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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
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
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
二是单位售房资金;
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
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对目前执行的房改政策中的多项内容做出较大调整。
新政策与7月1日执行。
具体调整如下:
一、关于住房(租金)补贴。
各县、市有条件的单位住房(租金)补贴可在原有基础上上浮2.5,补贴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数基数相同。
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关于住房货币补贴。
调整老职工住房一次性货币补贴标准,新补贴标准按调整后的三项数据进行测算:
将住房面积60平方米调整为80平方米;
将当地经济社用房平均价调整为当时经济适用房与普通商品住房(按上年度竣工面积数)的加权平均价;
将职工家庭上季度工资收入的4倍调整为职工家庭前4年工资收入之和。
测算方法仍然按江苏政府发[1998]98号文件执行。
对工龄满25年(含25年)的职工,可直接发放货币补贴款。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
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人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存缴比例分别调整为10,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8-12幅度内确定。
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X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确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四、关于公房租金和售房成本价。
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并继续持行各项减免政策。
公有住房售房成本价应加快与经济适用住房实际售价接轨。
售房成本价可在不超过5的幅度内上调,职工个人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除极少数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各市、县及各产权单位应按《省政府办公城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继续向现住户出售公有住房。
五、201X年度的基数调整。
1、从201X年7月1日起,调整在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200元,下限暂按1770元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和执行时间与之同步执行,单位自行按新标准缴存,不再另行发文)。
2、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结合本次年度基数调整,从201X年7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3、逐月住房补贴、在职职工租金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办法执行。
六、201X年度的补缴补发。
201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按苏机房改办〔201X〕1号)之后,省级机关统一补发的201X年工资性收入应作为201X年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增加数,补充计入201X年度的相应基数(上限为18200元),补缴、补发与201X年度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及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各项目补缴、补发额分别按以下方法计算:
1.住房公积金,201X年7月至201X年6月以补充计入后的基数,按12%的比例补缴与原发放数的差额部分(补缴单位缴存部分,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不补缴)。
2.逐月住房补贴,以补充计入后的基数,201X年7月至12月按20%的比例、201X年1月至6月按22%的比例补缴与原发放数的差额部分。
3.租金补贴,以补充计入后的基数,201X年7月至12月按10%的比例,201X年1月至6月按15%的比例计发与原发放数的差额部分。
4.凡201X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低于1770元的,补缴补发201X年1月至6月住房公积金、逐月住房补贴、租金补贴的差额部分。
5.201X年7月至201X年6月期间退休、调离等职工以上项目的补缴、补发额,按以上方法,由原单位以其相应项目计发月份计发,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兑现。
江苏事业单位住房补贴【2】
根据《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房改办等部门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150号)和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合理、民主决策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
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的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逐步建立住房分配新机制。
(三)坚持分配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
将住房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省级机关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所谓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没有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住房、没有参加集资建房和没有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职工;
所谓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及租住安居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其它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之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和逐月发放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及补贴标准。
1、一次性补贴方式。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时一次性计发购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的办法。
(1)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购房补贴在购房时一次性全额发放;
(2)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发放,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由职工与所在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均额抵扣;
(3)购房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调入单位或职工本人在离开时一次性归还原单位,如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的,还应将款项上缴财政部门。
2、一次性补贴的标准。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1998年度至201X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
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以上面积为建筑面积)
目前按职工1998年11月30日前的职级计发购房补贴。
(3)购房补贴由购房职工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
无房职工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新购房时按规定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购房补贴,其已购公房面积数以产权证上数额为准。
(4)工龄补贴标准。
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
6%)、1992年前的工龄、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
职工家庭负担价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1998年度至201X年度职工家庭负担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80元。
(二)逐月发放补贴方式及标准。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
补贴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基数同缴存公积金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
住房补贴率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职工住房补贴额随着职工住房补贴基数和住房补贴率变动而逐年调整。
1998年度住房补贴率为16%(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月平均工资低于280元的按28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1500元的,仍按1500元计算。
三资企业平均工资超过201X元的按201X元计算。
以上标准1998年12月1日至201X年6月30日内执行。
201X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390元的按39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201X元的按201X元计算,住房补贴率仍为16%,自201X年7月1日起执行。
四、住房补贴发放的程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单位进行住房普查,制定购房补贴实施方案。
单位必须在完成住房清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根据本意见要求,依据房改政策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购房补贴实施方案,经职代会或相关会议讨论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2、购房职工申请。
拟购房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购房补贴申请,填写《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表》(表四)、《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表三)。
3、单位审核。
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审核,编制《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清册》(表二),填写《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审批表》(表一)报其主管部门审核,连同审核后的购房职工填写的《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申请表》(表三)、《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情况表》(表四)报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4、省直机关房改办审批。
省直机关房改办依据房改政策规定审核单位所报材料。
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购房补贴申请审核批准后,机关房改办将有关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批。
5、购房补贴的提取使用。
购房职工须提供经当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签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申请支取购房补贴。
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帐户。
(二)实行逐月发放补贴方式的发放程序。
1、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当年新参加工作人员的情况,向省直机关房改办提出申请,并领取《省级机关职工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开户审批表》(表五,以下简称《审批表》)和《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清册》(表六,以下简称《清册》)。
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将填写的《审批表》(附《清册》)经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核并签注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到省直机关房改办签章,由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以后年度新分配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仍需经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将填写的《审批表》(附《清册》)报省人事厅审核并签注意见后,到省直机关房改办签章,由“中心”办理开户手续。
省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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