单位连续工龄10-15年,医疗期为12个月(按18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④本单位连续工龄15-20年,医疗期为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⑤本单位连续工龄20年以上,医疗期为24个月(按30个月内累计时间计算)。
4、工资待遇标准:
A.短期病假(病假6个月以内):
①本单位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70%基本工资额计发;
②本单位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80%基本工资额计发;
③本单位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90%基本工资额计发;
④本单位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按95%基本工资额计发。
B.长期病假(病假6个月以上)标准:
①本单位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60%基本工资额计发;
②本单位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5%基本工资额计发;
③本单位连续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按70%基本工资额计发。
5、无医院证明一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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