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服务指引定稿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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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参展物实行“口岸查验,展出地集中检验检疫监管”的方式。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专门设立有中国-东盟博览会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以下简称“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负责会展现场的咨询、报检和检验检疫监管工作,并在会展期间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
(二)参展物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见下图)
承办方或其代理人提供参展物清单备案
装运前七个工作日向广西检验检疫局申报
参展物是否需办审批等手续
Y
N
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向会展中心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报检
检验
展品是否需要销售
Y
进入展馆
是否合格
YN
N
展品
销售
参展物展后处理
退运出境或销毁
参展物申请复出境
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转作它用
三、入境参展物的报检管理
(一)参展物主要是指展品、礼品及样品等,需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入境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交参展物清单及有关参展物的证明文件,提单/运单等,并注明是否展后销售。
(二)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参展物的性质,实施感观检查或检疫处理后,予以放行。
必要时,出具通关单或有关检验检疫证单。
(三)参展物运达展出地点后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现场办公室申请办理报检手续。
参展的食品外包装应贴有标识,标识包含如下内容:
品名、参展商名称、国别、展号和展位、数(重)量等。
(四)对非销售的展品可免予检验,涉及放射性检测的重金属矿、石材产品等除外。
(五)展品为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报检时必须附有输出国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
属于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还须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农业、林业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单。
(六)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由广西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报总局备案。
允许来自非疫区但未获得进口检验检疫准入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入境参展,但不得用于品尝、销售。
已经深加工可消除动植物疫情传播风险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可免于审批,报检时可免于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证书,但仍需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卫生证书。
(七)对入境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等仅供展示的展品,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和抽样检验,对其收发货人可免予备案。
对展会期间少量试用、品尝、馈赠的入境预包装食品、化妆品,视审核和验证情况抽取样品(可展前提供)检验,并可免予加贴中文标签;
对样品已经检验合格并在展会现场少量试销的,经广西检验检疫局批准,免于加贴中文标签。
对于免于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化妆品,须在展品旁以中文注明品名、禁忌、食用(使用)方法等事项。
(八)展品为微生物、生物制品和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报检时须持有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九)展品为列入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管理的产品,报检时须持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CC证书)或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管理的展品,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需提供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办〈无需加贴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审批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可查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14号公告)
2.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
(十一)进境参展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检疫主管部门监督下按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下简称IPPC)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除害处理方法和专用标识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标识要求。
(十二)为提高通关速度,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可提前办理报检手续,参展物运抵入境口岸时,进行必要的查验后,即可快速放行。
(十三)参展物一律免收检验、检疫、除害处理和监管费用。
四、中国对入境参展物品的有关规定
(一)下列物品禁止入境
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物尸体、土壤;
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其目录可参阅国家质检总局在网站WWW.AQSIQ.GOV.CN上《动植物检疫》栏目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二)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规定
1.以下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前由广西检验检疫局负责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及其产品:
(1)观赏鱼;
(2)蚕茧;
未经加工的养殖珍珠。
植物及其产品:
(1)果蔬类:
新鲜水果
(2)粮谷类:
大麦、黑麦等及其加工产品,如麦芽等:
(3)豆类:
大豆(4)薯类:
马铃薯、木薯等;
(5)饲料类:
麦麸、豆饼、豆粕等。
动物源性食品:
(1)
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肠衣);
(2)
鲜蛋类(含食用鲜乌龟蛋、食用甲鱼蛋);
(3)
水产品(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
(4)
食用明胶、可食用骨蹄脚及其产品、动物源性中药材、燕窝等动物源性食品;
(5)其他质检总局要求检疫审批的动物源性食品。
植物源性食品:
茄科蔬菜类:
番茄、茄子、辣椒果实等;
杂粮类:
食用燕麦、食用高粱等及其加工产品;
杂豆类:
绿豆、豌豆、赤小豆、蚕豆、鹰嘴豆等。
乳及其制品:
(1)生乳(是指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
(2)生乳制品(是指直接以生乳为主要原料,未经过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乳制品);
(3)巴氏杀菌乳(是指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过巴氏杀菌等工序制得的液体产品);
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
2.以下参展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前由广西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栽培或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3.以下参展物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动物产品:
蓝湿(干)皮、已鞣制皮、净洗羽绒、洗净毛、碳化毛、条毛、贝壳类。
4.需要检疫审批的参展物,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参展物清单和有关参展证明文件。
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在入境时可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三)下列特殊物品报检前须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
微生物、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人体组织等特殊物品。
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办时须提交中国政府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签发的《医用特殊物品准入境证明》。
(四)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而未获得CCC认证的展品,报检前须办理《免办证明》审批手续
1.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公布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有以下20大类:
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类、信息技术设备、照明设备、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电信终端设备、消防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无线局域网产品、装饰装修产品、玩具。
有关详细产品目录和信息,可查询国家认监委网站。
2.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在展品交付装运前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由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和发证。
申报时须提供有关参展证明、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书、生产国官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合格证书以及生产厂家对该展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的自我申明、海关《暂时进口货物审批表》或《暂时进口货物批准书》等;
需要申报汽车、摩托车产品的,还应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
详细信息可查询广西检验检疫局网站,《广西检验检疫局<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申办指南》)。
申报的数量不应超出展览用途。
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免办证明的,在入境时可向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补办。
五、参展物的展后处理
(一)参展物展后处理的基本要求
展后需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展品,须由参展商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补齐相关的手续,随附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
参展后复出境的参展物,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附上入境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相关证单,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出具通关单。
(二)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展后处理
展览结束后,参展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一般应退回参展国或作销毁处理。
参展商或代理人要求保留的,必须经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批准,并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许保留使用;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作除害或销毁处理。
(三)预包装食品、化妆品的展后处理
展后供食用、使用或销售的食品、化妆品等展品,按普通进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监管,报检时须提供原产国(地区)的官方检验(卫生)证书或相关卫生证明资料,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原标签和中文标签样张,中文标签内容应符合中国法规、标准规定;
(2)当标签中有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等内容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保健食品还需提供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件。
(3)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化妆品标签应进行全成分标注,并提供主要成份配比等相关材料。
需要展后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应当在入境报检时申请进行品质、安全卫生、标签等项目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领取《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者方可销售,不合格者不准销售,展后作退运出境、销毁等处理。
(四)列入CCC认证展品的展后处理
列入CCC认证管理的入境参展物,对已获得CCC证书并加施CCC认证标志的展品可以在展后进行销售;
对未获得CCC证书、未加施CCC认证标志而凭《免办证明》入境的展品,不准在中国境内销售,展后一律作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理。
(五)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展品的展后处理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入境参展物,需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应按《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流程
(一)入境检验检疫:
旅客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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