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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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篇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基本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标准。
一、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1、宫内节育器放置术、宫内节育器取出术;
2、孕10周以内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宫腔镜技术不得用于终止妊娠手术);
3、避孕、节育、生育的健康教育、知情选择、指导、咨询和随访。
(一)医疗保健机构部门设置
应设置计划生育门诊(接诊室和检查室)、咨询室、宣教室、门诊计划生育手术室、术后休息室。
(二)工作用房要求
1、布局合理,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的规定。
环境应符合建筑安全要求和消防要求;保障水电供应,并具备温控设施和空气净化设施。
2、计划生育门诊:
面积≥15平方米,具备非触摸式洗手设施,诊查区域应相对私密。
检查室每天应开展空气消毒。
2.1.咨询室:
环境温馨,私密,便于交流。
2.2.宣教室:
面积、设施、宣教内容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2.3.门诊手术区域:
妇产科手术室属于一般手术室,应同其他门诊手术室要求相同,如果是洁净手术室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的要求。
手术室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开的要求,分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区域间标志明确,并要求有实质性隔断。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应设置:
2.3.1.手术间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2.3.2.准备室;
2.3.3.刷手间或刷手处;
2.3.4.更衣室或更衣处;
2.3.5.术后观察室:
设床位1~3张;
2.3.6.污物处理区域。
2.4.药物流产观察室:
设置观察床,数量与功能任务相匹配。
2.5.功能分区要求:
无菌区:
手术间、刷手间或刷手处。
清洁区:
更衣室或更衣处、术后观察室,如手术室设浴室或厕所应在清洁区的外端。
缓冲区:
位于清洁区与污染区之间,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污染区:
污物处理。
(三)基本装备要求
1、妇科检查床、妇科手术床、手术包、器械台、器械柜、人工流产负压吸引器、会阴冲洗器具、筛网、大小量杯、其它妇科检查条件(窥阴器、一次性防护垫、消毒手套、棉签、载玻片、生理盐水、长镊、宫颈刮片、10%氢氯化钾、润滑剂、消毒剂等必备器材);
2、基本急救条件:
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器、吸氧设备、电动吸引器、常用急救药品、手电筒、导尿包等;
3、常规临床检验条件:
常规生化、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测;
4、放射检查条件;
5、心电检查条件;
6、病理检查条件或与其他医院病理检查科建立合作关系。
7、B型超声仪;
8、清洗消毒、灭菌和污物处理条件:
8.1.手术室必须具备动态的空气消毒装置,可适当安装紫外线灯做为辅助消毒;
8.2.中心供应室(或手术室)应具备清洁、超声清洗、酶洗设备;
9、卫生宣教条件:
宣教资料、模型、避孕药具、插图、宣传版、放录像等设施;
10、卫生咨询条件:
应配备桌椅、模型、宣传资料、避孕药具等。
有条件的可设热线电话、电脑及相应查询软件等;
11、转送疑难、危重症病人的必需设备及药品。
以上设备应运行良好,专业检验合格。
(四)工作人员要求
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门诊在编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妇产科临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护理人员不少于1人;设计划生育病房的根据床位数配备医护人员。
2、计划生育门诊应设负责人,由从事妇产科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执业医师承担。
3、护士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应相对固定,在同一机构计划生育手术的岗位上连续时间不得低于半年。
5、申请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在妇产科或外科工作1年及以上。
6、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专业人员,每三年应再次进行资格审核,期间应接受相关知识、技能的继续教育不少于18学时。
7、从事计划生育手术的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
7.1.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法律、法规知识;
7.2.计划生育技术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
7.3.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操作;
7.4.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知识。
8、医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和知情选择权,与受术者签定手术知情同意书,并尊重病人的隐私权。
(五)制度规章
1、门诊工作制度;
2、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3、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制度;
4、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卫基妇发?
2003?
32号);
5、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6、手术室工作制度;
7、药品管理制度(包括常用、特殊、急救药品);
8、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9、仪器管理制度;
10、消毒隔离制度;
11、患者知情选择查对制度;
12、高危手术管理制度;
13、转诊制度;
14、并发症评审制度;
15、信息登记、统计、质控、上报制度;
16、计划生育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篇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度
站长办公制度
1.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站长按照分工执行对站的全面业务管理。
对重大问题必须交站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每月主持召开业务办公会一次,小结上月工作和安排下月工作,讨论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问题。
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3.站长必须参加每天的朝会,业务站长门诊日每星期至少2次,站长查房每星期至少一次。
4.站内发生节育事故或其它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处理,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差错事故报告单》并报告所属计生局。
5.认真填写工作日记,记录业务工作进度和重要事件的处理情况。
会议制度
1.服务站、所长例会:
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为办公会时间。
由站长主持,本站、科(室)和乡、镇服务所有关人员参加。
会议内容是检查当月工作和布臵下月工作任务,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乡、镇所重要问题。
2.朝会:
每日上午上班10分钟内进行。
朝会由业务站长主持,由值班人员报告住站动态、术前准备和术后受术者情况;站长简要布臵工作。
3.工作报告会:
每季度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下午进行。
全站职工参加。
由站长报告季度、半年或全年的全面工作,检查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惩罚兑现。
4.科(室)周会:
由各科(室)负责人主持,时间自己确定,每周一次。
传达上级指示,研讨和安排工作,解决科室内重要事宜。
5.群众座谈会:
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护理组负责人主持,听取受术者及其家属意见,以利于密切干群关系,改进工作。
请示报告制度
凡下列情况必须及时请示报告:
1.因特殊情况需对工作计划作重大调整;
2.首次开展的计划生育新技术;
3.切除脏器或对手术方案作重大改变;
4.需要请站外会诊或转院;
5.手术医疗事故或差错;
6.站内正常工作秩序受到干扰、工作人员受到威胁时;
7.住站受术者私自离站以及有发生危险可能时;
8.重大经费开支以及重要物资损坏、现金丢失或成批药品变质时;
9.各项常规统计报告表;
10.各项常规统计报告表;
基层指导及孕前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要配合各级政府,计生委负责对育龄妇女进行分类管理,落实节育措施,搞好孕情监测。
1.县服务站要责成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业务骨干分工负责指导乡服务所开展育龄妇女的管理及孕情监测工作。
2.乡服务所要组织村计生服务人员开展查环、查孕工作,对重点户的孕情了如指掌,对连续漏查2次的重点对象,必须做到上门访视,服务到家,最大限度地减少计划外怀孕和出生。
3.乡所包村人员要与村妇女主任、村计划生育服务员密切配合,严格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情,做好孕情管理,力争做到无计划外怀孕和法定内怀孕对象擅自引产。
4.村服务室全面负责本村的计划生育活动及孕情管理工作,发现孕情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5.对育龄妇女生育、节育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做好记录,填好卡片,按时上报乡计划生育办公室。
避孕药具工作制度
1.建立本县(市、区)避孕药具三本帐(分类帐、分户帐、明细帐),库房由专人管理,做到摆放整齐,标签明显,通风防潮。
药具出库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每季盘存要做到帐目相符。
进货、发放,均应在帐目上反映。
2.每年十月十五日前拟定下年避孕药具进货计划,由站长核定签字报县(市、区)计生局审查签章后报上一级药具管理站。
半年追加或调整计划应在六月十五日前完成。
3.药具管理经费和零星销售加收的经费,由财务人员专帐管理,经费开支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4.掌握区、乡、镇、街道、单位避孕药具管理和发放人员花名册,每年培训两次,培训内容为药具管理知识和药具使用方法,研究解决药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药管人员应经常深入基层,检查并指导药具管理发放的零星销售情况,做好效果监测和统计工作。
篇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满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要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
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目标是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对象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技术人员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必须保障服务对象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权益,保障服务对象获得国家规定的免费技术服务,满足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及相关方面的需求。
5.本规范是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行为准则。
第二章质量管理基本要求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管理包括机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器械仪器设备管理、药品和避孕药具管理、技术服务过程管理、技术服务文书档案管理、环境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持续改进等。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设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配备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制定技术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机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逐步引入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创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理念。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组织的建立和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的组织实施。
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是本机构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成员,是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者。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考核评估、信息反馈机制。
对工作结果进行记录、统计、分析、评估,并不断修正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保持技术服务质量持续改进。
第三章人员设施管理
(一)人力资源管理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人群和机构规模,依照工作目标和质量控制指标,制定发展规划,完善管理制度,明确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竞争、激励机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作任务和服务项目设置岗位,确定岗位任职条件。
岗位任职条件包括执业资格、受教育程度、业务培训、技能和经验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医技医护专业结构比例要与技术服务工作任务和持续发展相适应,技术服务人员应占机构职工总数的80%以上。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凡是开展手术的人员,还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注册执业医师、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等);从事护理、检验、药剂、影像、心电等相关临床服务的其他技术人员,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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