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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实际工作情况不能正常公休的,可以安排员工轮休、调休、补休,并报单位政工科备案。
第七条[正常工作制]全市烟草系统除特殊岗位外一般情况下实行常白班制,因工作需要可实行轮班制。
具体的作息时间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第八条[依法休假]员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和带薪年休假等假期。
第九条[请假制度]员工休年休假,请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生育假、工伤假等应按照相应的请休假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员工确因特殊情况(仅限于突发疾病或突发事情要急办的情形)事先无法履行上款规定的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及时口头或电话请假,并于返回单位后1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员工结束休假的,应办理销假手续,并将销假信息告知考勤员。
员工假期满确需续假的,按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续假审批手续。
假期届满逾期不上班又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的,自逾期当日起视为旷工。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十条[考勤内容]考勤类型分为出勤、加班、迟到、早退、旷工、年休假、事假、病假、婚丧假、探亲假、生育假、工伤假等各种休假的记录。
员工考勤应逐日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考勤管辖权]全市烟草系统内各单位、部门对本单位、本部门员工进行考勤。
员工外派的,委托派往工作地所属部门代为考勤。
受托部门应将考勤情况按考勤周期及时告知派出单位。
考勤周期与工资发放周期一致。
第十二条[考勤分类]员工应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工作时间规定,服从本单位的考勤管理。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以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标准记录出勤;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按照岗位及工作性质的要求,记录上岗、出勤情况。
非全日制用工,应严格按劳动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进行考勤。
第十三条[考勤员]各部门应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部门考勤,并于每个考勤周期结束后将《考勤表》(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员工本人签字后报市局(公司)政工科。
《考勤表》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政工科应妥善保管、存档。
单位组织召开的各项会议,由有关召集部门记录与会人员出席会议的考勤,并反馈给部门考勤员。
第四章加班管理
第十四条[加班定义]本办法所称加班包括员工在正常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
第十五条[基本原则]各单位应根据工作计划、人员编制和工作定额,合理安排工作。
提倡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控制并尽量避免安排加班。
第十六条[加班申报]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实行加班前申报制度。
正常工作日加班的,应在当天下班前申报;
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在加班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申报。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加班前申报的,应当在加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申报手续。
第十七条[加班审批]安排员工加班,所在单位或部门应于加班前填写《员工加班审批表》(见附件2),明确加班的人员、日期、事由、时间等内容,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后,送交政工科备案后方可实行加班。
县局(营销部)安排加班还须由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再报主要领导审批。
员工未经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到单位工作或逗留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加班。
员工工作时间之外在工作场所休息的,不视为加班。
第十八条[加班时间限制]确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后安排员工加班的,应合理安排加班人数,严格控制加班时间。
员工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最长不超过2小时。
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24小时。
第十九条[例外情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班不受本办法第十八条的限制:
(一)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严重威胁员工或他人生命健康和国家、集体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休息、休假日进行客户专访、市场调研,专卖稽查、财务结算、投诉受理的;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加班期间管理]员工加班后,应将《员工加班审批表》交考勤员,作为记录加班时间的依据。
实际加班时间以《员工加班审批表》记录的起止时间为准。
单位政工科和分管领导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管,实际加班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准的加班时间。
第二十一条[加班纪律]员工加班应按正常上班执行本单位的劳动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加班情况的申报、记录务必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于任何虚报加班时间、冒领加班工资的行为,按照《金昌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员工违纪惩戒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补休规定]员工按照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加班的,应于加班后填写《员工调休审批表》(见附件3),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政工科核准后,由本人留存。
员工使用调休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将《员工调休审批表》交由考勤员考勤。
调休在3个月内有效,逾期不休,视为自动放弃。
如因工作等客观情况不能安排调休、补休的,核发加班工资。
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三条[加班工资]月末,政工科根据《员工加班审批表》和《考勤表》核发加班工资。
已审批调休的,不发放加班工资。
第五章带薪年休假
第二十四条[带薪年休假条件及标准]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年休假具体标准为:
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员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员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二十五条[年休假计划及审批]各单位、部门应于每年年末,根据下一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具体情况,经征求员工本人意见,统筹、均衡安排员工年休假,制定员工年休假计划(见附件4),经领导审批后,报政工科备案。
单位领导年休假计划由政工科在征求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安排;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年休假计划由本部门征求本人意见后提出,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各部门其他员工的年休假计划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征求本人意见后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领导班子成员的年休假安排]市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年休假安排应于每年年底之前报省局(公司)备案,县局(营销部)领导班子成员的年休假安排应于每年年底之前报市局(公司)备案。
第二十七条[休假的实施]员工应按照年休假计划休假。
休假前做好工作交接,填写《员工年休假审批表》(见附件5),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政工科核准、分管领导批准后交考勤员。
由于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休假的,可以在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对休假计划作适当调整。
员工年休假应在年度内集中安排,一次性休完。
特殊情况下可以分次使用,但不能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二十八条[无法安排休假的审批]确因工作需要,全年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不能休完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不能安排休假的意见,填写《员工因公不休假审批表》(见附件6),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集体研究同意后,可以不安排休假,并将领导审批后的意见交政工科留存。
第二十九条[年休假待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三十条[不休年假工资报酬]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在本年度内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工资报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予支付。
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365天)×
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休年休假天数。
当年员工已休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再扣回。
第三十一条[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年度内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员工经单位批准外出学习享有寒暑假,且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五)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三十二条[与其他休假间的关系]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章其他休假管理
第三十三条[事假]员工请事假应如实说明请假的原因,不得虚构、编造、扩大事由。
请事假时应事先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见附件7),写明请假原因及请假天数,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审批,被批准后将请假申请表交所在部门考勤员后才能进行休假。
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的,视为旷工。
请事假一次连续不得超过15天(含休息日、节假日),1个年度内累计不得超过30天。
确有特殊原因请事假超过30天的,需提交书面报告,按照规定的权限,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事假审批权限]市局(公司)主要领导请事假1天以上的,须报省局(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其他领导请事假,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交政工科;
市局(公司)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请事假,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1天以内(含)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单位、部门考勤员;
1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再报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单位、部门考勤员。
其他员工请事假,填写《员工请假审批表》,1天以内(含)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部门考勤员;
1天以上3天以内(含)的,经本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并由分管领导审批后交本部门考勤员;
3天以上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并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交部门考勤员。
第三十五条[病假]员工请病假,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或门诊病历。
员工病假假期根据医疗证明中需要休息的时间经审核批准后确定,其假期包括法定的休息日、节假日。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其病假时间实行医疗期制度。
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确定,具体标准为:
实际工作年限3年以下的为3个月;
3年以上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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