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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培养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2.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3.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资助;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4.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5.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章程;
3.遵守学校学习、考试制度、学籍管理规定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5.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八条新生应凭国科大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
1.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和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
2.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请假;
3.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研究所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学生入学后,所在研究所应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国科大招生规定,对学生身份信息、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身体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和国科大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不合格的,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学籍;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国科大学生待遇。
1.学生在入学资格复查期间,发现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的: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规定时间,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研究所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自主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3.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所在研究所提出,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无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的;
2.事假超过一个月不报到或病假一个月期满而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学生应按国科大和研究所的规定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能如期注册且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
3.休学期满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
4.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减免、缓交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注册。
研究所及国科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必修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国科大真实、完整地予以记录学生学业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成绩单、开题、中期、答辩等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1.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国科大有关规定办理;
2.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3.国科大对在学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各研究所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作为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的重要依据;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学生可以根据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与其他高等学校之间的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经国科大审核后予以承认;
5.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或不通过,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6.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六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国科大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折算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在国科大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国科大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国科大或研究所认定,予以承认。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和无故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研究所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依据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研究所应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研究所相关规定进行:
1.研究生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管理部门认为理由充分的,征得新指导教师同意后可予办理;
2.指导教师提出解除指导关系的,学生管理部门视具体情况可允许学生重新选择指导教师;
3.研究所提出变更指导教师的,应征得研究生本人同意;
4.指导教师调动工作,研究所应以不影响相关研究生学业为原则,作出变更指导教师或作其他相应调整。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研究所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
二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
如遇有导师调动、研究生所在研究所发展需求变化等特殊情况,研究生可申请调整攻读专业。
研究生攻读专业的调整,分下列情形进行:
1.在一级学科内调整攻读专业的,由研究所批准,报国科大备案。
2.跨一级学科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由研究所初审,报国科大审批。
3.跨学科门类调整攻读专业的,在申请调整攻读专业前应按照拟调整学科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修订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研究所初审后,需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核,报国科大审批。
本科生主修专业选择及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1.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2.专业学位专业调整为学术型学位专业的;
3.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外)、委托培养的;
4.录取前有明确约定的,及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研究所完成学业。
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研究所学习的,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变更研究所。
原则上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应在同一地区。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研究所: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毕业注册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国科大或研究所学习或者不适应国科大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转入国科大的转学申请,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公示、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入: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本科生生源地不属于国科大相应年份高考招生省份的;
3.高考成绩低于国科大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4.研究生转出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国科大、相关专业的;
5.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6.跨学科门类调整的;
7.学生在转出学校应予退学的;
8.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9.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转学至国科大的学生,应根据国科大教务教学及相关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
最长修读年限从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入学时间算起。
第二十九条非个人原因需要转出国科大的或跨省转学的,需报请北京市教委协调。
第三十条国科大对学生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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