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公司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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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内部交易时,所进行的数量计量、质量检验和确认活动。
交接计量管理包括交接计量管理机构及职责、交接计量设施、交接计量数据、质量检验、交接计量控制、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天然气交接计量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供方操作、需方监督、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的天然气生产单位、储运销售单位、内部用气单位和外部用气单位的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
合资合作单位的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质量节能处职责:
(一)确定交接计量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协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制修订所需要的企业标准。
(二)按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参与或组织交接计量设施的计量和质量专业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功能确认。
(三)负责建立、完善公司的量值传递体系,保证量值准确及计量单位的统一。
(四)负责公司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监督管理。
(五)负责组织交接计量监督检查。
(六)负责计量纠纷的调查与处理。
第六条天然气部作为公司天然气生产和销售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天然气新建系统交接计量器具的设计与选型。
(二)负责天然气交接计量的管理与考核。
(三)负责协调解决天然气交接计量存在问题。
(四)参与计量监督检查和计量纠纷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天然气生产单位、储运销售公司、用气单位作为天然气交接计量的主体,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单位天然气交接计量器具的选型、配备、维护、检定和运行管理工作。
(二)负责交接计量数据的录取、统计、整理、确认工作。
负责与内、外部用户签认《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编号NKKP-021(详见附件一,以下同)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交接计量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天然气交接计量管理制度。
(五)参与涉及本单位的计量纠纷的调解与处理。
第三章交接计量设施管理
第八条交接计量设施包括交接计量设备、工艺管线、检验场所等。
交接计量设备包括计量器具、质检仪器和配套仪表、实验台架等。
第九条交接计量设施必须按照相关数量计量、质量检验标准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交接计量设施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计量和质量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参与设计审查。
交接计量设施投产前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基建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对交接计量设施功能给予评价和确认,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相关各方计量和质量主管部门应参与验收。
交接计量地点应设在供方所属的输气站、集气站和其它油气站场等处。
第十条交接计量设备应选用国家准许生产和进口的产品,并经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无检定(校准)证书、超过检定周期、铅封损坏或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交接计量器具精度必须优于或等于1.0级。
第十一条天然气交接计量设备选用和管理应符合下列标准要求:
(一)GB/T18603《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二)GB/T20901《石油石化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三)GB/T22723《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四)SY/T5398《原油天然气和稳定轻烃交接计量站计量器具配备规范》。
第十二条天然气生产单位和储运销售公司应确保交接计量设备技术性能稳定可靠,依据国家、行业和企业有关标准,操作交接计量设施。
天然气生产单位和储运销售公司应通知相关各方现场监督交接计量操作,并提供方便必要的条件。
相关各方应依据国家、行业和企业有关标准,认真监督交接计量操作过程和结果。
第十三条储运销售公司和天然气生产单位、用气单位依据有关标准选定交接计量设备、数据计算模型、软件和参数,并经相关各方签字认可,上报天然气部备案。
储运销售公司检定(校准)、调整交接计量设施,应通知相关各方到场监督并签字。
第十四条天然气交接计量点。
储运销售公司和天然气生产单位、用气单位需要明确交接计量点和具体的交接计量表,详见附件二《天然气管网计量交接点统计表》。
(一)天然气生产单位与储运销售公司计量交接点:
以储运销售公司分输站的入管线的流量计为准。
(二)储运销售公司与内外部用气单位计量交接点:
以储运销售公司分输站外输给用气单位的流量计为准。
第十五条交接计量器具的检定。
天然气内、外部交接计量器具的检定由储运销售公司统一组织,根据交接计量器具的周期,编制年度、月度检定计划上报质量节能处,并负责组织实施;
涉及天然气生产单位、内外部用气单位交接计量器具检定时,储运销售公司组织相关单位共同检定,交接计量器具每年检定1次,对于需要化验分析输入数据的流量计,由储运销售公司组织相关单位参加人员共同确认,并报天然气部备案。
对计量数据存在争议时,如果需要重新检定流量计,争议双方应及时进行检定。
第十六条交接计量器具日常管理。
交接计量器具由资产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维护及保养工作。
各单位要制订交接计量器具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清检计量器具,发现计量仪表运行不正常时,要及时上报本单位生产调度和计量管理人员处理。
交接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换由储运销售公司具体组织实施,要经过天然气生产单位和用气单位确认,维修或更换完毕后重新加装铅封及铅封锁。
交接计量器具由储运销售公司根据气量变化及时核对流量计的量程,保证气量在流量计的合理量程内,出现偏差时,要及时调整、更换流量计。
第十七条交接计量器具出现突发故障情况或交接计量数据超出计量器具合理量程范围时,储运销售公司要及时维修或更换,同时根据情况有权降低供气量或停止供气。
由其他单位管理的交接计量器具,出现突发故障情况或交接计量数据超出计量器具合理量程范围时,要立即通知本单位计量管理人员,并及时通知储运销售公司。
第四章交接计量数据
第十八条天然气数量计量应依据下列标准执行:
1.GB/T18604《用气体超声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2.GB/T21446《用标准孔板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3.GB/T21391《用气体涡轮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4.GB/T22723《天然气能量的测定》。
5.SY/T6658《用旋进旋涡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6.SY/T6659《用科里奥利质量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7.SY/T6660《用旋转容积式气体流量计测量天然气流量》。
第十九条天然气交接能量计量的标准参比温度为20℃,标准参比压力为101.325kPa,干基。
第二十条天然气交接计量数据由计量操作人员定期录取,发现数据异常或计量仪表运行不正常时,要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储运销售公司要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储运销售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吉林分公司计量认证:
每周二及每月25日,储运销售公司负责组织生产单位确认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吉林分公司的销售气量,并签认《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作为每月结算依据。
第二十二条储运销售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销售分公司(长长吉管道)计量认证:
每日早8点,相互确认当日气量,并签认《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作为每月最后一天结算依据。
第二十三条储运销售公司与天然气生产单位、内部用气单位每月相互确认气量,并签认《天然气计量交接凭证》,作为每月天然气入管网及管网自用气结算依据。
具体气量的计量数据依据的交接计量表和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二《天然气管网计量交接点统计表》。
第二十四条天然气管网输差管理。
储运销售公司应加强天然气管网输差管理,确保输差合理,低于业绩考核指标。
每月10日前,储运销售公司与天然气生产单位、天然气管网的内外部用气单位完成认证,并将双方签字盖单确认的认证单及月度输差统计表上报天然气部。
天然气部根据上报输差数据进行核实,对输差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天然气管道运输的损耗。
天然气管道运输损耗指标适用标准Q/SY197《油气管道损耗计算方法》,正常运行的天然气管道损耗控制指标为≤0.18%。
第五章交接计量气质及化验管理
第二十六条天然气供气指标要达到国标GB/T17820中规定的天然气二类技术指标气标准(外输天然气水露点在交接点压力下,水露点应比输送条件下最低环境温度低5℃;
二氧化碳含量不超过3%)。
天然气质量检验应依据GB17820《天然气》标准及其相关的取样方法、检验方法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配备在线分析仪器的,用气单位可以要求储运销售公司每日提供天然气质量检验数据;
未配备在线分析仪器的,储运销售公司可以每季度向需方提供一次天然气质量检验数据。
储运销售公司应至少每季度采用离线分析仪器对在线分析仪器进行一次核查,核查无误的方可继续使用;
否则,以离线分析数据作为质量交接依据。
第二十八条对质量数据如有异议,供方与需方要共同采样、化验,共同确认化验结果。
第二十九条天然气生产单位要加强气质管理,严格控制外输气指标达到国标GB/T17820中规定的天然气二类技术指标气标准。
储运销售公司和天然气生产单位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天然气质量,定期对气质进行化验、检测和监测,不允许不合格气进入销售官网,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负责每季度上报天然气部气质化验、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交接计量仪表的输入参数要依据化验结果进行输入,至少每季度双方共同取样、化验一次,需要共同签字确认,并报天然气部备案。
第六章计量的控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计量的准确性,保证气井、场站安全平稳生产,充分利用计量设施,需要做好计量控制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储运销售公司和天然气生产单位要根据年度销售计划和月度销售计划及时核对计量设施,保证计量仪表在最佳量程(仪表最大量程的20%-80%之间)范围内,储运销售公司负责备好备用计量器具,出现偏差能够及时更换,对于在20%-80%量程外的用户,要及时采取措施,提高计量准确性。
(二)每月20日各个内、外部用户上报给储运销售公司下个月的用气计划,储运销售公司根据天然气生产情况编制月度用气计划并上报天然气部,天然气部对天然气销售计划进行月度考核。
(三)为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和气井、场站安全平稳生产,储运销售公司有权对超出日用气计划30%或低于用气计划30%的内外部用户终止供气或限量供气,同时将情况上报天然气部。
(四)为充分利用计量设施,已有用户6个月内没有生产用气,季节性调峰用户12个月内没有生产用气,新增外部用户18个月内没有投产用气,油田公司将调整用气指标和重新利用计量设施。
用户需要用气,需要按照新增用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经油田公司批复后,方可供气。
(五)为保证计量的准确性,天然气生产单位和储运销售公司需要加强计量流程和设施管理,减少管线漏失。
对于已经停止供气的管线,要及时加盲板或切断流程,具有旁通或双表供气的流程,要对旁通和未使用的计量仪表采取加盲板切断、增加阀门、阀门上锁等措施,杜绝阀门内漏损失。
第三十二条天然气生产单位对设备进行检修时,要提前10天通知储运销售公司,储运销售公司负责通知用户,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用户在增加或减少用气量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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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 油田 公司 天然气 交接 计量 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