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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设计药量designquantityofexplosives
一次可能同时爆炸折合成梯恩梯当量的危险品药量。
2.0.6抗爆间室blastresistantchamber
具有承受爆炸破坏作用的间室。
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部结构不造成破坏。
2.0.7抗爆屏障blastresistantshieldyard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控制经泄压面飞出的飞散物和减小空气冲击波对邻近建筑物的破坏作用而设置的具有一定抗爆能力的结构。
2.0.8抑爆间室blastsuppressionchamber
当其内部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冲击波可通过能控制其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对相邻间室结构及其内部结构不造成破坏。
2.0.9钢板防护protectionplate
点火、起爆器材生产中为保护人体不受爆炸燃烧危害,或阻隔传爆而设置的钢板或钢板所建成的小室。
2.0.10联建buildingassociations
两个或两个以上工序(厂房)设置在一个建筑物内。
2.0.11危险性建筑物hazardousbuilding
生产或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包括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危险品仓库。
2.0.12非危险性建筑物inhazardousbuilding
本规范未列入危险等级的建筑物。
2.0.13辅助用室supplementaryroom
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而需设置的浴室、存衣室、盥洗室、洗衣房等生产卫生用室,休息室、厕所等生活用室及妇女卫生用室。
2.0.14抗爆门blastresistantdoor
设置于抗爆间室墙上的、具有抵抗爆炸空气冲击波整体作用和破片穿透的门。
2.0.15塑性透光材料plasticlight-passingmaterial
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具有一定塑性,不易破碎或破碎后不致造成人身伤害的透光材料。
如塑性玻璃,透明塑料板等。
2.0.16直接接地direct-earthing
将金属设备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联接。
2.0.17间接接地indirect-earthing
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及其制品或通过一定电阻值的电阻与接地系统进行可靠联接。
3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
3.1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3.1.1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建筑物内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或危险品仓库危险等级确定。
3.1.2当建筑物内各生产工序为同一危险等级时,其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即为该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当建筑物内有不同危险等级的生产工序或仓库内贮存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危险品时,应根据其所含的不同危险等级,按最高者确定该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3.1.3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划分为A、B、D级。
3.1.4当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时,该建筑物危险等级应为A级。
A级建筑物又可分为A1、A2、A3级。
3.1.5A1级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当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发生事故时,其破坏能力大于梯恩梯者。
2当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发生事故时,其破坏能力虽小于梯恩梯,但因其感度较高,易发生事故者。
3.1.6A2级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当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发生事故时,其破坏能力与梯恩梯相当者。
2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内装起爆药、炸药,外有有效防护件(雷管外壳、导爆索包缠物)的产品者。
3.1.7A3级建筑物应为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发生事故时,其破坏能力小于梯恩梯者。
3.1.8B级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当建筑物内制造、加工的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时,但危险作业是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下进行,且建筑物内总存药量不超过200kg者。
2建筑物内制造、加工的危险品很不敏感,不能用单发8号雷管直接引爆者。
3建筑物内制造、加工的起爆药为湿态,使生产危险性显著降低者。
3.1.9D级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的危险品具有燃烧或爆炸危险,但必需在外界强大的引爆条件下才能爆炸者。
2建筑物内制造、加工、贮存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但存药量小者。
3.1.10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10-1的规定;
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1.10-2的规定。
表3.1.10-1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
3.2存药量
3.2.1建筑物的存药量应包括建筑物内的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和暂存的原料、半成品、成品中能形成同时爆炸的药量。
3.2.2位于厂房外防护屏障内的危险品,应计算在厂房的存药量内。
3.2.3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存放在同一工作间内时,应计算在该厂房的存药量内,硝酸铵可按其存量的一半计算。
当硝酸铵为水溶液时,不应计算在该厂房的存药量内。
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存有炸药的工作间之间有隔墙相隔,并符合表3.2.3要求时,可不计算在该厂房的存药量内。
表3.2.3炸药生产厂房内、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及隔墙厚度
3.2.4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种装填药的总量计算。
3.2.5有抗爆间室的厂房,其抗爆间室中的药量可不计算在该厂房的存药量内。
3.2.6当计算抗爆间室结构时,抗爆间室内的存药量应按间室内的全部药量计算。
4工厂规划和外部距离
4.1工厂规划
4.1.1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区规划。
工厂一般应设危险品生产区(包括辅助生产部分)、危险品总仓库区、殉爆试验场、销毁场及生活区。
4.1.2工厂各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工厂生产、生活、运输和管理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
危险品生产区宜设在适中位置,危险品总仓库区和殉爆试验场、销毁场宜设在偏僻地带或边缘地带。
2当工厂位于山区时,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峻的狭窄沟谷中。
3辅助生产部分宜靠近生活区的方向布置。
4无关的人流和物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
危险品的运输不宜通过生活区。
4.2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4.2.1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生活区等的外部距离,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算起。
4.2.2危险品生产区内,A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3危险品生产区内,B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无雷管感度铵油类炸药、粒状粘性炸药、乳化炸药、乳胶基质等B级建筑物其外部距离,应按表4.2.2中相应药量的外部距离确定;
2除1款指出者外的B级建筑物,其外部距离应按表4.2.2中存药量大于100㎏及小于等于200㎏对应的外部距离确定。
4.2.4危险品生产区内,D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2除1款指出者外的D级建筑物,其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
4.3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4.3.1危险品总仓库区与其周围村庄、公路、铁路、城镇和本厂生活区等的外部距离,应分别根据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计算后取其最大值。
外部距离应自危险品仓库的外墙算起。
4.3.2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表4.3.2危险品总仓库区A级仓库的外部距离(m)
4.3.3危险品总仓库区D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
但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5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1总平面布置
5.1.1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布置。
危险性或存药量较大的建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其它有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
2危险性建筑物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3危险性生产厂房靠山布置时,距山坡脚不宜太近。
4运输车辆不应在其它危险性建筑物的防护屏障内通过。
非危险生产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生产地带。
5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
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6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
在危险性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林。
5.1.2危险品生产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生产流程和建筑物之间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并应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5.1.3危险品生产厂房抗爆间室的轻型面,不宜面向主干道和主要厂房。
5.1.4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当有几种不同性质产品的生产线时,应分开布置。
雷管生产线宜布置在独立的场地上。
5.2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2.1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存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5.2.2危险品生产区A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
A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A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确定,且不应小于35m。
表5.2.2A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m)
2A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中“两个建筑物中一个有防护屏障”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
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一倍,且不应小于100m;
)与10kV及以下的单建变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仅为一个A级厂房服务的无固定值班员的单建变电所,与该厂房的距离不宜小于35m;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宜小于100m;
5)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50m;
7)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距离,按表5.2.2的要求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8)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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