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零售药店年度培训计划资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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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地点
培训人员
一月份
月日
药品的养护
营业厅
全体员工
二月份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法律法规学习
三月份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四月份
药品零售相关法律法规
五月份
GSP相关知识
六月份
设施设备的养护与鉴定
七月份
顾客投诉处理
八月份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九月份
药品入库验收管理制度
十月份
药品基本知识
十一月份
营业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十二月份
营业服务的十大技巧
1月份培训资料(药品的养护)
1、从事养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在库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储存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
3、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据质量管理基础数据和养护管理制度,对库存药品按期自动生成养护工作计划,提示养护人员对库存药品进行有序、合理养护。
4、养护人员根据场所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
(1)指导和督促保管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2)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3)指导保管员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4)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
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短的品种应重点养护。
(5)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6)经质量管理员审批、确定重点养护品种,建立重点品种的养护档案,结合经营品种的动态情况,及时调整重点养护品种的目录,不断总结经验,为药品储存、养护提供科学依据。
(7)按照药品温、湿度储存条件的要求,设置储存药品的相应库房,常温库温度在10-30℃之间,阴凉库温度20℃以下,冷藏库温度在2℃-10℃之间,相对湿度在35%-75%之间。
1月份试题
姓名:
联系电话:
.
1、如何根据按照药品温、湿度储存条件的要求对药品进行养护?
答:
2、如何进行重点养护药品的养护工作?
3、药品养护的事项有哪些?
2月份培训资料(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法律法规学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2012年09月04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近年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骗购,从正常药用渠道流失被用于制毒的问题屡禁不止,影响社会安定和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并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
为此,药品监管、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先后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管,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制毒犯罪分子又采取雇佣人员多次购买的方式,向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造成不同程度的药品流失,同时少数药品零售企业片面追逐利益,存在违规销售行为。
因此,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遏制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
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每个最小包装规格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口服固体制剂不得超过720mg,口服液体制剂不得超过800mg。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13年2月28日前完成上述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修改工作,未完成的2013年3月1日后不得销售。
2013年2月28日前上市的药品,按原销售方式售完为止。
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
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销售管理,严格管控产品销售渠道,确保所生产的药品在药用渠道流通。
凡发现多次流失或流失数量较大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消减其生产企业相关品种的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量,削减幅度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审批量的50%。
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公安部《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417号)的规定,继续做好审批前的协助核查工作。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严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发现市场销售出现异常的,要及时提醒,坚决纠正;
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对违反规定销售造成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通知所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指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所附品种目录中麻黄碱类物质的药品复方制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12年9月4日
培训主要内容:
1、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列为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
2、我店经营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有复方甘草片、复方甘草口服溶液。
3、在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时,应查验购买者的有效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
4、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5、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应在处方药区设立专柜进行摆放,不能与其他药品混合进行摆放。
6、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销售记录应有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内容。
2月份试题
.
1、我店经营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有哪些?
2、在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时,是否需要登记身份证信息?
3、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应如何摆放?
4、如有购买者出示身份证要求一次购买3瓶复方甘草片,能否进行销售?
3月份培训资料(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
培训主要内容(教材详见云南省药学从业人员培训教材第143页)
1、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用途不同,对药品分类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分类管理,营业场所的药品须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摆放。
销售处方药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2、凡是实行单轨制的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方可销售,其他处方药,须凭医师处方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4、处方药销售要留存处方并做好记录,顾客必须取回处方的,应做好处方登记。
5、对有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销售。
必要时,需要经原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或销售。
6、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调配。
7、驻店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配员方可依据处方进行调配、销售药品。
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
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8、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依次进行,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均应签章,再投药给顾客。
9、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贴数,同时向顾客说明需要特殊处理药物或另外的“药引”以及法等。
10、审方人员收到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处方医师签章,如有药品名称书写不清,药味重复,有“相反”,“相畏”、“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就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重新签章后方可配方,否则拒绝调剂。
11、对所收集处方必须留存二年备查。
12、营业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13、药店必须建立《处方药销售记录》和《处方药调配销售记录》,并将记录保存二年。
14、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
药店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顾客赠送处方药。
15、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但病顾客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和使用,执业药师或药师对病顾客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指出寻求医师治疗建议。
16、本药店对处方药、非处方药杜绝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
17、处方药、非处方药分柜摆放。
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张贴“OTC”指南性标识及相关的“警示语”和“忠告语”。
“OTC”指南性标识为绿底白字,处方药:
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
非处方药:
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18、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区(柜)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定期循环质量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19、营业场所药品宣传内容以药监部门批准的内容为准,不夸大杜撰。
印刷品广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批准手续,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20、违反本制度规定者,将在季度考核中给予处罚。
3月份试题
1、零售药店处方药销售如何审核?
2、对有配禁忌和超剂量的处方如何处理?
3、营业员是否可以向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4、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陈列摆放有何要求?
5、药店处方药销售记录有哪些?
相关记录保存有何要求?
4月份培训资料(药品零售相关法律法规)
1、本法共分为十章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3、经营管理:
第14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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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 零售 药店 年度 培训 计划 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