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适度超前发展一直作为我国电力工业发展的基本方针得到广泛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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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王志轩
引言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电力工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电网规模居世界第一位,发电装机容量与世界第一的美国差距不断缩小,预计到2010年底,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美国的90%以上。
燃煤电厂的供电煤耗整体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输电线损也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电力装备以超超临界百万千瓦机组、大型循环流化床及空冷机组、特高压输电线路试验示范工程、三峡水电站为标志已步入世界领先行列。
这些成就,既得益于我国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电力发展的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也得益于我国始终坚持电力适度超前发展的指导思想。
与此同时,我国电力工业也面临着电力结构调整、电源电网协调发展、清洁能源发展、煤电运矛盾、污染控制和温室气体排放等诸多问题和挑战。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和我国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双快”发展的历史阶段,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认真分析以往电力工业“适度超前”的情况,研究如何坚持“适度超前发展”的方针,深化“适度超前”内涵和需要采取的对策,对于“十二五”乃至更长时期的电力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生产关系、生产力要素以及具有关联性的综合性指标,研究电力适度超前发展的规律性特征。
●电力建设的周期长与电网安全运行备用要求决定了电力发展必须适度超前于经济发展。
电力适度超前发展的内涵应由以“量”为重,拓展为“量”、“质”并重。
电力“适度超前”的评价要素及新解
电力适度超前发展的意义
从传统的观点看,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基础性、公用性行业,是涉及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行业,电力建设的周期长与电网安全运行备用要求决定了电力发展必须适度超前于经济发展。
如果电力发展滞后,就会制约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
如果过于超前则会使生产设备闲置,使用效率降低,造成资源的浪费。
我国从1953年就提出“电力先行”的理念,以后又陆续提出“电力工业需要先行一步”、“电力是先行官”、“电力工业必须变落后为先行”以及“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等不同形式的表述1996年开始实施的《电力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
但是对于什么是“先行”、“适当超前”、“适度超前”,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笔者认为,评价电力“适度超前”,具有系统性、全局性、复杂性特点,受发展阶段、宏观经济形势、极端气候变化、一次能源供需状况、技术进步、区域发展平衡性等诸多因素的直接影响,很难用简单指标进行度量。
但可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生产关系、生产力要素以及具有关联性的综合性指标,研究电力适度超前发展的规律性特征。
电力适度超前发展的评价要素
一、生产关系方面
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否适应电力超前发展的要求,配套是否齐全,修订是否及时,执行是否到位,是衡量电力是否“适度超前”的基础。
2、电力发展规划。
电力发展规划直接决定电力发展的速度、规模、布局、投资、资源平衡及供需平衡等,是电力是否“适度超前”发展的保障。
3、电价形成机制。
电价形成机制是衡量电力发展是否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电力生产的客观规律的核心机制,是决定电力“适度超前”发展的关键。
二、生产力方面
1、电力工业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电力工业是资金密集型产业,而且主要靠扩大生产规模来满足电力的需求。
在工业化阶段,电力发供电设备容量的增速,应适当高于用电量的增速,才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
新增发供电设备容量需要有相应的电力建设资金。
电力工业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适当的比重才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2、人力资源
在生产力要素中,人是最核心的要素之一,尤其是体现在员工的基本素质和文化结构上,以及不断适应电力结构调整和电力科技发展的要求上。
3、科技创新
由于电力工业是技术密集型的产业,而且设备的使用寿命较长,主要设备一旦应用将会“锁定”几十年,因而,技术超前性尤为重要,而超前性主要体现在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的保障、对核心技术的掌握程度和对技术超前性的研究战略。
4、电力生产和供应能力
电力生产、供应能力包括可再生能源接入能力,合理的设备利用小时数、备用容量、电网与电源协调发展、各级电网的协调发展,以及电网在需求侧管理中的服务能力等,可通过以下几个指标来反映。
(1)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平均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越高,则电力短缺越严重,反之电力富裕,可以通过不同国家间的比较和同一国家不同发展阶段设备利用小时的比较,粗略估计电力的适度超前性。
但由于各国电源结构不同,负荷特性不同,在估计时应具体分析。
(2)电力备用率
电力备用率是电力系统内的可靠容量减去最高负荷,并除以最高负荷后得出的百分数。
备用包括负载备用、事故备用、检修备用和国民经济超计划发展备用。
有专家介绍,国际上电力备用率一般要求达到25%。
凡电力备用率超过25%,属于过度超前,如果电力备用率低于25%,那么就还没有做到“电力先行”。
但由于我国没有电力备用率统计数据,难以作出定量分析。
(3)电源与电网协调发展
电源与电网协调发展可以通过电源与电网的投资比例、电源布局与用电负荷适应性等指标反映出来。
(4)电网调峰、蓄能能力
建设燃气发电、抽水蓄能等调峰机组,对于削峰填谷、调频、事故备用以及提高电网负荷率、增强节能减排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结合不同区域电网的特点,此项指标可以用来衡量适度超前发展的情况。
三、综合指标——电力消费弹性系数
电力消费弹性系数是指电力消费增长率与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的比值,通常用来说明用电量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弹性系数是各种不同要素相互作用的共同结果,具有宏观性、阶段性、简便和便于应用的特点,但不宜用于对单个年份进行分析。
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在工业化发展阶段、尤其是工业化中后期阶段,多年平均弹性系数大于1,而工业化初期和工业化完成后期,多年平均弹性系数小于1。
新形势下电力适度超前发展的内涵拓展
随着发展阶段的不同和时代要求的不同,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性质和作用也随之注入了新的内容,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新阶段,电力工业不仅是基础性、公用性的事业,而且更应体现为能源资源优化配置的平台和全社会实现低碳发展的平台,同时,在应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经济、社会危机方面,体现出坚强的应对能力。
因此,电力适度超前发展的内涵,应从传统的以电力供应能力大小和电量富裕程度拓展为电力发展质量、优货资源配置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以及促进能源、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能力。
也就是说,电力适度超前发展的内涵应由以“量”为重,拓展为“量”、“质”并重;
由就电力论电力,拓展到更大范围、更广阔的视野。
从外延看,面对我国高碳能源的自然禀赋,面向“十二五”、面向未来,电力工业的能源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和全社会低碳发展平台作用越来越大。
首先,将低品位的可再生能源,转换为高品位的电力,需要通过电力生产来实现;
同时,通过电网与电源(包括分布式电源)的协调发展、各等级容量机组的合理配置,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能源资源。
其次,从区域循环经济角度看,由于电力企业往往是区域内产业链中资源流、能量流和资金流的中心,是生态工业“心脏”,因此,以电力为核心,可以开创具有不同特点的煤、电、化、铁(铝)、热一体的符合我国以煤为主能源资源特点的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再次,从需求侧层面看,电网作为实施主体,通过智能电网的发展和应用,可以促进用户节约用电、科学用电、经济用电,实现需求侧低碳消费的需要。
最终以电力工业的科学发展,促进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综合价值的最大化。
●我国电力工业规划目标低于实际完成水平,规划总体上是保守的,没有体现出“适度超前”而是“相对滞后”。
●从指导思想来看,制定一个规模偏大的规划,要好于一个规模偏小的规划。
偏大的规划有利于未雨绸缪,有利于有序发展。
●我国长期以来的电力供应紧张局面与电力投资不足有直接关系,而电力投资不足与投资体制和电价机制有直接关系。
电力“适度超前发展”评价与分析
基本判断——
定性来看,我国电力发展大致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电力工业投资严重不足,加之受“文革”影响,导致全国长时期缺电、限电。
第二阶段为1978年~1997年,电力工业发展主要围绕着解决“缺电”这个主要矛盾展开。
改革开放初期,全国缺电大约20%左右,经过20世纪80年代初期电力工业转变投融资体制、发挥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优势,电力固定资产由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95%提高到1990年的8.24%,使长时期、大范围的缺电局面得到一定缓解。
第三阶段是1998年~2002年,部分地区电力出现相对富裕,转变电力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成为主要问题。
第四阶段是2003年至今,由于电力消费需求的急剧增长,曾在2004年、2005年前后出现“电荒”,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电力投资主体的有效竞争,电源建设投资呈现爆发式增长。
这一阶段成为我国电力建设速度增长最快的时期,电力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回顾这4个阶段,可以明显地看出,总体上我国处于电力短缺的时期,这与我国处于工业化发展阶段的特征基本一致,即便在特定时期出现相对富裕,在很短的时期如一两年内就被电力需求快速增长所抵消。
在电力短缺时期,电力适度超前发展的呼声就高,而相对富余时期,就会出现怀疑的观点,在电力建设上,则表现为阶段性的大起大落的情况。
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电力适度超前的理念并没有真正落实。
分析与评价——
一、法律法规滞后
目前,我国电力法律法规整体上滞后于电力工业发展,并出现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难以协调、统一的现象。
《电力法》从1996年出台后一直没有修订,这同日本的《电气事业法》平均二三年修正一次,最短8天内修正两次的情况形成明显反差,远远不能适应电力改革与发展的形势需要;
各项配套法规、细则尚不健全;
如2005年2月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但到2009年12月再一次修正时,一些配套的细则仍没有出台。
再如,国家有关部门在整顿电力基本建设秩序时只能说是清理“违规”项目,而不能说是清理“违法”项目,因为无法可依。
二、电力发展规划总体滞后
从建国以来在我国已经实施的十个五年计划和即将完成的“十一五”规划与实际完成情况的比较中,可以大致反映出规划的滞后性。
从电力新增装机容量看,只有“三五”、“四五”和“五五”(即1966~1980年),计划的实际完成值略高于规划值,实际值分别是规划指标的1.15、1.39和1.10倍。
这一期间正值“文化大革命”及其后期。
其余“五年计划”期都超额完成新增装机规划指标,并且“二五”、“六五”的规划值分别仅为实际值的6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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