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局一公司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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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工的用工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福利及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劳务人员管理费用;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项目部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5、对劳务工技能及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 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
各分子公司、项目部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
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
各用工单位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用工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
各用工单位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 各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
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
招
聘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原则上可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用工单位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
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驾驶、挖掘工、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
招聘方式及步骤
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
2、根据岗位特点可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
聘用
1、用工单位将拟聘的劳务工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
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用工单位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用工单位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
第四章
培训
第十四条
培训目标与理念
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培训主要内容
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
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
工资结构
用工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岗位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劳务派遣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实行同工同酬并执行企业的休息休假制度。
第十八条
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或转入劳务派遣单位代发;
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用工单位以造册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劳务派遣公司服务费等费用由所属用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由劳务派遣单位代发工资、代缴社保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
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2、考核原则:
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务工离职
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用工单位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并报送劳务派遣单位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
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协助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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