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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铁路局年度临时借地管理台帐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北京铁路局临时借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资产管理,规范铁路临时借地行为,有效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维护铁路用地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安全运输环境,确保铁路用地管理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道部《铁路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和《北京铁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借地,是指临时借给路外单位使用和路内单位(含合资铁路公司)用于非铁路运输生产使用的铁路用地。
第二条临时借地事项由路局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审批,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无权审批。
第三条临时借地实行有偿使用。
临时借用铁路用地的单位,必须与管地单位签订临时借地协议,所签协议必须依法合规。
第四条临时借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既有铁路用地一律不得外借。
已发生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临时借地历史遗留问题,由原出借单位终止临时借地协议,收回铁路用地。
第二章临时借地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临时借地管理机构:
(一)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是全局铁路临时借地管理机构,在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行使全局铁路临时借地的审批、管理职能。
(二)路局北京、天津、石家庄土地管理办公室是本区域铁路临时借地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铁路临时借地的管理工作。
(三)管内各直属站、车务段、工务段、房产维修段、北京工电大修段等管地单位,在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临时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路局所辖各单位作为铁路用地的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合规使用土地,对借用的铁路用地负责日常监管。
第六条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临时借地管理职责:
(一)制定、修改、完善路局临时借地管理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全局临时借地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
提出对违规出借土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三)负责全局临时借地的核准、审批工作。
(四)负责全局临时借地总体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总结、基础台帐建立、资料组卷和费用收缴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处理临时借地重大纠纷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临时借地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
第七条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临时借地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路局临时借地管理相关办法和规定,监督、检查本辖区内临时借地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对本辖区内暂时闲置的铁路用地提出利用建议,并督促管地单位办理临时借地手续。
(三)对本辖区内铁路用地承借方的资格、用途、建设施工批准文件、相关安全协议措施等进行审查;
负责临时借地协议审核及签订工作。
(四)对临时借地现场勘查、钉桩放线等工作进行核查。
(五)负责本辖区内临时借地总体情况的统计分析及工作总结上报、基础管理台帐建立、资料组卷和费用收缴等管理工作。
(六)定期检查本辖区内临时借地工作开展情况。
(七)组织处理本辖区内临时借地纠纷等问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制止。
第八条各管、用地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路局临时借地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定期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自查。
(二)依法合规使用经路局审批同意的临时借地,对借用土地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借地规定的行为。
(三)各管地单位在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指导下,负责临时借地现场勘查、初审上报、协议签订、费用收缴、钉桩放线,日常巡视、纠纷处理和基础管理等工作。
(四)用地单位负责向管地单位提出临时借地申请并及时上报本单位临时借地有关事宜。
第三章临时借地基本要求
第九条临时借地期限
(一)临时借地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须经路局批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二)跨、穿越铁路线路和敷设管线等方式借用铁路用地的,须由路局土地管理部门与承借方共同协商费用和期限,依据相关规定以协议方式确定。
第十条临时借地的要求:
(一)临时借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堆放货物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时不得侵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不准在临时借地范围内从事挖砂、取土、打井取水及损坏铁路设施、电磁干扰铁路设备正常使用等危害铁路运输安全和路基稳定的活动;
不得在临时借地范围内存储易燃、易爆、易辐射或有碍卫生的物品。
(二)临时借地必须依据批准的借地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扩大借用面积、更改出借期限和改变用途,不得将临时借地转借、转租,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牟取非法收入。
(三)临时借地借用期满不再继续借用时,由承借方负责清除地上附着物,恢复地貌,交还管地单位。
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负责验收,对收回的临时借地及时报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备案,同时在相关统计报表中作出说明。
(四)在协议有效期内,如遇铁路或地方政府因规划发展需要用地时,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借方,承借方必须按期无偿腾退,并负责清除地上附着物、堆积物,保证铁路或地方政府按期使用。
(五)借地范围内遇有青苗、地上附着物等发生补偿时,由承借方承担,国家征收的各种土地使用税、费由承借方承担,并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按期缴纳。
(六)凡违反国家、铁路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基本要求的临时借地,路局各级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权立即终止借地协议,收回出借土地。
(七)根据签订的临时借地协议,承借方需一次性缴清临时借地费用,按协议进行现场钉桩放线后方可进场使用。
第四章临时借地审批
第十一条临时借地审批原则
临时借地审批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集体负责的原则。
临时借地申请、审核、报批、审查、批准等环节必须建立严格的研究决策程序,符合“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按照规定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临时借地审批要求
(一)路内外单位临时借用铁路用地,须向管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临时借地实行用途管制。
临时借地必须提报用途情况和实施方案,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及运输安全、影响铁路经营发展或用途不清的借地事项,一律不予审批。
(三)对于前期经路局批准的路内外个人临时借地、生活使用临时借地等遗留问题,逐步解决,不再办理新的审批。
(四)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对于铁路沿线地方塔杆类借地事项不再办理审批。
(五)铁路沿线绿化、苗圃、防护林等用地一律不得外借。
(六)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按照审批程序对临时借地事项进行审核,重大临时借地事项提交路局铁路用地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七)上跨、下穿铁路线路,敷设管线、铁路专用线建设等项目涉及借用铁路用地的,由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与总工程师室、建设处、工程管理所、工务处等相关处室进行专业审核、批复。
(八)货场出租(露天场地或货位)临时借地的审批,由土地房产管理处与货运处联合会签批复。
第十三条临时借地审批程序:
(一)由承借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管地单位初审。
书面申请中要写明临时借地的用途和具体使用方案,并附相关资料:
1.临时借地平面位置图。
附图要求:
在复印的地亩图上按图纸比例标示借地范围及尺寸,标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界线(黄线标示)、铁路地界线(红线标示)。
2.所借地块具体使用方案平面图和能反映现场全貌的照片资料。
3.借地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建设施工批准文件、相关安全协议措施等。
5.其他有关资料。
(二)管地单位对承借方进行资格、用途审查,同时进行现场勘查,确定借用位置、面积、范围,初审同意后,填写《北京铁路局临时借地审批表》(附件1),将申请资料组卷上报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
对不符合要求的借地事项,及时将申请资料退回承借方并给予明确答复。
(三)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对管地单位上报资料进行复审并做好现场核查工作。
在确定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及不影响铁路、地方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在《北京铁路局临时借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公章,10日内报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
对经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借地事项,及时承将借方申请资料退回管地单位,并明确答复。
(四)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负责对上报借地资料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对临时借地事项进行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办理临时借地批复手续。
(五)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根据路局批复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管地单位办理相关借地手续,并签订《北京铁路局临时借地协议》(附件2、附件3)。
对于不同意外借的,明确答复管地单位,由管地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退回承借方。
管地单位所签协议须报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加盖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公章,由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于次月25日前报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路局临时借地延续使用,实行续签备案制度。
对于已经路局批准的临时借地需要继续借用的,承借方须提前一个月向管地单位提出申请,管地单位报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将续签协议汇总后于次月25日前报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临时借地审批表、新签、续签协议编号由北京、天津、石家庄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统一排序编号,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简称:
京、津、石。
(附件4)
第五章临时借地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临时借地收费标准按照《北京铁路局临时借用铁路用地费用收取标准》(附件5)执行。
第十七条承借方必须按照签订的临时借地协议标准缴纳借地费用,不得拖欠。
逾期缴纳超过30日的,终止临时借地协议,收回铁路用地。
第十八条临时借地收缴费用管理
临时借地费用收缴、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北京铁路局土地管理费收缴和使用办法(暂行)》(京铁财〔2006〕411号)执行。
第十九条临时借地费用收缴单位需到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并购买发票,依法照章纳税。
第二十条各管地单位于每季度末22日前、每年度12月22日前向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上报季度、年度临时借地费用收缴明细。
各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每季度末25日前、每年度12月25日前汇总上报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季度、年度临时借地费用收缴明细。
第六章临时借地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定期对全局临时借地管理工作及费用收缴、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每年对管理区域临时借地管理工作及费用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做好巡查记录,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按照路局有关规定建立临时借地管理台帐(附件6),每年12月25日前将台帐报路局土地房产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各管地单位应对辖区内临时借地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同时按照路局要求建立临时借地管理台帐,每年12月22日前将台帐报区域土地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临时借地管理工作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同时纳入路局年度生产经营业绩考核和路局年度铁路用地管理工作考核,实行挂钩考核。
第七章处罚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权责一致,有责必追;
重大问题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发生以下问题,对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一)对未认真审核临时借地申报事项、进行现场勘验、钉桩放线的,未按规定对出借土地进行日常监护、巡视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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