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稿)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制度及其法律分析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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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债回购交易相关基本概念 2
(二)中国国债回购交易市场的形成和演变 3
二、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制度 4
(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结构 5
1、签订回购委托协议、设立质押库、申报提交质押券及质押券入库 5
2、融资、融券回购交易流程 7
3、回购到期的处理 7
(二)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与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银行间国债回购交易的比较 8
三、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制度的缺陷和风险 9
(一)标准券制度 9
(二)净额结算制度与回转交易机制 10
(三)未实现货银对付以及中证登的中央对手方交易地位 11
四、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制度风险的法律分析和控制 11
(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的法律性质 11
(二)标准券的法律性质以及标准券制度的法律风险控制 12
(三)净额结算制度的检讨及货银对付制度的实施 13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5
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制度及其法律分析
2008年12月22日的《财经》杂志上刊载了一篇题为“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市”的报道。
在该报道中,银监会有关人士表示:
“如果证监会确保做好充分准备,不反对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
”在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后,交易所和证监会相关部门,正在着手研究相关机制,包括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机制、风险防范以及一系列吸引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市场的措施。
银监会正静待证监会相关方案的出台,以期评估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风险。
[1]乔晓会、张宇哲、张曼:
“银行重返交易所债市”,《财经》总第227期,2008年12月22日。
参见财经网(),具体链接为:
&
infoid=78150&
ptime=20081221,最后访问日期:
2009年2月24日。
1]
在交易所债券市场中,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占据着主要地位,评估交易所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制度的缺陷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继而提出解决方案,对于振兴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发展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
一、国债回购交易概述
(一)国债回购交易相关基本概念
国债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回购方)在卖出一笔国债的同时,与交易的对手方(逆回购方)约定在某一时间以事先确定的价格或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计算方法计算出的价格购回同一笔国债的融资行为。
根据国债现券在回购交易过程中的权属状态,可以将国债回购交易分为国债质押式交易和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这是国债回购交易中最重要的分类,其他的分类还有按国债回购交易期限、按交易场所等。
[2]按国债回购交易期限,可以将国债回购分为1、2、3、4、7、14、28、91、182天期国债回购交易;
按交易场所,可以将国债回购分为交易所国债回购交易和银行间国债回购交易。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8年9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规定,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3]标准券:
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比率形成的,用以确定可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
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方为“融资方”;
作为其对手的交易方为“融券方”。
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就是指以国债为质押券[4]指申报提交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4]的质押式回购交易。
其在债券回购交易市场上占据着主要份额。
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质押国债现券为回购交易中的核心内容,其以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后的标准券为融资量,以国债现券作为最终的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2004年11月23日)第二条规定,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的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
(二)中国国债回购交易市场的形成和演变
1988年4月,中国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重庆、沈阳及哈尔滨7个城市进行国债流通转让试点;
同年6月,又在54个大中城市进行了试点,国债二级市场即国债流通市场正式启动。
1991年初,财政部决定扩大流通市场的开放范围,允许400个地级城市建立流通市场;
财政部并适时在国债一级市场推出了国债承购包销改革,中国国债市场初步形成。
[5]何德旭、高伟凯等著:
《中国债券市场:
创新路径与发展策略》,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页29-30。
5]
1991年7月,STAQ系统[6]即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是隶属中国证券市场研究中心的场外集中性交易市场,实行会员制。
6]推出国债回购业务,并于同年9月14日在两家STAQ系统会员公司之间完成了第一笔回购业务。
1992年,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也推出了国债回购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13日起在国债交易专场内开展国债回购业务,在此之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天津证券交易中心也先后开办了国债回购业务。
1994年9月12日之前,按各年份不同期限品种的国债分设不同期限的回购品种,即回购合同的标的物是具体的特定的国债券种,初次交易与回购合同期满时的反向交易报价方式也是采取每百元债券的价格形式。
1994年9月12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不分券种、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的标准化国债回购合同,实行所谓的足额债券抵押,报价方式改为以每百元资金的利率形式,以适应竞价撮合交易的需要。
[7]袁东著:
《债券市场:
交易制度与托管结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页26-27。
7]
国债回购市场发展初期,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各种诸如回购期限过长、抵押债券不足额等违规行为泛滥,最终于1995年初集中暴露出巨额债务纠纷。
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规范回购业务,严禁在回购中买空卖空,要求融资方必须拥有属于自己的100%的债券。
同年9月,三部门开始对回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核。
同年10月27日,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认真清偿证券回购到期债务的通知》,进一步强化了整顿市场和清理债务等各项措施的可操作性。
在此之后,STAQ系统、武汉和天津等证券交易中心的国债回购业务陷入清理、停顿状态,只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购业务基本上维持原有状态。
[8]同上揭,页23-24。
8]
1997年6月,为防止信贷资金通过交易所债券市场流入股市,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交易所债券市场,同时建立了一个专供商业银行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同年6月16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运行,并推出了最长不超过4个月期限的国债回购业务。
此后,央行相继批准保险公司、城乡信用社、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
而目前,银行间国债回购市场交易量远远超过了证券交易所的交易量。
从2003年开始,债券价格持续走低,交易所回购交易制度风险集中暴露,大量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债券违规回购造成巨额损失。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开始着手对交易所债券回购制度进行改革。
二、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5月8日推出以证券账户为核算单位的新质押式国债回购,所有在上证所上市的国债都可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利用现有的上海证券账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
自2007年6月8日起新老质押式国债回购并轨运行,终止以债券主席位为核算单位的老质押式国债回购各品种的交易,2007年6月7日为老质押式国债回购的最后交易日(未到期回购到期正常办理清算交收)。
新质押式国债回购按照投资者证券账户进行回购交易申报,并以投资者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和融资、融券额度;
而旧质押式国债回购以结算参与人主席位进行统一申报和核算,使得结算参与人可以挪用投资者的国债进行回购交易,且投资者难以发现。
新质押式国债回购的融资方在进行回购申报前必须申报质押券,作为质押券的国债现券将被实行转移占有,投资者必须指明哪些现券作为质押券,这些现券将被过户到质押库中,作为质押券的现券不可以卖出。
新质押式国债回购还增加了交易前端检查,在回购交易时,交易系统按融资方投资者证券账户对回购交易进行前端检查,只有在标准券足额的情况下,融资回购申报才有效,这意味着,投资者在进行回购融资前,必须首先申报足额的质押券,否则不能进行回购交易。
与此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证登”)还建立了向投资者开放的国债余额查询系统,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随时查询T-1日[9]T日指交易日,T-1日指前一交易日,T+1日指下一交易日。
9]证券账户中的国债现券余额及质押券余额,使得在旧质押式国债回购中结算参与人掩盖挪用投资者国债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此外,新质押式国债回购的标准券折算比率从每月调整一次改为每周调整一次,制定了公开的折算率计算公式。
(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结构
1、签订回购委托协议、设立质押库、申报提交质押券及质押券入库
投资者在交易所进行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前,须依照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规范文本,与中证登的结算参与人(即证券公司)签订债券回购业务书面协议,同意将用于融资回购交易担保的国债现券交付结算参与人,以结算参与人的名义质押给中证登,并同时承担相关的风险和后果。
结算参与人在申报回购交易前须将书面协议报中证登备案。
中证登以结算参与人的备付金账户为单位为其设立回购交易质押品保管库(以下称“质押库”),并按备付金的性质将质押库分为自营业务质押库和客户业务质押库。
根据融资方投资者委托,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结算参与人自己的名义向中证登申报提交质押券。
交易系统根据融资方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国债现券可用余额核查质押券提交指令,如果申报数量大于现券可用余额,则申报指令无效;
反之,申报有效,交易所交易系统根据申报数量进行实时扣减融资方投资者证券账户中国债现券可用余额,并记增融资方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可融资额度。
申报当日日末,中证登结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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