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最新文章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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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具体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及具体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第七条规定: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适用范围
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管理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统称企业。
三、审核程序及报送材料
(一)研究开发项目立项
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创新活动。
其研究开发经费可以是企业自有资金,也可以是企业自有资金、政府补助资金及其它资金之和;
其项目立项,可以是企业自主决定列入本单位研究开发计划,也可以是经企业申请,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研究开发计划。
(二)研究开发项目审核
1、省属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料报省科技管理部门,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其他企业要求享受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应将有关项目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由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项目。
2、已列入国家、省、市研究开发计划的项目,不需再会同有关专家审核。
产业化项目中有研究开发内容的,必须单独报送有关材料,逐项审核。
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季度末审核一次。
经专家评审后,由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并对其作出是否是研究开发项目的判断负责。
(三)研究开发费用审核
1、研究开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费,委托其它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专利申请费、维持费,科技保险保费,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它费用等。
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活动(包括采用新的工艺、材料、装备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2、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由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事务所依据财税制度和前款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进行审核。
企业应提供该项目的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有关财务账证等。
经依法审核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事务所出具“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1、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凭以下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核准手续。
⑴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计划文件及其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⑵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
⑶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事务所出具的“研究开发费用审计报告”;
⑷研究开发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⑸其它有关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和纳税情况对项目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审核确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加计扣除,并将项目名称及核准的研究开发费用数额抄送出具“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的省或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
四、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企业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研究开发项目要列入研究开发计划,研究开发费用必须编制预算、决算,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做到账证齐全、单独核算。
经审核,研究开发费用没有单独核算和账证不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凭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立项文件和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材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核准手续。
(三)小型微利企业(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研究开发项目,由企业凭省或市科技管理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和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费用等相关材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核准手续。
(四)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代理事务所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省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将取消其研究开发经费审核的资格,并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各市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负责,并会同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做好研究开发项目的审核工作,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请示省级有关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准研究开发费用开支范围及其数额,及时办理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手续。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国家有新的规定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一:
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
:
你单位报送的项目立项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等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经会同市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该项目是研究开发项目,同意其研究开发费用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盖章)
年月日
附件二:
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起始时间
技术领域
本项目研发人员数
技术来源
研发经费总预算(万元)
本期研发经费支出数(元)
其中
企业自有资金
政府财政资金
其它资金
立项目的及组织实施方式(限400字)
核心技术及创新点(限400字)
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限400字)
企业填报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三:
研究开发费用审核表
项目研发人员数
研发经费总预算
(万元)
本期研发经费审核数
研究开发费用数额
研究开发费用归集
企业填报数
(元)
中介机构审核数(元)
人员工资
直接投入
折旧费与长期摊销费
设计费
装备调试费
无形资产摊销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
专利申请费维护费
科技保险保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企业填报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中介机构审核人签字
(财务公章)(单位公章) (中介机构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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