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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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有关检验单位
目录
1总则………………………………………………………………………………………
(1)
2工作机构…………………………………………………………………………………
(1)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许可程序…………………………………………………………………………………
(2)
4.1申请和受理……………………………………………………………………………
(2)
4.2企业实地核查…………………………………………………………………………(3)
4.3产品抽样与检验………………………………………………………………………(5)
4.4审定和发证……………………………………………………………………………(5)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
5审查要求…………………………………………………………………………………(5)
5.1企业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
5.2企业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
5.3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6)
5.4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6)
6证书和标志……………………………………………………………………………(19)
6.1证书……………………………………………………………………………………(19)
6.2标志……………………………………………………………………………………(20)
7收费……………………………………………………………………………………(21)
8工作人员守则…………………………………………………………………………(21)
9附则……………………………………………………………………………………(21)
附件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2)
1
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
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其产品单元划分如下表: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
直播卫星电视接收天线
天线口径+材质
2
直播卫星室外单元
分体
一体化
3
直播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
——
注:
型号由企业自定。
1.4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号令)。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定点生产管理办法》(信部科[2000]394号文)。
1.5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本实施细则。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工业和信息化部协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组织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和宣贯;
跟踪相关产品的行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对审查与发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2.3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审查部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政编码:
050081
电话:
(0311)86924010
传真:
(0311)86924262
联系人:
李培红
电子信箱:
lipeihong54@
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5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检验机构名称:
国家通信导航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589号
050081
(0311)86924498
李胜利
检验产品范围:
直播卫星电视接收天线、直播卫星室外单元、直播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
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封面“产品类别”一栏填写“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申请书中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中“产品单元”一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分别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按表1的“规格”填写企业申报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如企业有一个以上生产厂点(含车间)的(即为同一工商管理的行政区域内一企多厂点),需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四、六部分“使用场所”填写对应的厂点或车间,同时填写补充表格(见表1),该表与申请书一并提交。
表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申证企业名称
地址
所属生产厂点或车间地址
生产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
申证类别
备注
例:
机加工车间,×
市×
区×
街道×
号
1.申证企业应如实填写全部所属的生产厂点、车间。
2.“产品单元、规格/生产工序”填写各所属生产厂点负责生产的产品或工序。
3.“申请类别”填写发证、增项、迁址、增加(减少)厂点等。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的定点生产批文复印件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批批检验:
指每一批(可按订货单,一个订货单算一批)产品生产结束后,应送至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2审查部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应当按照《直播卫星专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4审查组在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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