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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q可保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n可保利益的构成条件:
q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q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q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应用来源时效依据
n可保利益的来源不同
q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n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承运权、保管权、抵押权、留置权。
q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按照“利益主义原则”或“同意主义原则”确定。
n利益主义原则:
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n同意主义原则:
来源于被保险人的同意
n同意主义原则和利益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n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q财产保险可保利益的时间限制
n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可保利益。
n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可保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q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的时间限制
n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可保利益。
n确定可保利益价值的依据不同
q财产保险中,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经济价值
q人身保险中,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可保利益原则的意义
q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
q避免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
q防止诱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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