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卷四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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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卷四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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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造规经营受到处罚或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2】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年。
A.2
B.3
C.5
D.10
【答案】D
【解析】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0年。
【3】下列关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I、财务顾问主办人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按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持续督导工作的情况
II、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买卖相关上市公司的证券
III、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
IV、被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A.I、II
【解析】Ⅲ项,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
Ⅳ项,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被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3】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时,应当指定()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
A.1
B.2
C.3
75/118D.5
【答案】B
【解析】考察财务顾问业务的业务规则。
财务顾问接受委托的,财务顾问应指定2名财务顾问主办人负责,同时可安排1名项目协办人参与。
【4】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时,财务顾问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A.3
B.5
C.10
D.15
【解析】财务顾问主办人发生变化时,财务顾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再符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财务顾问主办人名单中去除,财务顾问不得聘请其作为财务顾问主办人从事相关业务。
【5】经证监会核准可依照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机构是()。
I、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II、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时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III、会计师事务所
IV、律师事务所
A.I、IIB.II、III、IV
C.I、III、IVD.I、II、IV
【解析】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同业务。
【6】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财务顾问提供已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
I、证明材料
II、工作档案
III、工作底稿
IV、立项申请
A.I、II、IIIB.II、III、IV
【解析】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财务顾问提供已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证明材料、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并对财务顾问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等方面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7】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的措施。
I.监管谈话
II.出具警示函
III.责令定期报告
IV.罚款
A.I、II、IVB.I、III、IV
C.I、II、IIID.II、III
【答案】C
【解析】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40条,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购买资产的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8】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I、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II、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III、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Ⅳ、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C.I、II、III、IVD.II、III
【解析】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之一的,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①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②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③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④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9】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说法正确的有()。
I.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II.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III.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IV.财务顾问不可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与担保
A.I、II、IIIB.II、III、IV
【解析】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或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7)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10】在收购上市公司的业务中,以下有关独立财务顾问说法正确的有()。
I、独立财务顾问一般由收购人聘请
II、独立财务顾问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
III、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IV、独立财务顾问应对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发表明确意见
【解析】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7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对本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进行说明和分析,发表明确意见。
【11】财务顾问在并购重组业务完成后的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综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A.5
B.10
C.15
D.20
【解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并购重组的
规定,自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合并等事项完成后的规定期限内,财务顾问承持续督导责任。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2】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的()等方面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I、从业活动
II、内部控制
III、公司治理
IV、风险状况
C.I、II、III、IVD.I、II、IV
【解析】中国证监会对财务顾问的从业活动、内部控制、公司治理、风险状况等方面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13】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型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A.50%
B.70%
C.90%
D.80%
【解析】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者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末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4】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证监会责令改正,整改期间,()。
A.已上报项目,监管机关终止市理
B.已上报项目,监管机关中止审理
C.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D.不得开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解析】证监会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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