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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国的税收政策要在哪些方面调整和完善呢?
一、税收立法方面
虽然我国税收立法正在逐步向法制化、规范化和国际化靠近,在一定程度上接近或达到了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但是,现行的税收立法在许多方面还与WTO的透明度原则有一定距离,尚需要完善。
1.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
WTO各成员国大都有自身的税收基本法,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等。
我国却没有税收基本法,并且我国《宪法》对税收制度的基本问题没有做出规定。
这既使我国税收制度缺乏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又使税收立法实践中,立法程序不规范,立法内容相互矛盾。
因此,制定一部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居主导地位的税收基本法非常必要。
可喜的是,1995年,全国人大已将此列入立法计划。
2.提高我国的税收立法层次
WTO各成员国基本上都由议会来制定税法,立法层次高。
目前,我国税法广义上包括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只有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实施,其余由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颁布实施。
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使我国税法缺乏严肃性、统一性。
国务院所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经多年的税收实践不断得以完善,把它们提交全国人大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3.抓紧税收程序立法
WTO各成员国基本上都有统一的税收程序法与实体法相配合。
我国目前仍然没有统一的税收程序法,有关程序规定一般体现在《税收征管法》的原则性规定中,一部分附属于各税种的实体法中,还有相当部分体现在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
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税收实体法的统一执行。
因此,制定统一的税收程序法要及时列入全国人大的议事日程。
二、税收制度建设方面
对照WTO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要立足于我国现实,同时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中不适应国内及国际经济发展要求的部分,建立一个既顺应WTO贸易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又兼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税收制度。
增值税改革
作为我国最大的税种,增值税也在大多数WTO成员国施行。
作为一个公平、中性的税种,它能够减少税收对纳税人的效率损失;
为市场参与者的竞争创造公平、规范的税收环境。
但从我国现行增值税执行情况看,未能完全体现税收的公平、中性原则,有必要对现行增值税进行完善。
1、将现行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WTO各成员国大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我国现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就未能完全避免重复征税,从而不利于科技进步,也导致我国出口退税不足,降低了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因此,要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而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扩大投资,推动经济特别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对于由此造成的减收,可以通过适当提高税率和下述的扩大征税范围以及后述的开征新税,调整税负等来弥补。
况且,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会使增值税收入自然增加。
2.扩大征税范围
WTO各成员国的征税范围一般包括工商业和服务业,有的还延伸到农业。
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仅局限于工商业,基本上不含服务业,致使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也与WTO所要求的统一、规范的税收制度相悖。
就目前而言,一步到位地扩大到服务业不太现实:
一方面,影响到现行的分税制;
另一方面,服务业的征管难度较大。
因此,可以考虑先将与工商业联系密切的交通运输、建筑业以及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销售等改为增值税,待积累足够的经验,将来服务业再全面实行增值税。
3.调整出口退税政策
出口退税为WTO各成员国所承认,它能降低出口产品的价格,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
我国增值税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但退税率大都要小于征税率,即没有体现出口零税率政策。
故我国要根据国际市场供求关系对需要加大出口力度的货物逐步实行征多少退多少,最终实现出口零税率政策。
消费税改革
l.调整征税范围
按照WTO的要求,税收应向公平、中性方向发展。
而我国实行的是个别消费税,不能体现此方向。
当然,消费税为多数WTO成员国所采用,故我国应根据消费品市场供求、价格和市场普及性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可考虑取消酒精、香皂、肥皂、轮胎和金银首饰等税目,开征娱乐业等税目。
2.实行价外税
WTO各成员国的消费税多是价外税,而且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作为交叉征收的税种,增值税是价外税,为体现国际惯例,简化税收征管,应将现行价内税改成价外税。
营业税改革
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其改革直接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
如前所述,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扩大必将减少营业税征税范围,影响地方税收收入,故此项改革必须配合以分税制改革,即适当提高地方增值税分成比例,以弥补其损失。
另外,我国营业税基本上是对服务业征税,而WTO各成员国多对服务业征收增值税。
为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随着增值税征管经验的积累,我国营业税最终要过渡为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改革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主要差别在于外资企业享受较多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不符合WTO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已成大势所趋。
当然,统一税制要注重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不符合WTO原则要求的地区性优惠等应予以取消,在WTO给予的过渡时期内保留行业优惠等,同时采取投资抵免。
加速折旧等。
2.降低税负,规范税基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与WTO各成员国的所得税率20%左右比较偏高,而且国际上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下调是个大趋势,同时考虑到我国企业的平均赢利水平,我国应将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ZO%为宜。
另外,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税基看,对税前扣除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等规定得不够具体、合理,致使税基被侵蚀,税收流失,故我国应在企业职工工资列支标准、交际应酬费列支标准、捐赠支出对象和列支标准、准备金的计提标准等等方面明确、统一、规范税基。
个人所得税改革
1.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分类所得税制将个人收入分为11类分别计税,征管麻烦,显失公平,且便于纳税人筹划。
我国可以根据WTO成品国多数国家的经验,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即平时按经常性所得、便于源泉扣税的所得,对个人的单项所得按月或按次予先征税,到年终再综合个人。
全年收入,考虑个人生计扣除确定标准扣除额,汇算出个人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即综合所得税,然后减去个人平时已纳分类所得税,即为年终应纳税。
当然,其实施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加强身份证管理、设立个人纳税识别号码、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部门配合等。
2.提高免征额
我国现行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800元的免征额偏低已成共识,根据我国的物价水平以及地区间个人收入水平的差距等,免征额应确定在1200元左右。
其它各税改革
1.调整关税
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降低关税。
至于怎么降,要充分考虑国内、国际市场供求、价格关系的变化以及我国产业优劣等,合理选定降税税目及其降税幅度,以充分发挥我国关税保护民族产业、促进对外贸易的作用。
2.开征社会保障税
WTO各成员国绝大多数以社会保障税作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而我国社会保障资金则是企业、个人以基金的形式交纳,具有社会统筹性,且统筹对象未覆盖全社会,职工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特别是加入WTO后产业结构调整的幅度相对大一些,暂时下岗的人员会相对增加,以强有力的社会保障税收入来维持社会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转,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当然,社会保障税要以维持个人现行交纳的社会保障基金负担来设计其税负,不能因此而增加职工负担。
3.合并房产税、车船税和土地税
我国现行对内资企业和国内个人的房产、车船、土地分别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则分别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这不符合WTO的国民待遇原则。
故应对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
这里,车船税税名上没有“使用”二字并非简单地省略,它说明原行为税变成了财产税。
4.开征遗产与赠予税
WTO各成员国大都征收遗产与赠予税,我国现行未征此税。
我国加入WTO后,商品、资本和人力的国际流量加大,若我国不征收此税,国际避税就具有现实可能性。
而且目前我国高达7万亿元的人民币存款余额以及相对悬殊的个人收入水平差距,也说明了我国具备开征遗产与赠予税的经济基础。
当然,制订此税既要参照国际惯例,还要根据我国个人收入的历史和现状,合理确定该税的税负和起征点等要素。
5.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是按照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把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也纳入该税的征税范围;
二是将该税改为城乡维护建设税,即把乡村也纳入该税的征税范围;
三是把作为附加税的该税改为按照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直接征税,做到纳税人所取得的收入与其所享受的城建服务相对应。
6.积极进行“费改税”
长期以来,我国费税并存,费的立项、征收和管理问题突出,费已成为仅次于税的社会负担。
故对该清理的费要一律取消,对该保留的费要进行规范,其中具有税的特性的,要进行“费改税”。
这样,一方面符合了WTO所要求的统一、规范税制的要求,另一方面可增加预算内财政收入,以弥补前述改革的收入损失。
当然,费改税要分类、逐步进行。
近期看,养路费改征燃油税,环保费改征环保税,农村统筹、提留并入农业税等已成大势所趋。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加入WTO既对我国税制改革产生推动作用,同时又对我国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必须根据WTO原则的要求,强化税收征管,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一是要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加快依法治税步伐,增强税收征管透明度。
这就要求税务机关要提高人员素质,强化优质服务,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
二是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进一步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合理运用国际上通行的税收监控措施,加强国际税务合作,维护国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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