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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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高差为200~1000m的地区。
本条地形划分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章节。
3.0.4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分高、中、低三个层次,其适用条件为:
平原微丘区西北干旱地区可采用低值;
水网密集地区可采用高值;
其他地区采用中值。
山岭重丘区微风化或弱风化基岩地区可采用低值;
强风化基岩,第四纪松散地层覆盖厚的地区可采用高值;
3.0.5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系按以下条件编制:
1.公路等级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2.地形类别平原区、微丘区、山岭重丘区。
3.路基标准宽度计算公路建设项目地总体指标采用的路基标准宽度见表3.0.5。
路基标准宽度(m)表3.0.5
地形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六车道
四车道
平原微丘区
35.00
28.00
25.50
12.00
8.50
7.00
山岭重丘区
—
24.50
22.50
7.50
6.50
风沙、雪害、多年冻土、地震等地区,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防护宽度、抗震措施等,按本指标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另增用地数量。
3.0.6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不应超过表3.0.6-1和3.0.6-2的规定。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hm²
/km)表3.0.6-1
地形
高速公路
一级
公路
二级
三级
四级
平原区
高值
8.5258
7.7317
6.6339
3.1608
2.5348
2.2930
中值
8.2122
7.4004
6.3843
3.0415
2.5048
2.2331
低值
7.9125
7.1007
6.1713
2.9520
2.4449
2.2031
微丘区
9.3964
8.4184
7.3383
3.3039
2.5697
2.3200
9.0413
8.0682
7.0678
3.1180
2.5397
2.2610
8.7146
7.7466
6.8258
3.0206
2.4809
2.2431
9.6870
7.8544
3.8799
3.1219
2.8438
8.8776
7.3385
3.5743
2.9205
2.6837
7.8819
6.8499
3.2677
2.7182
2.5228
公路建设项目代征地指标(hm²
/km)表3.0.6-2
地形
0.1015
0.0720
0.0342
0.0267
0.0242
0.1025
0.0836
0.0462
0.0325
0.0317
注:
代征地在公路建成后移交有关部门使用管理,在设计文件中应单独列出。
3.0.7路基标准宽度指标采用的标准不同时,可按表3.0.7进行调整。
路基标准宽度调整指标(hm²
/km)表3.0.7
地形
公路等级
路基标准宽度每增减1m
0.1000
0.1341
0.1329
0.1994
0.1990
3.0.8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中,不包括取土坑、弃土场用地,经技术经济论证后必须设置取土坑、弃土场时,按本指标第八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增加。
3.0.9使用本建设项目用地指标时,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公路等级、地形及特殊自然地理区等情况,选用相应的指标。
如公路同时通过风沙和学海地区,其另增用地只增加数量较大的一项。
第七章沿线设施用地指标
7.1收费设施
7.1.1收费设施分主线收费站和匝道收费站两类。
本指标的高限适用于六车道公路,低限适用于四车道公路。
7.1.2计算收费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见表7.1.2。
计算收费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表7.1.2
收费设施类型
建筑面积(m2/座)
收费车道数(条)
主线收费站
1500~1700
12
匝道收费站
800~1000
6
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
100
7.1.3收费设施的用地指标,应根据收费车道数等确定,一般不宜超过表7.1.3的规定。
收费设施用地指标(hm²
/座)表7.1.3
用地指标
0.8667~1.0000
砸道收费站
0.3333~0.4667
0.0417~0.0467
7.1.4主线收费站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超过表7.1.4的规定。
收费广场及过渡段用地指标中已扣除主线行车道及中间带宽度范围内的用地。
主线收费站收费广场及过渡段
用地指标(hm²
/处)表7.1.4
等级
行车道宽度及
中间带宽度
(m)
收费车道数
收费广场及过
渡段用地指标
每增减一个收费车道调整指标
进口
出口
高速
2×
15+4.5
13
2.1598
0.1450
11.25+4.5
5
11
1.5777
0.1190
7.5+4.5
4
7
0.6758
0.0856
7.5+3.5
0.6997
0.0867
7.5+2.5
0.7240
0.0878
7.0+2.5
0.7487
0.0889
7.5+3.0
3
0.3389
0.0706
0.3705
9.0
0.2579
0.0611
7.0
0.2872
0.0625
7.2服务设施
7.2.1服务设施由服务区和停车区组成。
7.2.2计算服务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见表7.2.2。
计算服务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表7.2.2
服务设施类型
建筑面积(m²
/处)
设置间距(km)
服务区
5500~6500
50
停车区
1000~1500
25
7.2.3服务设施的用地指标,应根据公路沿线城镇布局、道路通行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不宜超过表7.2.3的规定。
服务设施用地指标(hm²
/处)表7.2.3
用地指标
4.0000~5.3333
1.0000~1.2000
7.3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
7.3.1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一般由监控通信中心、监控通信分中心、监控通信所、养护工区和道班房组成。
具体项目可视需要选用。
道班房主要用于二、三、四级公路。
7.3.2监控通信中心按每省设一处,其建设规模按5000~
8000m²
/处计算,其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超过2.0000hm²
/处。
7.3.3计算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用地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见表7.3.3。
计算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用地
指标的主要设施规模表7.3.3
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类型
监控通信分中心
3000~4000
每路设一处
监控通信所
800~1200
养护工区
1200~1500
40
道班房
500~800
30
7.3.4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的用地指标,一般不宜超过表7.3.4的规定。
监控通信及养护设施用地指标(hm²
/处)表7.3.4
1.3333~1.6667
0.3333~0.6667
0.6667~1.0000
0.3000~0.5000
道班房用地指标高限适用于二级公路,低限适用于四级公路,三级公路可取中值。
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总体指标(hm2/km)
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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