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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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参观的很多公立幼儿园都是不按年龄分班,孩子混和分班,从三岁到五岁,利于宝宝互相学习和照顾。
先是注意培养幼儿的独立性,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即使有困难也不急于帮他,让他自己试着解决,特别是在独立如厕和自己吃饭能力的培养上就更是下功夫,只要有进展就会及时表扬和鼓励里。
二、英国学前教育相关法律法规
(一)《费舍法》
1918年,英国国会通过了《费舍法》,正式将保育学校纳入国民教育制度之中,并把保育学校的设立和资助全部委托各地方教育当局;
规定除伙食费和医疗费外,保育学校免费入学;
把小学分为5~7岁和7~11岁两个阶段,0~7岁儿童的教育从此以5岁为界被分为两个阶段。
此后,英国一直保持了这种幼儿教育的传统。
(二)《巴特勒》法
二战期间,英国政府就开始酝酿战后的教育改革方案。
1944年政府通过了《巴特勒法》,规定初等教育由三种学校实行:
(1)为2~5岁儿童设立的保育学校;
(2)为5~7岁儿童设立的幼儿学习;
(3)为5~11岁儿童设立的初等学校内附设保育班,招手3~5岁儿童。
当时主要关注调整教育领导体制以及初等与中等教育的衔接问题,尚无暇顾及幼儿教育。
战后为解决儿童保育设施不足的问题,幼儿游戏班应运而生。
(三)《普洛登报告》
二战后英国政府逐渐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并开始重视和支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1966年,英国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发表了一份调查报告《儿童及初等学校》,亦称《普洛登报告》,对初等教育提出了在教育资源的分配上,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为离校青少年开办)享有同等的地位,学前教育得到重视。
其中有三项提议值得关注:
其一,要大力发展幼儿教育,大量增加保育设施的数量。
尤其要在教育不发达的地区尽快设立”教育优先地区”。
其二,在公立保育机构得到扩充之前,地方教育当局有义务对非盈利私立保育团体进行援助,以资鼓励。
第三,地方教育当局应该资助新办的幼儿教育机构。
幼儿教育机构应建立在高等院校附近,以便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得到帮助。
在《普洛登报告》的影响下,英国政府的注意力转向了社会文化背景处境不利的学前儿童。
为避免物质或经济贫乏地区儿童在起跑线上处于劣势,教育机会不均等的情况,在政策层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如连续几年拨款为”教育优先地区”建造校舍,通过倾斜政策和特殊扶持。
使不发达地区的儿童与其他地区的儿童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这一做法对于经济或文化不发达地区的儿童有实质的帮助,尤其在增进教育机会均等方面,更是一种相当具体的措施。
报告还建议幼儿教育机构应建立在高等院校附近,以便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得到帮助,显现出了关注高等院校与幼儿教育机构的合作,以此来促进幼儿教育的发展。
(四)《教育白皮书》
1972年教育科学大臣撒切尔发表了《教育白皮书》,肯定了《普洛登报告书》中具有实践意义的建议,并制定了实施计划,要在10年内实现幼儿教育全部免费,并扩大5岁以下幼儿的教育。
为了实现上述计划,政府提供了必要的经费援助。
(五)《幼儿凭证计划》
1995年,英国教育和就业大臣谢泼德公布了一项耗资7.3亿的“幼儿凭证计划”,规定每个儿童家长可获得1100英镑的凭证以支付幼儿教育的费用,使全国每个愿意进入学前教育机构的,年龄在4岁的儿童都能接受三个月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与此同时,凭证扩大了家长的选择范围,家长能自由地选择公立或私立的学校。
凭证计划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不能帮助4岁以下的儿童。
(六)《确保开端计划》
SureStart“确保开端”项目是英国政府从1998年开始投资实施的一项以家庭为切入口,以社区为依托,面向学前儿童及其父母的综合服务项目,它旨在通过医疗保健、免费学前教育、儿童保育、家庭支持等服务为儿童及其父母创造更好的生活,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
早期“确保开端计划”的具体内容如下:
1.儿童语言发展计划
该计划首先要对所有八个月大的学前儿童进行一个语言发展测试,通过测试评估学前儿童语言发展的情况,这些测试就是在两分钟时间内向被测儿童提出几个问题,然后通过他们的反应来判断他们的听力和说话能力。
通过语言测试把儿童分成两类,语言能力发展正常儿童和语言发展障碍儿童。
并针对不同儿童的情况进行加强巩固与矫正治疗。
2.向处境不利儿童提供免费的高质量的学前教育
“确保开端”项目力争提供高质量的学前教育,他们的提供的学前教育遵循以下原则:
(1)通过游戏快乐学习。
(2)发展孩子们健康的社会情感。
(3)与家长形成一种教育伙伴关系。
(4)研究发现式的教学方法。
“确保开端”项目的学前教育内容涵盖六大领域。
(1)身体健康与发展领域。
(2)心理健康与发展领域。
(3)与人合作的团队精神。
(4)读写算的能力。
(5)获取信息认识世界的能力。
(6)创造能力。
3.与有关部门和社区合作,共同监督和改善学前教育质量
英国政府重视提高教育服务的质量,成立了独立于教育部和劳动技能部之外的“教育标准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服务质量规范,并注册和督导,检查工作。
还与各个社区积极合作建立了学习联合会,定期开展活动。
4.建立流动的玩具图书馆
为了解决处境不利儿童缺少图书的问题,项目购买了大型汽车,把图书和玩具送到偏远地区,这些大型的公共汽车被人们称为流动的图书馆。
5.针对残疾儿童的“参与计划”
“参与计划”就是让残疾儿童像正常儿童一样参与一切生活、游戏和学习。
“参与计划”的具体内容有:
(1)采用更先进的残疾儿童鉴定技术,提高对残疾儿童鉴定的准确性。
(2)“确保开端”项目的每一个活动都要创造条件让残疾儿童参加。
(3)家长交流协会。
6.男性公民参与计划
男性公民是学前儿童社交技能提高的重要源泉。
项目鼓励更多的男性公民参与其中,贴海报,做宣传,让男性们认识到参与“确保开端”项目的必要性,让人们知道男性参与学前教育对儿童发展的好处。
该项目实行国家政策,地方管理,各地都有自己地方特色的“确保开端”项目,地方各具体项目的执行人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公开向社会招标,该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即边实行,边研究,边整改的管理模式。
英国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及公众的反馈意见,在2004年又提出了新的“确保开端”政策,名为“父母的选择、孩子最好的开端”——儿童保育的十年策略ChoiceForParents,theBestStartforChildren——aten-yearstrategyforchildcare,简称“最好开端”计划(BestStart)。
“最好开端”计划强调要给英国孩子提供全世界最好的学前教育,使他们与它国同龄孩子相比有一个最好的开端,给父母亲提供更多帮助使他们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的关系。
(七)
三、英国政府的职责内容
(一)制定实施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英国政府重视学前教育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各自不同的历史时期颁布了大量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切实运用法律法规的引导与规范作用,实现了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有法可依。
英国早在1944年颁布的《巴特勒教育法》中,规定为5岁以下儿童开设幼儿园或幼儿班。
1967年《普洛登报告》发表的《儿童及其小学》的报告建议扩大幼儿教育。
《1989年儿童法》和《2004年儿童法》均规定,家长和地方政府在保育幼儿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5年教育法》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是对《1989年儿童法》的修订,即基于学校标准和框架修订下的儿童情绪和日托的保育。
《2005年儿童保育法》规定,英国地方政府和相关团体在改善幼儿健康方面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
英国学前教育政策和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多倾向于解决学前教育问题的整体性!
即制定的政策法规是对整个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规定!
因而比较概括和全面!
如《1989年儿童法》《2004年儿童法》、《2006年儿童保育法》等都是对学前教育整体而不是具体内容做出规定。
(二)保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
1.不断增加对学前教育的财政投入
如果对英国学前教育发展的历史做一个政府财政投入状况的分析,可以发现其总体趋势是,英国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拨款经历了一个由少到多的渐变的漫长过程。
从1918年颁布《费舍法案》,国会只是规定地方教育当局要为2-5岁的儿童设立保育学校,到《1944年教育法》,还是只是提及为5岁以下儿童开设幼儿园或幼儿班,并未谈及政府的财政性拨款。
直到1995年英国政府公布了7.3亿英镑的“儿童凭证计划”,发给每位4岁儿童家长价值11000英镑的凭证,以支付孩子的学前教育费用,这一计划使全国每个4岁儿童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再到1997年以来,英国已对学前教育投入了85亿英镑,并推出一系列举措确保学前教育对每个幼儿的可获得性,以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例如,《国家儿童保育战略》的目标是:
扩大就业,改善学前教育服务质量和为家庭提供更广泛的支持,内容包括扩大保育服务、提供基金、改善为从出生到3岁儿童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务的质量.在“确保开端”计划中,《2001年拨款法》规定2001-2002年度用于该项目的联邦预算为1.8亿英镑,此后2002-2003、2003-2004、2004-2005年度该项预算拨款分别为4.5亿、5.3亿和8.9亿英镑,2005-2006年度则达到11.58亿英镑,约为
2001-2002年度财政拨款的6.5倍。
英国是以政府承担为主的幼儿教育投资模式,幼儿教育费用主要是由政府承担,家长免费或者只根据其收入水平承担很少的一部分。
英国政府的财政主要是社会保障服务的提供者,如托幼机构、社区,而不是幼儿家庭。
幼儿教育财政经费基本上用于幼儿进入托幼机构以后的生活和学习开支,儿童家庭得到的财政援助很少。
并且英国主要用于扩大幼儿的入学机会和抗贫困,为育龄妇女参加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关注弱势幼儿群体"
保障教育公平
1.以政策法规为导向,促进学前弱势群体的保育和教育
英国政府通过开展教育项目和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改善学前弱势儿童群体的保育和教育状况。
英国1944年颁布的《巴特勒教育法》规定:
“地方教育当局须为学生提供医疗、牛奶、午餐和其他点心,向贫困儿童提供衣着,必要时可为儿童提供膳宿,为缺陷儿童提供特殊教育”等。
1970年缺陷儿童教育法要求所有弱智儿童均能享受学校教育。
1976年教育法还规定,只要无害于缺陷儿童本人及其同学,缺陷儿童随时可入普通学校学习。
1978年沃诺克报告认为,应该为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建议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一起受教育;
残疾儿童家长应成为残疾儿童教育的合作者等。
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为低收入的困难家庭支付保育费用,并逐步达到为其提供有质量的保育服务的目的。
还有“良好开端”项目、“幼儿保育税案”、绿皮书《每个孩子都重要:
为了孩子的变化》和2004年《儿童法》等,都针对学前弱势儿童群体在保育和教育方面提供补偿性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强调每个孩子都不能被忽视,逐步缩小弱势儿童与其他儿童的差距。
2.为残障儿童立法
残障儿童相关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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