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技术监督电厂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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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噪降噪设施;
2)SF6回收再生设施;
3)集油池;
4)废油处理回用设施。
2.1.3污染物排放监督
1)变压器废油排放;
2)固体废弃物;
3)SF6气体排放;
4)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
5)站界噪声。
2.2发电企业监督范围
2.2.1环境监测监督
1)燃料监测;
2)烟气监测;
3)废水监测;
4)环境噪声监测;
5)工频电场与磁场的监测。
2.2.2环保设施监督
1)除尘器;
2)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3)脱硫系统;
4)废、污水处理设施;
5)废水回收设施;
6)灰(渣)场;
7)其它环保设施。
2.2.3污染物排放监督
1)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
2)废水排放;
3)灰(渣)排放、贮存和综合利用;
4)厂界噪声;
5)工频电场、磁场。
2.3电力设计单位监督范围
2.3.1环保设计监督
2.3.2环境影响评价监督
3监督内容
3.1供电企业
3.1.1环境监测监督
3.1.1.1工频电场、磁场和无线电干扰监测监督
1)监测项目线路及变电站为平均负荷、最大负荷时,监测工频电场、工频磁场、无线电干扰。
2)监测要求
(1)110kV及以上新建项目投产时、运行一年、运行四年后应各进行一次监测;
环境及生产设备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监测。
对在敏感区域内的原有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参照此规定进行监测,对在非敏感区域内的原有输电线路和变电站只进行一次监测。
(2)具体监测方法按照《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路、变电站工频电场和磁场测量方法》DL/T988-2005以及《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T7349-2002中的要求进行。
3.1.1.2噪声的监测监督
1)监测项目变电站站界昼间、夜间噪声及变压器本体噪声
2)监测要求
(1)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的城镇变电站周界及变压器本体噪声应每年进行一次监测,设备增容前后,应进行噪声监测。
(2)具体监测方法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要求进行。
3.1.2环保设施监督
3.1.2.1所有环境保护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运行检修规程、设备台帐、维护记录,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
3.1.2.2应定期对防噪、降噪设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3.1.2.3SF6设备检修和退役时,须对SF6气体进行回收利用,严禁随意排放,应加强SF6气体回收再生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回收过程中SF6气体泄露;
在SF6配电装置室低位区应安装能报警的氧量仪或SF6气体泄露报警仪,这些仪器应定期试验,保证完好;
3.1.2.4检修时检查集油池的完好情况,确保无渗漏、无溢流;
3.1.2.5应定期对废油处理回用设施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3.1.3污染物排放监督
3.1.3.1废油的监督
1)建立防止电气设备检修时油污染管理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污抛洒地面。
2)废油应及时回收,进行综合利用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有效处理。
3)废油的利用及处理等应有记录。
3.1.3.2固体废弃物的监督
1)固体废弃物:
包括蓄电池、电容器和废旧电缆等;
2)固体废弃物应由公司或全局统一固定存放,并标识;
3)固体废弃物存放一定数量时,应请生产厂家或有资质的单位及时回收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4)建立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制度。
3.1.3.3SF6气体的监督
1)对运行设备中的SF6气体进行监测和检漏,并做记录;
2)对SF6气体的处理应有记录,并存档上报;
3)SF6设备大修或解体时,SF6气体应回收处理,并将清出的吸附剂、金属粉末等废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1.3.4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的监督
定期进行110kV及以上变电站和线路的工频电场、磁场、无线电干扰的监督,如有超标现象,应采取治理措施。
3.1.3.5噪声的监督
定期进行110kV及以上变电站噪声和220kV以上跨越敏感区域的输电线路噪声的监督,如有超标现象,应采取治理措施。
3.2发电企业
3.2.1监测项目监督
3.2.1.1燃料监督
对燃料(煤等)的硫份、灰份、挥发份、低位发热量等定期进行监督,尽量燃用低灰份、低硫煤。
3.2.1.2烟气监测监督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每年测试一次,具体监测根据《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和电计[1996]280号文《火电厂环境监测管理规定》、《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的要求进行。
已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火电厂,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的要求通过技术验收,并定期校准和校验。
3.2.1.3环境噪声监测监督
厂界噪声每年在夏季监测一次,具体监测方法按照《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电计[1996]280号文《火电厂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规定进行监测。
3.2.1.4工频电场与磁场监测监督
发电厂工频电场与磁场每年测试两次,测试时间分别为当年的冬季和夏季,具体监测根据《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的要求进行。
3.2.1.5废水监测监督
外排废水的监测项目和监测周期见表1,采样点、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按照《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414-2004、电计[1996]280号文《火电厂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规定进行。
表1排水监测项目与监测周期
排水种类
监测项目
pH
SS
COD
油
F-
砷
S2-
挥发酚a
BOD5
排水量
灰场排水
1次/旬
1次/月
1次/年
厂区工业排水
>2次/月
中和池排水
生活污水
1次/季
露天煤场排水
排放时监测
化学清洗和停
炉保护等排水
根据添加剂、钝化剂的实际情况选择监测项目(如pH值、SS、COD、As、亚硝酸盐氮等)
其它废水
监测项目根据排水的性质决定
3.2.2环保设施的监督
3.2.2.1除尘器
除尘器应有齐全的台账、备品、备件记录,大小修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故障分析和消缺记录;
有人员培训计划;
除尘器测试设施(包括采样平台、上下扶梯、采样孔等)应安全、规范、并保持完好无损。
电除尘器新投运或大修前后,应按《燃煤电厂电除尘器运行维护导则》DL/T461-2004进行试验。
试运行前应进行冷态性能试验(气流分布均匀性试验、振打加速度性能试验、冷态升压试验等),新投入运行的电除尘器必须进行热态性能考核试验。
电除尘器大修前应进行除尘效率试验,大修后及改造后,应进行除尘器效率、阻力、漏风率、过剩空气系数等热态性能试验,性能试验达到标准要求后,方能投入运行。
湿式除尘器、多管、旋风除尘器大修后或改造后,进行除尘器效率试验。
技术指标考核:
——电除尘效率≥设计值或调整值;
——电场投用率≥95%。
3.2.2.2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环保技术监督人员对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运行、检修、管理进行监督。
应有运行管理规程和设备台帐,定期对烟尘、烟气、流速等指标的零点和跨度进行校准,每6个月至少做一次校验试验,当校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应扩展为对颗粒物CEMS方法的相关系数的校正或/和评估气态污染物CEMS的相对准确度或/和流速CEMS的速度场系数的校正,具体校准和校验方法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的要求执行。
备用仪器或主要关键部件(如光源、分析单元)经调换后应对系统重新调试检测后方可投入运行。
——有效数据捕集率每季度≥75%。
3.2.2.3脱硫系统
环保技术监督人员对脱硫系统的运行、检修、管理进行监督。
应有管理制度和设备台帐;
有大小修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故障分析和消缺记录;
脱硫系统在生产试运行期间应进行性能试验,性能试验报告是环保验收的重要内容;
脱硫系统大修前、后,进行脱硫效率测试。
——脱硫效率≥设计值或调整值;
——系统投用率≥95%。
3.2.2.4灰水(渣)处理设施
电厂应在除灰系统管路上设置测量点,并有专门的测量器具,每季度测量一次。
开路直排系统:
1)控制水灰比;
2)安装pH表(必要时);
3)系统投用率。
闭路循环系统:
1)处理池、回水池运行正常,采取有效防垢措施;
2)控制灰水比;
3)循环系统的投运率;
4)灰水回收利用率。
3.2.2.5油污水处理设施
隔油池浮油时应及时清除,防止重油进入油水分离器,活性炭要及时调换,监督内容如下:
1)设备的投运率;
2)外排废水达标率。
3.2.2.6化学废水处理设施
中和池加酸、碱装置正常运行,并尽量加废酸碱,保证pH值的达标排放。
化学清洗废液事先要有处理的方案和措施。
化学清洗废液必须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在没有进行处理或处理达不到要求时禁止排放,监督内容如下:
1)设施投运率;
2)外排废水pH值达标率。
3.2.2.7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保证生活污水处理抽水泵的正常运行,防止栅网堵塞;
加药装置正常运行,保证处理效率达到设计值和排放标准,监督内容如下:
3.2.2.8煤场排水处理设施
其它废水不得随意排入沉煤池,及时清除沉煤池中的沉煤,防止管道堵塞,保证煤场排水达标排放,监督内容如下:
1)设施投运率;
2)外排废水达标率。
3.2.2.9废水回收设施
积极督促开展废水回收工作,监督废水回收工程规划、计划的制定、申报和实施;
监督废水回收工程的运行管理,保证其正常投运,定期监督内容:
2)废水回收量;
3)废水回收率>80%。
3.2.2.10灰(渣)场
定期对灰(渣)场各类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保证正常投运;
水力灰场应做到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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