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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霸王条款定义:
当格式条款中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利用其在交易中的经济强势地位和预先拟定“损人利己”条款的优势,将不公平、不平等、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内容强加于对方,侵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时,这种条款就被形象地称之为“霸王条款”。
四、法律、法规对格式条款限制条款
(一)《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条款1、《合同法》第3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合同法》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合同法》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三)《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条款1.《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9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10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A、产品使用中造成人身伤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B、游玩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的不承担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或者保修责任;
A、促销、打折、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B、买一增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C、超市自助寄存柜,店主不承担寄存物丢失责任;
D、商品出店或开包,包装物缺损概不退货;
E、珠宝商品不退还、不维修;
F、旅馆、洗浴店主规定未寄存的贵重物品被盗或丢失,责任自负;
G、种子包装袋上标明:
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责任;
H、种子包装袋上标明:
本品种售出之后,恕不退换(恕不承担任何责任);
I、种子包装袋上标明:
无购销发票、原种子包装袋、内标签保存不全或不符的等,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用户自己承担;
J、某农机具产品说明书标明,产品自售出之起半年内,凡属产品质量问题的,我公司实行保修服务;
产品自售出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确系产品质量问题经维修部门维修三次以上仍不能正常工作,我公司负责给予包退。
保证和保修责任是指按国家规定对商品应当承担的质量保证、保修、包退、包换等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信息真实,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具备的质量和性能;
保证按照国家规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
(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三)《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11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对方下列责任的内容: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
(典型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有关约定;
损坏物品高价赔偿)2、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典型格式条款:
如暂不使用燃气,每月仍应交纳最低用量费)3、违反法律、法规加重对方责任的其他内容。
(四)《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12条: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对方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购物卡限期消费,过期作废)2、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A、洗衣店不慎将客户衣物洗坏,按收取洗物价的数倍赔偿;
B、胶卷冲印加工损坏或遗失,本店只赔偿同类同量胶卷)3、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4、行使合同解释权的权利(典型格式条款:
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单位);
5、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监管依据1、《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2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2、《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8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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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格式条款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3、《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13条:
下列合同要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将合同样本在制定后3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房屋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
2、物业管理、住宅装修装饰合同;
3、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合同;
4、旅游、医疗合同;
5、有线电视、邮政、电信合同;
6、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
7、运输合同;
8、拍卖、典当合同;
9、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备案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其他合同。
备案的合同样本,提供方需要变更格式条款内容的,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样本重新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已备案的含格式条款的合同样本,应在其明显位置加注已备案标记。
4、《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14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供方予以修改。
提供方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可以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行听证;
提供方未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修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15条:
提供方对修改格式条款的意见持有异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提供方提出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答复仍要求提供方修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样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经审查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提供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的合同样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的有关情况。
6、《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16条:
提供方要求对格式条款举行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提供方应当参加听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可以邀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消费者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参加。
提供方不承担听证费用。
7、《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23条:
违反本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24条违反本条例第13条规定,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9、《安徽省合同监督条例》第25条:
违反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未提出异议又不修改、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或者经听证后仍被要求修改而拒不修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条款应参考依据
(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第31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2、第32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第33条:
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4、第34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第18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第19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
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3、第20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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