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木制品检验监管工作细则备课讲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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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根据其质量管理、自检自控能力、产品质量以及诚信经营等情况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出口生产企业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第五条山东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检鉴处)管理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和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的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负责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日常检验检疫和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申请受理、备案登记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山东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局技术中心)作为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专项检测实验室,负责承担全省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中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
临沂局技术中心作为省局技术中心的延伸,可在其统一管理下承担部分检测工作。
第二章备案登记
第七条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三章分类管理
第八条各分支局对辖区内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51号局长令)及《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鲁检检[2005]197号)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各分支局在对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分类时,原则
上不再单独进行考核,应结合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评审情况,结合依据《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已开展的出口生产企业检疫监管分类情况,按照分类管理条件综合评定后将出口生产企业分为一、二、三类。
综合评定时未包含的分类管理条件的内容,应当进行考核。
第十条对新增出口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检验监管分类及检疫监管分类,各分支局应当实施一次考核、一次分类管理。
第四章出口检验检疫监管
第十一条受理报检
各分支局受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报检时,应要求出口生产企业除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所需单证外,还应提供《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备案登记证书》(正本)、《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见附表1)。
如输入国家或地区无要求的,应提供其产品质量符合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第十二条批次管理
(一)出口生产企业报检时,应在厂检结果单上规范填写出口产品批次号,并应在出口货物外包装上标注出口产品批次号。
(二)出口产品以一个报检批为一个批次,是指在同一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同一HS编码的产品。
同一出口产品批次可以含有不同货号和不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三)出口产品批次编号规则为:
实行13位数编制,前7位数为各分支局出口生产企业备案登记编号(每个企业编号唯一);
第8-9位数为年代号;
第10-13位数为年度内出口产品批次顺序号。
如3714001080001代表菏泽局001号生产企业08年出口的第1批木制品及木制家具。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各分支局对已备案登记的出口木产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统一实施“原辅材料符合性验证+出口产品抽批检验+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和“分级分类”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
第十四条出口产品风险分析
根据出口生产企业产品加工工艺、是否涉及有毒有害物质、输入国家或地区有无技术法规和标准、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综合分析,确定出口产品风险等级,一般分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三个等级。
(一)高风险产品
使用人造板等含胶黏剂部件;
或者含有可能涉及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成分的物料;
或者使用有色漆、染料等涂料;
或者仅经晾晒或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产品,以及出口敏感国家/地区的产品。
(二)中风险产品
无人造板等含胶黏剂部件;
不含涉及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成分的物料;
使用无色清漆,并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产品。
(三)低风险产品
无人造板等含胶黏剂部件,不含涉及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检测项目的物料,不使用任何涂料,并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产品。
第十五条原辅材料符合性验证
(一)出口生产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供应商评定备案制度,对所用原辅材料应建立登记台帐,如实记录原辅材料的供货商、品名、规格、数重量、进货检验、使用情况等。
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黏剂、人造板材等主要原辅材料,应提供由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二)各分支局应对出口生产企业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及其供应商进行验证,当使用的主要原辅材料或其供应商发生变化时,应监督出口生产企业及时到CNAS认可实验室进行安全项目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各分支局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对检验检疫系统外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应抽封样送省局技术中心进行符合性验证,抽测验证比例为3%-5%。
(四)各分支局对经抽测验证不符合的,应及时分析原因,并以省局技术中心检测结果为准。
对发现检测机构提供虚假检测结果的,应责令出口生产企业取消其委托检测资格。
(五)各分支局为便于企业出口放行,可结合生产企业所用原辅材料有关情况,在出口报检前进行原辅材料符合性验证工作。
第十六条出口产品抽批检验
(一)各分支局依据《有关国家和地区木制品、家具产品甲醛、重金属、阻燃等项目的技术法规和标准》(见附表2)要求,对不同检验监管类别的出口生产企业,根据其出口产品的风险等级,按照报检批次的不同比例进行抽批检验。
(二)对一类企业,抽批检验比例为5-10%;
对二类企业,抽批检验比例为15-30%;
对三类企业,抽批检验比例为40-60%,必要时批批检验。
(三)抽批检验时,重点检验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增加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等项目的,应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
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未增加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健康等项目的,应提供所用原辅材料质量安全项目检测合格报告,无法提供原辅材料检测合格报告的,应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
(四)需出具品质检验证书的,应实施批批检验。
(五)各分支局对实施抽批检验的,应做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原始检验检疫记录》和《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胶合板原始检验检疫记录》(见附表3、附表4)。
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日常监管
(一)各分支局对不同检验检疫监管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频次的日常监督管理。
对一类企业一年不少于二次;
对二类、三类企业一年不少于四次。
(二)各分支局对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应与抽批检验、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备案登记年度审查相结合。
在年度的日常监督管理时,应覆盖《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备案登记评审表》的主要内容。
对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认真做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日常监管记录》(见附表5),随原始检验检疫记录一并留存。
(三)各分支局在实施日常检验检疫监管时,应与分类管理和备案登记工作相结合。
第十八条实验室检测
(一)省局技术中心、临沂局技术中心应加强实验室建设,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技术法规、标准,在规定的检测周期内完成检测工作,公正、准确出具检测报告。
(二)各分支局应主动与技术中心联系,及时掌握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的质量安全情况。
(三)技术中心应于每季度末的次月5日前将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季度检测情况分析及统计表(见附表6)报省局检鉴处。
第十九条质量分析
各分支局应做好辖区内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质量分析工作,按照省局大宗及重点商品质量分析有关规定,按时将上半年、全年质量分析报省局检鉴处。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
(一)各分支局应建立出口生产企业档案,内容包括:
企业的资格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情况、生产能力和检测能力、备案登记及分类管理情况、出口产品风险分析情况、日常监管情况、原辅材料及其供货商名录及相关检测报告、主要原辅材料安全项目抽查验证情况等。
(二)各分支局应对出口生产企业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将企业重大变化、日常监管内容、原辅材料检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等及时更新、补充进企业档案,保持连续性和可追溯性等。
第二十一条检疫监管
各分支局除按本实施细则对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实施检验监管外,还应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8]69号)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检疫监管。
第五章质量追溯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出口生产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应诚信、守法经营,建立健全从原辅材料进厂到生产过程、成品出厂等各环节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确保出口产品质量。
第二十三条出口生产企业应建立出口产品生产、检验、销售各主要环节的质量追溯制度。
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国外召回、通报、退运的出口产品,要追溯到问题源头,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要建立出口产品质量分析制度,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遭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的出口产品,要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自我验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因质量安全问题遭国外召回、通报、退运的出口产品,分支局应立即展开调查,企业应主动配合并报告有关情况。
对属出口生产企业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各分支局应暂停其报检出口,要求出口生产企业在分析原因,自我纠正之后,提交正式的整改报告,经分支局实地验证整改有效后,出口生产企业方可恢复报检出口;
对属出口生产企业责任,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吊销其备案登记证书。
规格
2010年3月《证券投资基金》考试真题试卷详细信息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60小题,每小题0.5分,共30分。
以下各小题以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要求)
1、常用来作为平均收益率的无偏估计的指标是(
。
A
B.算术平均收益率
C.时间加权收益率
D.几何平均收益率
尺寸和翘曲度
标
抽样数(张)
准答案:
b
解析:
算术平均收益率是对平均收益率的一个无偏估计,常用于对将来收益率的估计。
2、基金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A.50%
B.33%
C.25%
D.10%
合格判定数
不合格数
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归入基金财产。
3、
(
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
A.5
B.3C.2
D.1
外观
c
4、按照对未来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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