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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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买断式回购,指证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证券卖给证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证券的交易行为。
逆回购方拥有证券的所有权,在回购期限内可以处置购买的证券。
虽然在买断式回购中证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买断式回购与封闭式回购都是一种融资行为。
因为,买断式回购协议的到期价是双方在回购协议生效时就确定的,证券价格变动产生的风险和报酬均由正回购方承担,与逆回购方无关,即证券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
但是,在买断式回购中,证券所有权的转移导致控制权发生转移,在回购期间,逆回购方可以处置待返售的证券,这点与封闭式回购不同。
(二)到期结算金额,指在到期结算时,按照回购协议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
与到期结算金额对应的是首次结算金额,即回购协议生效时,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支付的资金额。
如果回购期间证券派息,则到期结算金额应当是扣除利息之后的金额(参见【例1】)。
三、关于认可标准
(一)封闭式逆回购
保险公司(逆回购方)应当在封闭式回购协议生效时,确认一项金融资产(买入返售证券)。
根据本规则第2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确认和计量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本规则第4条规定,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认可资产。
但是交易场所不同,买入返售证券认可价值的确定方法也不同。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的封闭式逆回购
保险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所称的账面余额,指扣除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减值准备)之前各项目在账簿上的余额;
所称的账面价值,指各项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封闭式逆回购
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以账面价值与质押证券市价的低者作为其认可价值。
但是,除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社保基金理事会外,保险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其他交易对手进行封闭式逆回购取得的买入返售证券为非认可资产。
质押证券的市价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如果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则应当以估值日证券的收盘价作为其市价,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其市价;
如果证券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应当参照与其类似的上市证券的市场价格,并经适当的差异调整后确定;
如果没有类似的上市证券,则应当采用适当的计价模型确定其市价。
(二)买断式逆回购
本规则对买断式回购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确认、计量以及认可价值的确定标准进行了规定,保险公司在编制通用会计报表时可以根据会计制度并结合自身实际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反映买断式回购业务。
但是,在编制偿付能力报告时,保险公司必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确认和计量相关资产、负债,确定其认可价值,披露相关信息。
1.初始确认
本规则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逆回购方)应当在支付款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资产(买入返售证券款)。
同时,逆回购方应当在购入待返售证券时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应付返售证券)。
待返售证券应当并入相应证券类别,按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等的认可标准进行认可和披露。
2.认可标准
(1)买入返售证券款为认可资产。
保险公司应当以买入返售证券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2)应付返售证券为认可负债。
保险公司应当以应付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3.账面价值的调整
(1)待返售证券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因为,虽然待返售证券的风险和报酬仍由正回购方承担,但是,从偿付能力评估的角度看,如果证券市价下跌,正回购方的违约风险就变大,因此,应当在期末反映待返售证券的减值。
(2)逆回购方在买断式回购期间售出待返售证券,应当减少待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
(3)买断式回购期间证券派息,应当视同正回购方提前偿还部分融资款,逆回购方应冲减买入返售证券款的账面价值。
同时,逆回购方应当按照利息金额冲减待返售证券和应付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
4.终止确认
(1)买断式回购协议到期时,逆回购方应当将到期结算金额与买入返售证券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项目。
(2)买断式回购协议的任何一方违约,逆回购方应当冲销买入返售证券款和应付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
【例1】甲财产保险公司(逆回购方,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人寿保险公司(正回购方,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达成国债买断式回购协议,回购期限28天,回购债券面值为1000万元(在乙公司的账面余额为1000万元,已计提跌价准备50万元),目前市值为950万元,回购首次结算金额为950万元,若回购期间不派息,回购到期结算金额为980万元;
若回购期间派息(假设派息20万元),回购到期结算金额为960万元。
假设不考虑相关的交易费用。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回购首期,甲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作为待返售证券、买入返售证券款和应付返售证券的入账价值。
借:
买入返售证券款950
贷:
银行存款950
短期投资——债券投资(待返售国债)950
应付返售证券950
(2)若12月31日待返售国债的市价跌至920万元,甲公司应当计提跌价准备30万元。
投资收益3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30
12月31日,甲公司买入返售证券款的认可价值为950万元,应付返售证券的认可价值为950万元,待返售的国债应按政府债券的认可标准认可,其认可价值为920(=950-30)万元。
假设甲公司没有其他未到期的回购业务,由于买入返售证券和买入返售证券款均在认可资产表“买入返售证券”项目中反映,甲公司年末认可资产表中“买入返售证券”项目的认可价值为950万元。
假设甲公司年末还有其他国债,账面价值为2100万元(未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比例限制),则甲公司年末认可资产表中“政府债券”项目的认可价值为3020万元。
(3)若回购期间未派息,则回购到期时,甲公司应当将到期结算金额与买入返售证券款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银行存款980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30
(4)若回购期间(12月26日)派息20万元,收到利息时应冲减买入返售证券款、待返售证券和应付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20
买入返售证券款20
应付返售证券20
短期投资——债券投资(待返售国债)20
12月26日,甲公司买入返售证券款和应付返售证券的认可价值为930(=950-20)万元,待返售国债的认可价值为900万元。
回购到期时应作如下处理:
银行存款960
买入返售证券款930
应付返售证券930
短期投资——债券投资(待返售国债)930
(5)若甲公司预计该国债的市场价格将持续走低,于12月30日以920万元售出该笔国债,且该公司还有面值1000万元的同品种短期国债投资,账面价值为970万元,则该品种国债投资的加权平均成本为960〔=(970+950)÷
2〕万元(假设该公司未对待返售国债计提跌价准备)。
银行存款920
投资收益40
短期投资——债券投资960
若该公司又于2周后以860万元的价格买入同等数量同品种国债。
短期投资——债券投资860
银行存款860
则回购到期时,该品种国债投资的加权平均成本为910〔=(960+860)÷
2〕万元。
短期投资——债券投资910
从上面看出,虽然两次交易的投资收益合计为零,但甲公司该品种国债投资的加权平均成本出现下降。
如果从单笔融券作空看(假设该公司没有同品种的国债),甲公司通过此项交易,投资收益实现60万元(如下所示)。
投资收益30
短期投资——债券投资(待返售国债)860
则回购到期时,应确认融券作空的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90
(6)若回购协议到期时,乙公司违约,且回购期间派息,则甲公司应当冲销买入返售证券款和应付返售证券的账面价值:
若甲公司准备长期持有该国债,则应将其从短期投资中转入长期投资。
(三)封闭式正回购
本规则第14条规定,保险公司(正回购方)应当在封闭式回购协议生效时,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卖出回购证券)。
根据本规则第26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确认和计量卖出回购证券和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
保险公司应当以卖出回购证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保险公司进行封闭式正回购所形成的质押证券为认可资产,以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同时,应当遵循本规则第23条的修正性认可标准(参见【例3】)。
(四)买断式正回购
保险公司(正回购方)应当在售出证券时按照售出证券的账面价值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资产(待回购证券)。
同时,在收到款项时按照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一项新的金融负债(卖出回购证券款)。
买断式回购表面上是两次证券买卖交易,但实质上是一次融资交易。
因此,正回购方在回购首期不应当确认损益。
(1)待回购证券为认可资产。
正回购方应当以待回购证券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同时,应当遵循本规则第23条的修正性认可标准(参见【例3】)。
(2)卖出回购证券款为认可负债。
正回购方应当以卖出回购证券款的账面价值作为其认可价值。
3.账面价值调整
待回购证券期末应当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因为证券的风险和报酬均由正回购方承担,正回购方应当反映待回购证券的价格变动。
若待回购证券的市价低于成本,正回购方应冲减待回购证券的账面价值。
若待回购证券的市价高于成本,正回购方不做任何处理,因为,从偿付能力评估的角度看,如果待回购证券的市价高于成本,逆回购方有可能违约,正回购方不应当确认待回购证券市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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