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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居乐业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
第七条公安民警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持专
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针,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始终保持和
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第八条公安民警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大力弘扬以“忠诚奉献、
求真务实的敬业精神,情系百姓、竭诚为民的民本精神,公正廉洁、
文明高效的执法精神,不畏艰险、敢打必胜的攻坚精神,与时俱进、
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协力同心、步调一致的团队精神”为主要内容
的石家庄公安六种精神。
第三章廉政方面
第九条公安民警要为警清廉,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为个
人、配偶、子女和亲友牟取各种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公安民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得从事各种营利性商业活
动。
第十一条公安民警要自觉维护自身形象,非因公不得出入娱乐场
所,不得耍特权。
第十二条公安民警不准徇私枉法,不准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
案,不准吃拿卡要,不准侵占群众利益。
第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厉行节约,不得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
费。
第十四条公安民警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定期向群众汇报
廉政工作,加强对自身的约束。
第四章警务方面
第十五条公安民警应当热爱学习,争做知识型民警,熟练掌握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安业务基础知识以及与公安工
作相交叉的各种相关业务知识,自觉锻炼和培养各种专业技能。
第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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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接受群众报警,遇到公民人身、
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
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
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
妥善处置。
公安民警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公安民警在警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
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
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
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在执勤期间吸烟、
饮食、闲聊、进行娱乐活动等影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
(四)
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办事推诿、
拖拉,刁难群众;
(五)
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六)
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七)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八)
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讨债、逼债、插手经济纠纷;
(九)
利用职权强行推销各种商品;
(十)
其他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十八条公安民警应当热情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
要起立、要让座、要倒水、要主动搭话,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对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告知群众民警办公的场所和地点,
对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事项,要耐心向群众进行解释,并尽可能
的提供应办理的部门或单位,不得推诿、扯皮、耍态度。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窗口单位的民警要按照人要精神、物要整
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的要求,自觉遵守窗口单位服务规定,
坚持依法、公开、公正,便民、利民、亲民、和民。
在服务行为上,
除应遵守公安民警公共的行为准则外,还应当做到:
(一)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做到热情接待不冷漠、热情
服务不推诿、热情办事不拖拉、热情解释不急躁;
(二)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有关办事时限的
规定,认真落实
A、B
岗制度,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
应当当场办结;
手续不全的,应当指导群众完备手续,第二次办结;
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当向群众讲明政策,解释清楚;
(三)严格按照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格执行有关罚缴
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格执行票据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第二十条公安民警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实事求是地解决信
访问题。
凡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都要依法受理。
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信访事
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公安民警要认真执行首问首接责任制:
(一)对来访办事人员,先接受询问的本单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
任人,首问责任人有义务解答来访办事人员询问的事项或给予提供帮
助,不得借故推诿;
(二)询问者提出的事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必须
耐心解答,并及时认真予以办理;
(三)询问者提出的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把
询问者引导到有关部门,移交给有关人员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
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
要严格执
法程序,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执法不严、执
法不公问题:
(一)有案不立、立案不实;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执法不作为;
(三)以罚代刑、以罚代教、以罚代拘,降格处理;
(四)办理案件法律手续不全。
第二十四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执法办案质量
不高,违反程序执法问题: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使用强制措施不当,违反法定程序限制
人身自由;
(二)使用传唤、讯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措施不当;
(三)执法措施超法定范围和法定期限;
(四)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中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
准或适用法律错误、引用法律条文不全等问题;
(五)告知诉权不当,先执行后裁决;
(六)单人制作讯问、询问笔录;
(七)不按规定使用询问、讯问笔录;
(八)卷宗装订不规范。
第二十五条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杜绝下列职务违法违纪
问题: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侵害违法、犯罪嫌疑
人其他正当权利;
(二)滥用强制措施,滥用留置措施;
(三)指派或放任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活动;
(四)违反规定使用武器和警械;
(五)执行讯问、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时替代当事人、知情人或
违法、犯罪嫌疑人签名;
(六)滥收乱罚,利用办案权力搞创收,侵犯群众财产利益。
第二十六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和公
安机关制定的条令、条例、警令、禁令、规定,要服从命令、听从指
挥,做到政令、警令畅通,令行禁止、步调一致,努力提速工作过程,
提高工作质量、务求效率、效能、效果。
第二十七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值班备勤制度:
值班人员职责:
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
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
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及时、妥善处
理公文、电话等;
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
保卫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值班人员要求:
坚守工作岗位,切实履行职责;
按时上
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准擅自离岗,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
序的娱乐活动;
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八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请假销假制度: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公
安机关领导请假;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
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三)如遇紧急情况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
位;
(四)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一般情况下,不得请假。
第二十九条公安民警应当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与会人员一般要提前
10
分钟到达会场。
到会时间另有明
确通知的,严格按照会议通知执行,不得迟到;
与会人员进出会场要做到依次有序,并严格按照会议组
织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坐;
与会人员须携带会议记录用品,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
开会期间与会人员一律关闭手机或调为震动状态。
严禁
在开会期间接打电话;
开会期间不得无故走动。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退场的须经
组织会议的领导批准;
开会期间与会人员要坐姿端庄、精神饱满、精力集中,
严禁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严禁翻阅与会议内容无关的报刊、书籍等。
第三十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证件使用的规定:
(一)证件是证明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二)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
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三)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
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四)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
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补办。
第三十一条公安民警应当遵守驾驶机动车辆的规定:
(一)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安全行车,严禁超速行驶,强行
超车、疲劳驾驶和酒后驾驶;
(二)驾驶技术不熟练者不得单独执行任务,严禁民警无证驾驶;
(三)要认真执行车辆检查和保养制度;
(四)车辆外出执行任务时,要严密组织;
(五)严格车辆出勤制度,严禁使用公车办私事;
(六)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涉案车辆。
第三十二条公安民警在日常警务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石家庄市
公安民警文明用语、服务忌语基本规范》的规定,文明执勤、规范用
语。
第五章仪表方面
第三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
规定》穿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第三十四条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正确的站恣:
侧放式:
两腿并直,脚跟并拢,脚掌分开呈
V
字型,双
手自然垂放在腿部两侧,手指稍弯曲,呈半握拳状;
前腹式:
手相交放于小腹部;
跨立式:
两腿分开,两脚平行,与肩同宽,双手背后轻
握,放在后腰处;
丁字式:
一脚在前,将脚跟靠于另一脚内侧,两脚尖展
开
90
度,呈斜向丁字型,双手轻握,放在腹前,身体重心在双脚(此
式限女性);
非敬礼状态时,站立姿势可以变换,但不得将身体倚靠
在物体上,不可双手抱胸或叉腰;
第三十五条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保持正确的坐姿:
上身正直,腰背可不靠或稍靠椅背,两腿自然弯曲,两
脚平落地面,不要晃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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