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如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培训资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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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援助服务,避孕节育、优生优育、药具发放、孕情访视、生殖保健、紧急避孕、性健康和中老年咨询保健等技术服务,独生子女照料等家政服务,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优先优惠的便民利民服务。
二、认真掌握安徽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方案(8004),提高业务能力
为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一盘棋”工作格局,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特制定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建立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掌握全省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分析流动人口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全面规范我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流动人口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建立。
(二)主要任务
按照“全员信息采集,重点服务管理”的工作思路,将信息采集、信息交流、证件办理、孕环情网上交验、统计分析作为建立和使用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任务。
1、信息采集。
各地按照统一的服务管理对象口径和规定的信息采集内容,由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流出、流入人口的基本情况信息和服务管理信息进行采集和更新。
2、信息交流。
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对采集到的流入或流出人口信息,利用本系统开展信息的核实和补充,对流入或流出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发生变更的进行通报或反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
3、证件办理。
流动人口户籍地利用本系统对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及时办理。
4、孕环情网上交验。
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对流动人口孕环检对象及时开展孕环情检查并通过本系统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5、统计分析。
乡镇(街道)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对辖区流动人口状况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流动人口的数量、分布规律,为党委、政府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三)工作职责
1、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2、市、县(区)级主要职责
3、乡(镇、街道)、村(居)主要职责
(1)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和统计经常性工作制度,落实专人、专机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要求。
(2)及时掌握辖区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做好流动人口信息的录入和变更。
(3)及时、准确、规范做好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工作。
(四)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对象口径
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
2、离开户籍地乡镇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已婚育龄妇女。
3、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
婚嫁人员除外;
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口除外。
(五)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
1、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采集
(1)信息采集内容
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项目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户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
姓名、性别、现居住地地址、户籍所在地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户口性质、流动原因、外出(流入)日期、返回(离开)日期、婚姻状况等项。
(2)家庭户信息包括:
是否家庭户流动、已婚人口的配偶是否随同流动等信息。
(2)信息采集渠道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统计口径和指标的要求,在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中,通过入户走访、信息员队伍、国家和省流动人口工作平台、相关部门信息通报等渠道,及时采集流入(流出)人口相关信息。
2、信息分类管理
本着“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全员流动人口分为重点人群和非重点人群,其中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人群,应及时采集流动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按月更新流动人口数据库;
非已婚育龄妇女对象为非重点人群,实行定期采集,每季度末更新流动人口数据库。
已婚育龄妇女退出育龄期的进入非重点管理对象数据库。
3、信息建档管理
流动人口信息直接在省“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进行录入变更;
原则上由乡(镇)、街道负责将个案信息录入相应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村(居)、部门共享等方式录入相关信息。
逐步实现与全员人口社会事务信息系统(户况管理系统)的对接。
(1)流入、流出登记
村(社区)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后,每月月初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办理流入、流出登记,录入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档案。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社区(村)录入建档。
(1)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及时建立流入人口档案,对省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查询核对户籍地WIS信息后,从户籍地WIS数据库导入或绑定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对省外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补充录入相关数据。
(2)流动人口户籍地及时办理流出登记,建立流出人口档案,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从WIS数据库导入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2)信息变更管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掌握流入人口变动信息后,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对流入人口管理卡片进行信息变更。
流动人口户籍地掌握信息后,对新增流出人口,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增加流出人口管理卡片;
对新婚、怀孕、出生、节育等信息变动的,及时变更WIS常住人口信息后,“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按月从WIS数据库自动导入。
(3)退档管理
流动人口发生迁移、死亡、流动状况变化等情况,变更流动人口信息,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进行退档处理。
4、信息监控
采取层级负责的方式,对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控。
省级主要对信息数量和质量进行监控;
市级、县级主要对信息采集、录入、上报环节进行监控,确保工作进度和数据质量。
(六)流动人口信息交流
1.省内流动人口信息交流
省内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通过“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省城市和流动人口办公平台(以下简称省办公平台),开展流动人口信息交流工作。
(1)流入人口发生流入、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信息变动的,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进行信息变更。
其中,省内流动人口信息变更录入的同时,系统自动通过省办公平台向户籍地进行通报。
对需要向户籍地协查的信息,现居住地在省办公平台中与户籍地进行交流。
(2)户籍地接收信息后,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并通过省办公平台及时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进行反馈。
对需要向现居住地协查的信息,户籍地可在省办公平台中与现居住地进行交流。
2.省际流动人口信息交流
定期对省际流动人口信息集中打包,上传国家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
(七)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按照“取消申请,按需发放”的原则,对省内流动成年育龄妇女不再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流出省外成年育龄妇女,取消婚育证明申请,按照群众需要及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对省内流动成年育龄妇女,现居住地核查户籍地WIS数据库后,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办理流入登记,系统自动通过省办公平台向户籍地乡镇通报流入信息,户籍地在省办公平台接收信息后,核对流动人口流动信息,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办理流出登记。
2.对流出省外成年育龄妇女,户籍地核对婚育状况后,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办理发证登记,打印登记表由领证人签字存档,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3.对省外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到达30日内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
依据本人所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其他相关证件,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办理流入登记,建立流入人口档案。
(八)流动人口孕环检管理
1、流入人口孕环检监测簿
1.每季度初由乡(镇、街道)负责,从“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生成辖区分社区(村)流入孕环检对象名单,交办社区(村)组织开展流入人口孕环检工作。
其中,已使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的社区可以自行生成孕环检名单。
2.社区应用计算机电子表格软件,按照孕环检和访视对象不同要求,对辖区流入孕环检对象进行分类整理,打印本季度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检监测登记簿,落实孕环检和访视工作。
2、孕环检信息网上交验
1.每季度孕环检或访视工作结束后,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及时在“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孕环检或访视结果,系统自动通过省办公平台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通报。
户籍地接收到现居住通报信息后进行核实,登记流动人口孕环检或访视结果,在省办公平台及时向现居住地反馈核对结果。
2.流动人口返乡参加孕环检的,户籍地乡(镇、街道)在省办公平台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进行通报。
现居住地接收通报信息后进行核实,在“全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备注返乡参检。
3.孕环检信息网上交验工作程序和要求,遵照《省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网上交验工作规程》《流动人口返乡孕环检信息网上交验工作规程》执行。
(九)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统计管理
1、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省级行政区域内跨省及省内流动人口。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其它保密单位内的有关人员除外。
2、起报单位
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计生委。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所管辖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和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中获取的流动人口相关信息;
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
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委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
3、数据来源
由“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国家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其他相关报表涉及数据由乡(镇、街道)起报,逐级汇总至省人口计生委。
4、统计期限
年度报表统计时点为当年9月30日24时。
其他相关报表按照省有关通知执行。
5、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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