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工局基础科研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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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局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国防科工局基础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防基础科研计划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是以建设先进的国防科技工业为目标、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提升军工核心能力为主要任务,对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专项科研计划。
第三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包括先进工业技术研究和国防基础研究两个领域。
根据国防科技发展趋势和武器装备研制生产需要,在领域内设立专题。
(一)先进工业技术研究,是指为解决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中的瓶颈制约问题,提高先进设计、工艺与装备、试验与测试、材料工程化等技术水平,促进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和支撑武器装备升级换代,开展的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和工程应用研究。
(二)国防基础研究,是指为推动国防科技原始创新,增强基础和核心技术储备,开展具有新思想、新概念、新原理和新方法特色的国防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制约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武器装备研制的基础理论和关键机理研究。
第四条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一)重大项目,是指围绕国家和国防重大战略需求,以提升军工核心能力,实现共性关键技术群体性突破和工业技术升级应用为目标,具有集成性、示范性、带动性和标志性特点的项目。
以跨领域、跨专题形成产品工程样机、重大技术系统并实现工程应用为主要成果。
(二)重点项目,是指具有较明确应用背景,以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或工程应用为目标的项目。
以形成原理(验证)样机、实用新技术、先进装(设)备或集成应用系统、标准规范等为主要成果。
(三)一般项目,是指探索性、基础性较强,以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支撑国防特色学科发展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的项目。
以实现原理验证,形成专项技术报告、发明专利等为主要成果。
第五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管理分为规划与指南、年度预算与计划、项目论证与审批、项目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等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遵循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考核严密、注重绩效的管理原则。
鼓励国防科技实验室、国防科技工业先进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国防科技创新团队等创新平台或团队参与国防基础科研活动,在项目申报、立项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七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联合资助、自筹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开展国防基础科研活动。
联合资助的项目,项目的论证审批、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后评价等工作由国防科工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开展。
第八条国防基础科研项目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财工字〔1997〕第93号)和《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工字〔1997〕第384号)的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应合理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九条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管理按照保密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国防科工局负责管理国防基础科研计划。
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发展规划与项目指南;
(二)负责项目审批;
(三)编制年度预算及年度计划;
(四)监督组织实施,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与后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国科学院,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称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国防基础科研计划与项目管理职责,负责项目的论证和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情况检查、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研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具备法人资格和保密资质。
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研究任务的,主承研单位为项目牵头责任单位。
项目负责人应是承研单位正式在编人员,负责的国防基础科研在研项目不得超过1项。
第十三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设立专家库。
专家库中的专家通过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由国防科工局核准后统一入库,参与项目评估、评审、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专家各项活动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四条国防科工局业务主管部门设立国防基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
项目办协助承担国防基础科研计划的过程管理和基础性工作。
第十五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承研单位、项目负责人、专家等在实施计划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规划与指南
第十六条国防基础科研计划实施五年期规划。
规划与指南是项目论证与审批、预算和年度计划编制的依据。
应包括总体发展目标、发展思路、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重大项目和政策措施等。
第十七条根据军队武器装备发展战略和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国防科工局成立总体专家组和专题专家组,组织开展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规划思路。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规划思路和实际需求,提出本部门(单位)国防基础科研规划建议。
国防科工局在规划思路基础上,结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规划建议,组织编制规划与指南。
第十九条国防基础科研规划与指南经批准后,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
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国防科工局适时组织规划与指南的调整工作。
第二十条国防科工局在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开展规划中期和五年评估。
第四章年度预算与计划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时间向国防科工局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国防科工局对经费预算建议进行审查,依据财政部下达的科研经费预算控制指标,经综合平衡,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意见。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及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编制本部门和单位年度计划建议,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国防科工局。
国防科工局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下达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年度计划安排原则和重点支持方向;
(二)首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批复启动时间和预算管理要求;
(三)结转安排的项目,其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本年度计划研究内容、进度节点和具体指标明确;
(四)承研单位没有受到国防科工局有关处罚。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承研单位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出现重大情况必须调整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当年8月底前上报年度计划调整请示。
第五章项目论证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划与指南,进行论证和审批。
审批分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和项目任务书审批两个阶段。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议书(附件1)重点论证开展研究的必要性、现有的研究基础(含已掌握的知识产权)、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匡算以及预期成果等。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论证申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基础科研规划与指南,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项目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防科工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附项目建议书2份)。
重大项目建议书应提交技术成熟度评价报告(附件2,2份)。
(二)形式审查。
国防科工局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的资格要求、项目建议书的规范性、有效性、完整性等。
不符合要求的,建议书退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
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建议书,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或组织专家评审。
重点审查项目的必要性,研究成果、技术指标的先进性,研究目标、研究方案、研究经费的合理性以及所具备的研究基础等。
(四)意见反馈。
国防科工局将评估或评审意见及时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局。
评估或评审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五)批复。
国防科工局根据项目建议书评估或评审结论、规划总经费和年度预算经费控制指标,结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经综合平衡,商财政部审批项目建议书。
批复中应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启动时间、后续论证工作要求等。
不具备批复条件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规划有效期内未被立项批复的项目将从项目储备库中删除。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国防科工局批复项目建议书后6个月内或按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时限要求,上报项目任务书(附件3,4份)。
项目任务书重点论证研究目标和技术指标、具体技术方案、预期的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任务分工、经费细化测算等。
第二十九条项目任务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论证申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承研单位开展项目实施方案论证,编报项目任务书。
(二)形式审查。
国防科工局对项目任务书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与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或项目指南的符合程度,以及与项目任务书有关编制要求的符合程度等。
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任务书,退回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
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任务书,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
重点审查项目研究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与目标要求、预期成果与技术指标先进性,任务分工、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等。
(四)意见反馈。
国防科工局将评审意见及时通告有关部门和单位。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修改后的项目任务书和相关意见报国防科工局。
(五)批复。
国防科工局根据任务书评审或评估意见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反馈意见,批复下达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实施和验收的依据。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和任务书时,须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和申报渠道的唯一性做出承诺。
第六章项目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的启动时间,组织承研单位及时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年度计划和有关规定要求,指导、督促承研单位完成科研任务,及时协调处理各种问题。
重大事项报国防科工局协调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要求提交本部门(单位)和项目的半年、年度总结报告(附件4、附件5),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国防科工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抽查、现场检查、阶段评审等多种方式,对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研究周期超过2年(含)的项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第三十五条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实施中期评估制度,由国防科工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依据。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要求组织承研单位编报项目中期评估总结报告(附件6)。
第三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要求填写项目调整申请表(附件7),经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核后,报国防科工局批准:
(一)改变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或关键技术指标的;
(二)研究周期延长1年以上的;
(三)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比例的;
(四)主要承研单位发生变更的。
其它情况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审批,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科研项目:
(一)因技术发展而使项目失去研究开发意义;
(二)由于时间推移,技术指标已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水平;
(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办法;
(四)科研经费或配套的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无法落实,并已影响到研究工作开展;
(五)项目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
(六)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
第三十八条国防基础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国防科工局可直接做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已列入国家其他科研计划,重复申报;
(二)挪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
(三)组织管理不力,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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