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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件9
附件1:
大学生创业园项目评审管理办法10
附件2:
大学生创业园项目评审表11
附件3:
创业公司活动申请备案表12
附件4:
创业公司内容变更申请表13
附件5: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创业园入驻申请书14
附件6:
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协议书18
附件7: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入驻创业园承诺书22
附件8:
解除合同协议书23
附件9:
公共空间使用申请表24
附件10: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创业园管理公司入职协议25
附件11:
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创业园管理公司岗位职责说明书26
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创业园”)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园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园区,以服务专业为目的,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服务。
创业园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使学生在开办经营实体及运营过程中,培养和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创业主体性作用。
第三条申请入驻创业园的经营业户必须是本校在籍学生为主体创办的经营实体,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表现良好。
第四条经营业户分为“校内登记业户”和“工商登记业户”(如无特别声明,以下将两者统称“业户”)。
所有“校内登记业户”和经学校核准的“工商登记业户”均可入驻创业园。
“校内登记业户”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由学校审核批准颁发创业园经营许可证,仅在校园内登记、运行的经营实体;
“工商登记业户”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工商登记业户须经学校核准后方可入驻创业园。
若所申请项目涉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内容则不予受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在学院领导下,成立创业学院,由创业学院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的运营管理。
创业学院下设“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创业园管理公司【虚拟园区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成员通过在全校学生中公开招聘选拨,由具有较强服务意识、具备相应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担任。
第六条创业学院园区管理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统筹规划创业园的各项工作,制定创业园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2、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为创业团队提供指导和培训,主要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落实指导老师值班制度。
3、负责创业园的宣传及市场推广。
4、办理创业团队的校内登记手续;
核准工商登记业户的入园资格。
5、协助工商登记业户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手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6、负责审批业户经营区域的内部装修方案。
7、负责审批业户在核准经营区域外举办的各类活动。
【附件3】
8、负责划拨、监控、回收、审计和管理学校对业户注入的启动资金或发放的贷款。
9、负责收取业户入园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
10、负责制定业户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考核、评比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主要职责【附件10】【附件11】:
1、制定办公室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年度工作计划。
2、办公室财务部委派财务人员,为业户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工作,编制、汇总财务报告,负责记账、核帐、报账等会计和出纳的工作,并签订保密协议。
3、组织策划开展大学生创业文化节及其他各类创业宣传活动。
4、检查各项创业园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5、负责办理业户的入园、退园手续,为业户建立档案。
6、负责业户各类信息资料、考核评比资料、经营报表的的收集、整理、归档。
7、负责业户的日常管理,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受理业户经营中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完成创业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创业园的管理
第八条对业户的经营管理
1、业户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创业学院签订的入驻协议【附件6】,合法经营。
2、业户在创业学院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附件7】
3、业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如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须向创业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变更。
【附件4】
4、业户须及时准确向创业学院报送规定的经营报表及相关资料,如有人员变动,需向办公室登记报备相关人员资料。
【附件5】
5、申请店铺入驻的业户营业前需到工商部门进行公司注册,公司法人须为我院在校大学生,且股权比例不得少于51%,且在经营期限内不得转让(转租)公司和股权。
6、申请众创空间入驻的业户在营业半年之后,如将继续营业,需到工商部门进行公司注册,公司法人须为我院在校大学生,且股权比例不得少于51%,且在经营期限内不得转让(转租)公司和股权。
第九条对业户的监控与指导
1、对业户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对业户经营过程实施监控,防止其出现转让、转租等违规行为。
3、对创业园提供的设备设施严格管理,防止其被损坏、转移。
4、帮助业户分析、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5、业户要确保提供的空间使用面积,达到使用标准和要求。
6、协助业户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条对业户的考核、评比与奖惩
1、创业学院依据业户考核办法,对业户月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2、入驻创业园协议期限届满时,对业户在整个协议期内的经营成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等奖项。
3、业户获得“优秀创业团队”或“创业之星”称号的,根据相关政策免收相关费用,并由创业学院组织到校外进行学习和考察。
4、业户由于协议期满或毕业等原因正常退出创业园时,颁发“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创业经理人”荣誉证书。
5、对违反创业园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业户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合协议期内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勒令其退出创业园。
第十一条园区管理
1、业户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业户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3、业户的内部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4、入驻店铺的业户须按规定缴纳相关水、电等费用以及业户须缴纳规定数额的押金(每户暂定2000元)。
5、入驻众创空间的业户须平摊众创空间内产生的相关水、电等费用。
5、业户禁止从事任何与餐饮相关的业态,诸如油、烟、烘、烤、炸、煎等。
6、业户在核准的经营区域外举行活动,需提前三天向创业学院申请;
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申请。
业户及其员工不得在经营区域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体育活动、娱乐活动等。
7、众创空间业户使用会议室等区域时需提前向办公室申请。
【附件9】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
1、业户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园作息时间。
2、业户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创业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业户不得在经营区域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违禁电器,如:
电火锅、大功率电磁炉、电取暖器以及任何烤箱、烘烤设备等,以免产生安全隐患。
5、业户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须立即向学院保卫部门或创业学院报告。
6、由于业户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业户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卫生管理
1、业户应保证所在经营区域的干净整洁。
2、业户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四章创业园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业户经营所需资金以学生自筹为主、学校扶持为辅。
第十五条创业园免租金为入驻业户提供经营场地,同时免费配备电源、网络接口等配套办公设施。
第十六条经验交流与指导培训
1、定期召开业户例会,交流业户的创业成果,促进业户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2、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园区指导老师,免费为业户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
3、免费为业户提供校外交流学习及培训机会。
4、为工商登记业户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公司代码、银行开户以及相关变更、年检、信贷、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章业户的登记与入园
第十七条校内业户的登记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校内登记。
校内登记业户应具备一定的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并取得家长同意。
1、在校级或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项目;
2、凡有创业意向的学生,经向创业学院提交《创业(商业)计划书》并陈述创业计划,获得创业学院聘请专家认可,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良好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
【附件1】【附件2】
第十八条科技类项目以及与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入驻创业园。
第十九条业户入园程序
1、业户向办公室提交以下入园申请材料:
(1)创业项目申报书;
(2)创业(商业)计划书;
(3)业户相关管理制度、章程;
(4)业户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业户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6)创业学院颁发的创业园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创业学院的核准批文。
(7)各种资质材料(如会计证、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等)
(8)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2、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上报创业学院审批。
3、业户与创业学院签署《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入驻协议书》。
4、业户入驻。
第二十条创业园仅具孵化功能,业户入驻协议期限为1年,在入驻协议期满后,如仍符合入驻创业园条件的,可以续签(提前3个月申请)。
第六章业户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校内登记业户因办理了工商登记成为工商登记业户,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再按照工商登记业户入驻程序和要求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二条业户入驻创业园协议期限届满,经创业学院核准后,办理退园手续。
【附件8】
第二十三条对持续经营的业户(需经评审),提供毕业后一年内的孵化期,在此期间,业户可以继续在创业园开展创业活动,一年期满后,办理退园手续,退出创业园。
第二十四条业户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创业学院核准后,可以终止协议,办理退园手续,退出创业园。
第二十五条业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议,勒令其退出创业园:
1、在协议期内二次考核不合格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除外);
2、不能按期缴纳园区管理费用的;
3、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创业园相关费用的;
4、私自转租、转让给他人经营的;
学生持股股权比例达不到要求的;
5、登记人与实际经营者不符的;
经营范围与申报不符的(以创业计划书为准);
6、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或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情节轻微的;
7、负责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或入驻创业园后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功课不及格的;
8、聘用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一学期绩点没有达到学院要求的,被责令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9、负责人退学或注销学籍的;
10、不按照要求配合甲方申报项目,或向创业园提供虚假信息的;
11、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进行经营的。
业户在收到退出通知后15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办理退园手续。
第二十六条业户退出时,除创业园提供的办公设备外,业户自有资产(办公用品、经营物品等)由业户自行处理。
第七章违约责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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