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重要知识点汇集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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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具体内容
投资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以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无限责任的股东)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可约定事项)
担保的限制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除被担保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为公司外部他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知识点3:
公司登记管理
法定代表人VS法人
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股东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新明、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知识点4:
登记程序
设立登记
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募集设立的,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
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变更登记
公司改名、换代表、改范围:
决议之日起30日内
换地方:
入住新地方前,并提交证明
减资、合并、分立: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增资不管)
转让股权:
转让股权之日30天内(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改名:
改名才30日内
公司董监高变动:
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注销登记
清算:
公司债权债务无人继承
不清算:
合并、分立,债权债务有人继承
分公司登记
决定做出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年度报告公示
每年1月1日-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知识点5: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条件
具体规定
人数
1-50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注册资本
认缴出资额(一般而言,没有最低出资额)
出资方式
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顾家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作价出资;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不得直接抽回)
公司章程
股东共同制定,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具有约束力
2、未尽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的,应当补足应缴纳部分外,还应对已缴纳足额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本加息)。
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在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连带,发起人承担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增资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和高管承担相应责任,可向被告股东追偿(不含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受让人是恶意的,则承担连带责任
3、抽逃出资
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虚构债务债权关系转出;
虚假财务报表;
关联交易转出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上协助者也需承担连带责任,若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要求相同的,不予支持(不准雪上加霜)
垫付出资的行为: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公司验资后或者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借钱开公司抽回还钱有连带)
抽逃出资权利的限制: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限制无效的,不予支持。
(你没有完成买菜做饭义务,就不应该有吃肉的权利)
股东资格的解除: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已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解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不给钱还想当股东,没门,给了点的还是有股东资格的)
诉讼时效不受限制: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或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没给就是没给,诉讼时效跟咱没关);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诉讼时效此时没用)
知识点6: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具体职权
股东会(权力机构)
审议批准
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战略性);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老爷决定管家);
审议批准各种大方案决策;
决议各种大的事项;
修改公司章程(对外转让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执行机构)
制定执行
3-13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的可以有)
召集股东开会,并汇报工作;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战术性);
制定各种大方案;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经理的聘任和报酬,以及副经理;
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经营管理)
组织实施
具体生产经营工作,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规章制度;
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其他管理人员
监事会(监督机构)
不少于3人,较小的可以1-2人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不少于1/3
检查公司财务;
监督;
建议和质询;
维护公司利益
知识点7:
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制度
股东会
定期会议:
公司章程规定
临时会议:
表决权股东1/10,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
首次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
以后的会议,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在的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在的找推举董事(半数以上),不设董事会的找执行董事;
前面的人都不在的,只有找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了,监事会和监事都不在的,那就股东代表自行召集和主持(1/10以上表决权股东)
要开会的,15天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股东会的决议
一般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修改章程,增减注资,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生死存亡)2/3表决权股东
董事会
不超过3年任期
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在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在,找推举董事(半数以上)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与董事会无关)
董事会的决议
一般按章程,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与出资比例无关
监事会
3年任期
监事会主席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每年至少1次
不少于3人
监事会决议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知识点8: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如没有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二者发生争议,合同有效,实际股东以其实际出资为由享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名义股东以其记载于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为由享有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转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其他方式处分的,如果受让方是善意的,受让方则可取得股权,给实际股东造成损失的,实际股东要求名义股东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谁冒名谁承担
股东权利
共益权:
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查阅公司账簿权、提起诉讼权等;
自益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股东滥用权利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之间转入股权:
没有必要对这种转让进行限制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30日内答复,没答复的,视为同意,若有过半数不同意的,不同意股东应购买该股权,若不购买则依然视为同意转让。
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多个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比例,协商不成的,则按出资比,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
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20日内不行使权利的,则视为放弃。
知识点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①连续五年不分红;
②合并分立转财产;
③届满解散改章程
知识点10: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股东,独立的企业法人
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阿紫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书面形式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报告,并审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只有一个,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资委制定,或由董事会报国资委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有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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