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众规章制度管理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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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xx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治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共建标志性、园林式住宅区,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在入住时依法检验房屋室内工程、设施的质量,对不合格有权要求整改;
5、有权依照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所属物业治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治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治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治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治理委员会、物业治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治理委员会和物业治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治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治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判;
10、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可要求业主治理委员会或物业治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治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治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治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住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治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治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治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治理费、工本费等方可按规定施工。
装修期间应随时同意治理人员的装修巡查,如有追加工程应提早申报,违章工程应立即停止,并限期恢复原状,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和工期损失。
完工后由物业治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阻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
如属统一清运垃圾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
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治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治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治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自用面积内天面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隔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扩、搭、建;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用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设施管线、位置及使用功能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阻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包括自用面积内部分);
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治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治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治理组织。
业主治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治理委员会均应同意市、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托付的物业治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治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托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托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托付书,否则该项托付人无效。
授权托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能够采纳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治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治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刻、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进行;
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能够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要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
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
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治理委员会章程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
违反规定的,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9、10项规定的,物业治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
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治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
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治理公司与业主治理委员会议定,业主治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治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交的,物业治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受其托付的物业治理单位报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
业主更换,本公约接着有效。
3、业主大会能够依照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早报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核预备案。
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治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治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纠纷;
协调不成的,提请市物业治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相关部门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治理委员会、物业治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
栋
号
商业用房:
栋
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
(宅)
(办公室)
业主(签章)
二00一年
月
二、
住户手册及装修规范
一、前
言
尊敬的业主:
欢迎您入住由盘锦九嘉物业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综合一体化治理与服务的xx小区。
盘锦九嘉物业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盘锦市政府批准成立,专业从事物业治理、服务及物业经营的独立法人企业。
公司自成立以来,不断进展壮大,公司治理的永祥小区相继分不获得市、省、部、国优称号。
一九九八年,公司被评为“全国都市物业治理优秀住宅小区”。
为了使您充分享受优雅、宁静、舒适、安全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本手册专门为您介绍了小区的各种服务、设备、治理规章及安全措施等,使您更清晰自己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手册,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及时提出,我们将尽力为您解决。
本手册中所列条款及事项乃依照政府有关法律政策编写,均出之有据,纯为业主利益考虑,恳请各位合作。
盘锦九嘉物业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住户手册
1、治理机构及职能:
1.1、小区治理处是由盘锦九嘉物业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派出具体负责日常物业治理事务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为业主(住户)提供专业的物业治理服务及代表全体业主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有关事务。
1.2、治理处人员包括:
治理处主任、住户治理人员、机电设备工程师、维修人员、保洁人员、安全治理人员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直接为业主(住户)提供各项服务,并乐意同意业主、住户的批判,诚心采纳有益建议。
1.3、治理处负责小区内的房屋本体、给排水、供电、保安、消防、代收代缴水电费、清洁卫生、道路、绿化、娱乐设施等的治理。
1.4、治理处除做好小区内的治理工作外,并代表业主(住户)就日常生活中涉及有关部门的公共事务进行联系和协助解决。
1.5、业主(住户)如不按时付清本体基金、治理费、水电费等,治理处有权对业主(住户)提出奉劝、警告,甚至停止该户之水电供应。
1.6、治理处服务时刻:
周一至周五:
7:
30AM--11:
30AM
14:
00PM--17:
30PM
周一至周五的下班时刻和周六、周日全天:
为值班时刻,治理处均安排有治理及维修人员随时预备为业主(住户)服务。
1.7、业主(住户)如欲对治理工作提出投诉或建议,可用写信、电话或亲自前往的方式向治理处提出,并敬请告知具体联络方式,以便及时予以回复和解决。
1.8、治理处电话:
2、治理费
2.1、治理费
治理费是为保障各业主(住户)之物业的长远利益,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而收取的。
各住户须依法承担日常的保养维修和日常治理开支。
治理费将用于治理处对本小区内所涉及的环境爱护、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用电、公共用水等能源消耗及其有关的设备、工具的使用折旧和材料使用消耗、治理人职员资及其他杂费等。
2.、治理处每月向业主(住户)收取治理费。
各业主(住户)应承担费用乃依据其拥有建筑面积计算所得。
3、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按规定预交治理费用,预交水电费周转金;
周转金于业权更改或产权到期后无息退还。
3.1、为了方便业主,治理处采取上门服务的形式,每月定期收取。
3.2、不论贵户是否空置,均须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交纳各项治理费用。
3、清洁卫生:
3.1、请勿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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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 公众 规章制度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