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前后对照表图文精Word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3366932
- 上传时间:2022-10-10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143.05KB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前后对照表图文精Word下载.docx
《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前后对照表图文精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前后对照表图文精Word下载.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
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
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
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
者其他工具的;
“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
动培训的;
3“(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
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
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
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
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
4
5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
收买被拐卖的
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
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
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修改为: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条: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
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将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
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
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
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
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
款的规定处罚。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刑法 修正案 修正 前后 对照 图文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